您覺得 台灣醫院協會..是 基層醫師的 對手?! 敵手??! 還是幫手??!
發表於 : 週二 9月 23, 2014 10:58 pm
理監事名單.... 基層醫師苦戰... 可以找到蛛絲馬跡嗎??!!!(歷屆都這樣吧 不是專指這一屆...) (挖鼻孔) (挖鼻孔) (挖鼻孔)
真正主導衛服部政策的 可能是 台灣醫院協會?! 而不是 醫師公會全聯會??!! (怕怕) (怕怕) (怕怕) (我不依) (我不依) (我不依)
http://www.hatw.org.tw/upload/2014092210584601.pdf
http://www.hatw.org.tw/zqipetmb.asp
台灣醫院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醫院協會。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公共福利,協調國內各醫院活動,藉以提高醫院水準,對病人作更佳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院醫療業務改進事項。
二、關於醫院管理改進事項。
三、關於國內各醫院之聯絡事項。
四、關於醫療保險及醫院共同權益之維護及促進事項。
五、關於醫院與社會及各級主管機構之關係促進事項。
六、關於國際醫療團體之學術交流事項。
七、接受委託承辦促進醫療服務品質與發展計畫相關事項。
八、關於教育訓練之相關事項。
九、其他與本會宗旨任務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贊助個人會員及贊助團體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開業登記之醫院,均得申請為團體會員,由推派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代表人數如附表。團體會員因醫務之撤銷、改編或其他原因致醫務不存在時,或醫院設備降低至不合本會所訂標準時,其會員資格自然消失。
二、個人會員如下:
(一)凡本會團體會員醫院院長。
(二)本會團體會員醫院副院長,其需具下列條件之一:
1.100床(含)以上且擔任副院長達一年以上者。
2.100床以下且擔任副院長達三年以上者。
(三)取得醫院行政(醫院管理)碩士以上學位且具醫院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四)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具醫院相關工作經驗七年以上者。
三、贊助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類醫療、醫事、醫院之人員,均得申請為贊助個人會員。
四、贊助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均得申請為本會贊助團體會員。
前項第二款個人會員自九十二年元月一日起不再接受新會
員入會。
第八條 本會得聘請下列人員擔任榮譽會員、顧問會員及名譽會員:
一、榮譽會員: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對本會具有特殊貢獻之資深會員;雖已退休,本會仍得致贈榮譽會員證書。
二、顧問會員:凡政府或衛生首長,以及醫學界專家學者,經本會邀請,得聘為顧問會員,並蒞會指導及參加本會活動。
三、名譽會員:凡國外醫院界知名領袖,經邀參加本會慶典或活動時,本會得頒贈名譽會員證書,以資禮遇。
第九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每一會員(團體會員代表)為一權。
前項選舉權,投票時需其本人出席,或填妥委託書委託具有投票資格之會員(團體會員代表)行使投票權。但一人僅能受一人之委託。
延不繳納會費之會員,停止享有各項權利,停權原因消失後一個月復權。
贊助個人會員、贊助團體會員、榮譽會員、顧問會員及名譽會員,享有發言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一年未繳納會費者,先行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真正主導衛服部政策的 可能是 台灣醫院協會?! 而不是 醫師公會全聯會??!! (怕怕) (怕怕) (怕怕) (我不依) (我不依) (我不依)
http://www.hatw.org.tw/upload/2014092210584601.pdf
http://www.hatw.org.tw/zqipetmb.asp
台灣醫院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醫院協會。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公共福利,協調國內各醫院活動,藉以提高醫院水準,對病人作更佳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院醫療業務改進事項。
二、關於醫院管理改進事項。
三、關於國內各醫院之聯絡事項。
四、關於醫療保險及醫院共同權益之維護及促進事項。
五、關於醫院與社會及各級主管機構之關係促進事項。
六、關於國際醫療團體之學術交流事項。
七、接受委託承辦促進醫療服務品質與發展計畫相關事項。
八、關於教育訓練之相關事項。
九、其他與本會宗旨任務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贊助個人會員及贊助團體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開業登記之醫院,均得申請為團體會員,由推派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代表人數如附表。團體會員因醫務之撤銷、改編或其他原因致醫務不存在時,或醫院設備降低至不合本會所訂標準時,其會員資格自然消失。
二、個人會員如下:
(一)凡本會團體會員醫院院長。
(二)本會團體會員醫院副院長,其需具下列條件之一:
1.100床(含)以上且擔任副院長達一年以上者。
2.100床以下且擔任副院長達三年以上者。
(三)取得醫院行政(醫院管理)碩士以上學位且具醫院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四)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具醫院相關工作經驗七年以上者。
三、贊助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類醫療、醫事、醫院之人員,均得申請為贊助個人會員。
四、贊助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均得申請為本會贊助團體會員。
前項第二款個人會員自九十二年元月一日起不再接受新會
員入會。
第八條 本會得聘請下列人員擔任榮譽會員、顧問會員及名譽會員:
一、榮譽會員: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對本會具有特殊貢獻之資深會員;雖已退休,本會仍得致贈榮譽會員證書。
二、顧問會員:凡政府或衛生首長,以及醫學界專家學者,經本會邀請,得聘為顧問會員,並蒞會指導及參加本會活動。
三、名譽會員:凡國外醫院界知名領袖,經邀參加本會慶典或活動時,本會得頒贈名譽會員證書,以資禮遇。
第九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每一會員(團體會員代表)為一權。
前項選舉權,投票時需其本人出席,或填妥委託書委託具有投票資格之會員(團體會員代表)行使投票權。但一人僅能受一人之委託。
延不繳納會費之會員,停止享有各項權利,停權原因消失後一個月復權。
贊助個人會員、贊助團體會員、榮譽會員、顧問會員及名譽會員,享有發言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一年未繳納會費者,先行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