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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6, 2014 10:20 am
由 張孟源
唯有推動醫界民主,才可能團結醫界,形成全民共識。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平安
『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健保會基層的健保委員加油,再加油。
張孟源 寫:
所以台中市的林委員有特別提到,總額協商醫療機構,應該討論的對象是健保會而不是健保署。醫界與健保署是平等的。此外,醫界面對健保會的消費者或雇主委員,在法律上也是平等的,醫界與健保會應當『平起平坐,對等協商』
如果今年九月總額協商依然如此,在民主時代,也就是代議政治,
大家必須考慮,推舉全聯會基層健保委員而這種制度是否合理?
因為全聯會開業醫師健保會委員功能如此重要,直接影響到全國1萬多家診所的生計。
gary 寫:公會無法有效節制會員
會員不配合公會建議
一切都免談
如果今年總額協商還是如此,全聯會真的可以考慮,開放全國開業醫師,
『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健保會基層的健保委員加油,再加油。
亞伯拉罕.林肯 蓋茨堡演講詞
八十七年以前,我們的祖先在這大陸上建立了一個新的國家,
它孕育於自由,並且獻身給一種理念,即所有人都是生來平等的。
當前,我們正在從事一次偉大的內戰,我們在考驗,究竟這個國家,或任何一個有這種主張和這種信仰的國家,是否能長久存在。我們在那次戰爭的一個偉大的戰場上集合。我們來到這裡,奉獻那個戰場上的一部分土地,作為在此地為那個國家的生存而犧牲了自己生命的人永久眠息之所。我們這樣做,是十分合情合理的。
可是,就更深一層意義而言,我們是無從奉獻這片土地的-- 無從使它成為聖地--也不可能把它變為人們景仰之所。那些在這裡戰鬥的勇士,活著的和死去的,已使這塊土地神聖化了,遠非我們的菲薄能力所能左右。世人會不大注意,更不會長久記得我們在此地所說的話,然而他們將永遠忘不了這些人在這裡所做的事。相反,我們活著的人應該獻身於那些曾在此作戰的人們所英勇推動而尚未完成的工作。我們應該在此獻身於我們面前所留存的偉大工作--由於他們的光榮犧牲,我們要更堅定地致力於他們曾作最後全部貢獻的那個事業--
我們在此立志誓願,不能讓他們白白死去--要使這個國家在上帝庇佑之下,得到新生的自由--要使那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不致從地球上消失。 http://www.ait.org.tw/infousa/zhtw/PUBS ... ysburg.htm
但,現今的制度下,要解決全國基層血汗的點值如何改善的問題,
我們全國一萬兩千家診所,未來的生計,只能依靠全聯會的智慧與努力來解決。
大家平安喜樂。
兩位全聯會開業醫師健保會委員,更是全國開業醫師必須倚重,借助的力量,
而且健保委員位高崇隆,全國開業醫師『這兩位也都是各縣市公會理事長層級』德高望重的先進。
讓我們對其努力致上最崇高的敬意,與感謝
基層代表是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蔡明忠(彰化縣理事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常務理事 陳宗獻 (前台中縣理事長),
其位階與功能更在全國二十幾個縣市公會理事長之上。
謝謝newshine 醫師,平安。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6, 2014 10:22 am
由 張孟源
健保一招走15年, 醫界被軟土深掘,健保財務的迷思
【邱展望】 【2006/08/21 民生報】
八月初,中央健保局的「健保費率精算報告」出爐,預告明年勢將調漲費率至5%以上;一如往常,披著唐三藏僧袍外衣的「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再次催動「醫療浪費未根絕、藥價黑洞未解決、A健保未禁絕」的「三言『絕』句」──成為調漲健保費的緊箍咒;同樣扮演百變孫悟空的行政院長蘇貞昌馬上跳出來反對下屬豬八戒(裡外不是人的健保局)辛苦研算的精算報告,真可謂保官媚民,當機立斷。
...................................................
但當民國92年醫界點值被大量削減後,依法,健保局與醫界承接總額預算者「雙方」應就給付範圍展開檢討補救,以防次年重演;不料,健保局卻吃定了醫療院所,拉出簽約甲乙雙方以外的費協會作擋箭牌。導致93、94年舊戲重演,誰能不說「健保局吃定醫界」?
健保總額成了全民醫療「無限暢飲」的護身符,也是病患對救治自己的醫者最難以理解仇報心態,甚至某聯盟發言人還酸溜溜地說:「醫師的生活水準依然跟以前一樣好。」
健保費率本是保險人(機構)和被保險人兩者之間要自行解決的,醫療院所不過是醫療服務提供者;但每當民眾拒漲健保費,就拿「醫療浪費未根絕、藥價黑洞未解決、A健保未禁絕」的「三言『絕』句」頂健保局;每當健保局不用「心」管理,卻又意圖調漲保費,就拿醫界又被擠出多少油脂當砲灰來羞辱。
「健保精神」原是疾病風險的分擔,而非財產的重分配,但演變至今,幾乎成了另一種「所得稅」。「醫病共治」與「權責相符」的健康管理,才是長久之計,現在卻變成醫界單向要對病人健康管理,病人配不配合卻與健保費高低完全無關;被保險人不用會白白損失的錯覺,導致慢性病患雖依醫囑照常拿藥,但回家之後是否按時服藥,卻又是另一回事。
全球化的今日,台灣醫療由於健保的醫療市場獨佔性,醫療行為的「單價」(點值浮動)竟成了健保主客體間的籌碼,似將取決於「健保費率」可否上漲。...........。(作者為開業醫師)
似乎依然言中。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看到邱展望醫師的文章,只能說心痛。
所以醫療機構與健保署,謹就提供之醫療服務與健保署所定的健保契約做討論。
所以台中市的林委員有特別提到,總額協商醫療機構,應該討論的對象是健保會而不是健保署。
醫界與健保署是平等的。
此外,醫界面對健保會的消費者或雇主委員,在法律上也是平等的,醫界與健保會應當
『平起平坐,對等協商』。
所以,大家認為9月份總額協商,醫界面對健保會應不卑不亢。
醫界就『健保會所核定的預算,醫療機構提也會供相對的醫療服務。』
此點也獲得陳宗獻召委、徐超群副召委及蔣世中執行長,及在座所有委員一致的認同。
此外,全民健保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討論健保會的職權,
更是明定,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這就是台中市的林委員有特別提到醫界應有的權益與法律地位。
全民健保法第5條: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
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
邱展望 寫:pipo 寫:
不管是健保署也好,健保會也好,他們的目標幾乎一致:壓榨醫界的最高服務量。
給的總額當然能少盡量少
你在面對奧客要凹東凹西的時候最好的辦法是什麼?
沒有想清楚最多大概能要到多少,只想要別人給更多再更多,那是不可能的達成圓滿的交易
想清楚最多能要到多少,就接著要求「只能提供相對的服務量」,這就是談判的解決方式了
年復一年的總額談判,本魯蛇認為只有醫界要求官方或者自我限縮服務量,在點值的問題才有可能得到解答
那談判代表有將這個選項納入談判嗎?
閣下正中我內心想法,為何全聯會只提成長方案, 未提
"價量相符"的相當120億元的減量方案
張孟源 寫:消費者請注意,台灣真正愛的健保,絕對不是『只消費,不付費』,這樣健保如何永續經營。唯有預算協商時採『量入為出』,且預算確定後『量出為入』,預算確定後不得任意擴大總額給付項目,並與醫界對等協商,平等互惠,才是真正的愛健保
(壓力) (壓力) (壓力) (壓力) (壓力)
Daivid 寫:最重要是,若醫界提案通通被否決,我們有何應對措施?激烈抗爭?或者還是阿Q的等衛服部核定?
(樂奔) (樂奔) (樂奔) (樂奔) (樂奔) (樂奔)
Daivid醫師,讚。但這將是考量全聯會智慧最大的難題了。
如果今年九月總額協商依然如此,在民主時代,也就是代議政治,
大家必須考慮,推舉全聯會基層健保委員而這種制度是否合理?
因為全聯會開業醫師健保會委員功能如此重要,直接影響到全國1萬多家診所的生計。
如果今年總額協商還是如此,全聯會真的可以考慮,開放全國開業醫師,
『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健保會基層的健保委員加油,再加油。
但,現今的制度下,要解決全國基層血汗的點值如何改善的問題,
我們全國一萬兩千家診所,未來的生計,只能依靠全聯會的智慧與努力來解決。
大家平安喜樂。
兩位全聯會開業醫師健保會委員,更是全國開業醫師必須倚重,借助的力量,
而且健保委員位高崇隆,全國開業醫師『這兩位也都是各縣市公會理事長層級』德高望重的先進。
讓我們對其努力致上最崇高的敬意,與感謝
基層代表是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蔡明忠(彰化縣理事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常務理事 陳宗獻 (前台中縣理事長),
其位階與功能更在全國二十幾個縣市公會理事長之上。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6, 2014 10:28 am
由 newshine
所以全部改成直選
同時開放網路選舉
以及一人一票
不採連記票
這樣就可以避免換票的問題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理監事也是直選
單選制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6, 2014 1:19 pm
由 大常花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6, 2014 3:19 pm
由 張孟源
newshine 醫師及 大常花 先生,對民主法治的推動令人敬佩。
畢竟民主法治必須有其相對應的法律規定,就目前醫師公會的選舉制度的設計,
主要係醫師法第37條,醫師法第37條之1,醫師法第39條所規定。
newshine 醫師所言:『一人一票』選舉會員代表,這些制度的改變,只要在章程修訂,
並符合法律規定應可以達成。就法律而言,茲敘述如下。平安。
醫師法第37條規定:
『各級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
表)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
二、直轄市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三、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四十五人。各縣(市)、直轄市
醫師公會至少一名理事。
四、各級醫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各級醫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各級醫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
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
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者,
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
醫師法第37條之1規定如下:
『醫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 (代表) 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醫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
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定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醫師法第39條所規定如下: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 (代表) 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規定。
九、經費及會計。
一○、章程之修改。
一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6, 2014 3:40 pm
由 張孟源
首先舉醫師法修法案例,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人民團體法修法後,
以及五都行政區域從新劃分,醫師公會按醫師法第32條,面臨縣、市醫師公會合併的困境。
當時許多醫學先進及個人均主張修訂醫師法第32條,醫界團結一心推動修法的過程。
經提101年11月8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併案審查,會中獲得立委諸公的支持,照案通過,並於101年12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所以,個人相信,任何醫師公會的選舉制度改變,都是可以討論的問題。
只要大家充分溝同,形成共識,全力推動醫界的民主,讓醫界更和諧、更進步,
這才是我們大家所期盼的台灣醫界。修法詳情,請卓參附件。平安。
醫師法第32條: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
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醫師公會併不併 迎刃而解 立院完成醫師法第32條條文修正
http://www.tcmed.org.tw/asp/Publication ... at=3&pid=6
文/ 張孟源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 黃佩宜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究員
醫師法第32條修正之緣由—如何因應行政區域劃分,部分縣市合併後;也兼顧人民團體醫師公會之集會結社之自由。
「醫師法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在全聯會及各縣市公會向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之下,獲江委員啟臣等22人、吳委員育仁等18人及趙委員天麟等24人肯認,分別擬具修正草案,經提101年11月8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併案審查,會中獲得立委諸公的支持,照案通過,並於101年12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案特別感謝朝野立委一致支持,其中臺中縣江委員啟臣、蔡委員錦隆、雲林縣劉委員建國、高雄縣趙委員天麟、屏東縣蘇委員清泉、新北市江委員惠貞、宜蘭縣田委員秋堇、陳委員歐珀、澎湖縣楊委員曜及台聯林委員世嘉等全力支持。
醫師公會面臨合併的困擾
各縣市醫師公會依法組織人民團體,多已成立數十餘載,例如臺中市醫師公會自34年起正式成立,迄今已有67年歷史,擁有自由文化、資產及運行多年健全且完善的體制,除與醫師會員培養良好的默契及共識,在地方更扮演醫界與政府、民眾溝通的橋樑。《憲法》第14條賦予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同法第23條明定,人民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我國於99年調整行政區域劃分,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合併改制為新直轄市。惟《醫師法》第32條規定:「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原各別成立於兩個行政區域的醫師公會,在調整成一個行政區域後,依同一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規定,需整併成一個公會。
強制合併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若因政令改變,在五都改制後,斷然強制臺中縣(市)醫師公會需合併為一或解散續存其一,將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因為,各公會成立在先,而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在後,若違反其意願而斷然強制合併或解散,有違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並已損及人民集會結社之自由權益。參酌大法官釋字第525號理由書:「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
又自98年12月10日起施行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人民結社規定於第22條:「一、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二、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護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6, 2014 3:49 pm
由 yangzetyj
集保攜手Broadridge 股東將可跨國投票
【聯合晚報╱記者徐睦鈞/台北報導】
2014.08.15 03:15 pm
集保結算所配合主管機關推動「2013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之政策,日前在主管機關核准下,與全球最大之電子投票平台業者Broadridge Financial Solutions公司(以下稱Broadridge公司)共同完成合作備忘錄與保密協議之簽訂,正式啟動我國市場外國股東於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跨國投票直通處理STP(Straight Through Process)服務籌備工作。
集保結算所董事長丁克華表示,為提昇我國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之維護,集保結算所近年來積極推動主管機關政策,分三階段策略推動股東會電子投票,第一階段宣導股東會電子投票政策並衝高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股東e票通」使用率;第二階段藉由合併臺灣總合股務公司,整合國內電子投票平台,提供投資人單一且便利安全的投票介面;最後階段則透過國際連結,與Broadridge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俾提昇跨國投資人之投票便利與效率性,吸引跨國資金之流入促進產業發展。
Broadridge公司為美國上市公司,是國際最大之電子投票平台業者,主要服務全球之專業機構法人,提供世界各主要資本市場安全及正確的資訊處理業務,臺灣市場之外資機構法人跨國投票服務逾8成係透過該公司處理。丁克華表示,集保結算所與Broadridge公司攜手合作,預定於103年底前完成建置「跨國投票直通處理STP」系統,全面開啟我國市場提供外國股東更自動化、效率化之股東會投票處理機制,全面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總經理林修銘指出,此次集保結算所在與國際投票平台、外資保管銀行及國內各股務單位合作建置股東會跨國投票作業標準化及自動化資料處理機制後,外資股東未來透過跨國投票STP服務,將有更充裕投票時間,預估較現行作業增加2到4天;大幅提升保管銀行投票處理效率,降低作業成本與風險。
【2014/08/1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6, 2014 3:52 pm
由 ambush
yangtzeyi大大,我支持你
yangtzeyi 寫:集保攜手Broadridge 股東將可跨國投票
【聯合晚報╱記者徐睦鈞/台北報導】
2014.08.15 03:15 pm
集保結算所配合主管機關推動「2013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之政策,日前在主管機關核准下,與全球最大之電子投票平台業者Broadridge Financial Solutions公司(以下稱Broadridge公司)共同完成合作備忘錄與保密協議之簽訂,正式啟動我國市場外國股東於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跨國投票直通處理STP(Straight Through Process)服務籌備工作。
集保結算所董事長丁克華表示,為提昇我國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之維護,集保結算所近年來積極推動主管機關政策,分三階段策略推動股東會電子投票,第一階段宣導股東會電子投票政策並衝高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股東e票通」使用率;第二階段藉由合併臺灣總合股務公司,整合國內電子投票平台,提供投資人單一且便利安全的投票介面;最後階段則透過國際連結,與Broadridge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俾提昇跨國投資人之投票便利與效率性,吸引跨國資金之流入促進產業發展。
Broadridge公司為美國上市公司,是國際最大之電子投票平台業者,主要服務全球之專業機構法人,提供世界各主要資本市場安全及正確的資訊處理業務,臺灣市場之外資機構法人跨國投票服務逾8成係透過該公司處理。丁克華表示,集保結算所與Broadridge公司攜手合作,預定於103年底前完成建置「跨國投票直通處理STP」系統,全面開啟我國市場提供外國股東更自動化、效率化之股東會投票處理機制,全面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總經理林修銘指出,此次集保結算所在與國際投票平台、外資保管銀行及國內各股務單位合作建置股東會跨國投票作業標準化及自動化資料處理機制後,外資股東未來透過跨國投票STP服務,將有更充裕投票時間,預估較現行作業增加2到4天;大幅提升保管銀行投票處理效率,降低作業成本與風險。
【2014/08/1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6, 2014 4:30 pm
由 張孟源
yangtzeyi醫師,對於您的聰明與努力,弟深表敬佩。平安。
股東將可跨國投票的制度及執行方式,個人深表贊同。
兄可參酌,台大法學院邱聯恭教授所著,
程序制度機能論(台大法學叢書52)
http://www.taaze.tw/sing.html?pid=11100146764
邱聯恭教授特別強調法是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平衡點;
民事訴訟程序是法院與當事人協力之下,共同尋找法之所在的程序。
個人淺見如下,法律上的正義,不可能無限追求程序的完備,因為曠日廢時,
也不可能追求實體利益的無限保護,因為事實上不可能。
所以,正義之所在,也正是『程序與實體平衡之所在』。
同樣的道理,如前所述,會員代表、理監事的選舉,必須透過修法,修章程的過程。目前公會選舉『程序與實體平衡之所在』到底在哪裡?
實體的利益,如果是關係到『全國1萬多家診所的生計』,那就符合追求的目標。
程序的利益,如果不須『全聯會修法,修章程』,那就是低程序成本,也是值得追求的目標。
『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根本不須透過全聯會修法,修章程的過程。
因『全聯會健保會委員』是理事長直接推薦,在全聯會理事會報告即通過。
如果全國基層醫師,有符合程序正義且正確無偽的投票制度,方便投票,成本很低,即可實施。
投票的解果將給全聯會提供堅強的民意基礎,作為全聯會理事長推薦名單的參考及依據。
『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只要大家有共識,即可實施。
正因為全聯會開業醫師健保會委員功能如此重要,健保會委員直接影響到全國1萬多家診所的生計。
如果今年總額協商還是如此,全聯會真的可以考慮,開放全國開業醫師,
『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健保會基層的健保委員加油,再加油。
健保會基層的健保委員加油,再加油。
唯有推動醫界民主,才可能團結醫界,形成全民共識。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平安。
yangtzeyi 寫:集保攜手Broadridge 股東將可跨國投票
【聯合晚報╱記者徐睦鈞/台北報導】2014.08.15 03:15 pm
集保結算所配合主管機關推動「2013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之政策,日前在主管機關核准下,與全球最大之電子投票平台業者Broadridge Financial Solutions公司(以下稱Broadridge公司)共同完成合作備忘錄與保密協議之簽訂,正式啟動我國市場外國股東於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跨國投票直通處理STP(Straight Through Process)服務籌備工作。
集保結算所董事長丁克華表示,為提昇我國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之維護,集保結算所近年來積極推動主管機關政策,分三階段策略推動股東會電子投票,第一階段宣導股東會電子投票政策並衝高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股東e票通」使用率;第二階段藉由合併臺灣總合股務公司,整合國內電子投票平台,提供投資人單一且便利安全的投票介面;最後階段則透過國際連結,與Broadridge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俾提昇跨國投資人之投票便利與效率性,吸引跨國資金之流入促進產業發展。
Broadridge公司為美國上市公司,是國際最大之電子投票平台業者,主要服務全球之專業機構法人,提供世界各主要資本市場安全及正確的資訊處理業務,臺灣市場之外資機構法人跨國投票服務逾8成係透過該公司處理。丁克華表示,集保結算所與Broadridge公司攜手合作,預定於103年底前完成建置「跨國投票直通處理STP」系統,全面開啟我國市場提供外國股東更自動化、效率化之股東會投票處理機制,全面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總經理林修銘指出,此次集保結算所在與國際投票平台、外資保管銀行及國內各股務單位合作建置股東會跨國投票作業標準化及自動化資料處理機制後,外資股東未來透過跨國投票STP服務,將有更充裕投票時間,預估較現行作業增加2到4天;大幅提升保管銀行投票處理效率,降低作業成本與風險。
【2014/08/15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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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6, 2014 4:44 pm
由 yangzetyj
我所提的
如果有任何效果
僅僅是讓一件必然會發生的事
提早發生
如此而已
有人叫紫羅蘭效應
毛澤東不弄蔣介石
也會有人弄
應為在那個土壤 環境下
就是會孵育出毛澤東
還是一句話 大勢所趨
遲早而已
但是這個"遲早"
就差粉多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6, 2014 4:59 pm
由 張孟源
yangtzeyi 寫:我所提的,如果有任何效果
僅僅是讓一件必然會發生的事,提早發生
如此而已
有人叫紫羅蘭效應
毛澤東不弄蔣介石
也會有人弄
應為在那個土壤 環境下
就是會孵育出毛澤東
還是一句話 大勢所趨
yangtzeyi醫師所說,『大勢所趨』原則上沒錯。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
『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不會從天上掉下來,但仍需大家的努力。
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是前需有準備。
法律不是只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
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
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
兩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
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奪來。
https://www.ptt.cc/man/B88A011XX/D487/M ... 279.A.html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六 8月 16, 2014 11:06 pm
由 張孟源
為何要先討論『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因為「合目的性原則」。改革的實體的利益,如果是關係到『全國1萬多家診所的生計』,那就符合追求的目標。
『基層開業醫師的健保會委員』位階更在全國各縣市公會理事長層級之上。
到底是行政院長的功能性改革重要,還是縣市長的改革,甚至縣市以下的村里改革重要。
對於醫界的未來,何者是當務之急呢?
因為『健保會』健保委員位高崇隆,全國開業醫師『只有兩位也都是各縣市公會理事長層級』德高望重的先進。
試想,全國二十幾個縣市的理事長,也僅有兩位理事長能擔此重任。
更遑論全國除了理事長外,各縣市有五六百名理監事,
而各縣市的理監事後更有縣市會員代表數千名以上。
任何改革必須考慮的就是,目的的正當性,損害最少,手段與目的的衡平性。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首先我想討論的是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也就是邱聯恭教授特別強調法是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平衡點,正是法之所在,也是正義之所在。
張孟源 寫:邱聯恭教授特別強調法是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平衡點;
民事訴訟程序是法院與當事人協力之下,共同尋找法之所在的程序。
個人淺見如下,法律上的正義,不可能無限追求程序的完備,因為曠日廢時,
也不可能追求實體利益的無限保護,因為事實上不可能。
所以,正義之所在,也正是『程序與實體平衡之所在』。
同樣的道理,如前所述,會員代表、理監事的選舉,必須透過修法,修章程的過程。目前公會選舉『程序與實體平衡之所在』到底在哪裡?
實體的利益,如果是關係到『全國1萬多家診所的生計』,那就符合追求的目標。
程序的利益,如果不須『全聯會修法,修章程』,那就是低程序成本,也是值得追求的目標。
『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根本不須透過全聯會修法,修章程的過程。
因『全聯會健保會委員』是理事長直接推薦,在全聯會理事會報告即通過。
如果全國基層醫師,有符合程序正義且正確無偽的投票制度,方便投票,成本很低,即可實施。
投票的解果將給全聯會提供堅強的民意基礎,作為全聯會理事長推薦名單的參考及依據。
『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只要大家有共識,即可實施。
正因為全聯會開業醫師健保會委員功能如此重要,健保會委員直接影響到全國1萬多家診所的生計。
如果今年總額協商還是如此,全聯會真的可以考慮,開放全國開業醫師,
『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健保會基層的健保委員加油,再加油。
健保會基層的健保委員加油,再加油。
張孟源 寫:yangtzeyi醫師所說,『大勢所趨』原則上沒錯。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
『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不會從天上掉下來,但仍需大家的努力。
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是前需有準備。
法律不是只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
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
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
兩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
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奪來。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日 8月 17, 2014 12:26 am
由 張孟源
滿清的改革,就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船堅炮利,有用嗎?
到底是行政院長的功能性改革重要,還是縣市長的改革,甚至縣市以下的村里改革重要。
對於醫界的未來,何者是當務之急呢?所以醫界的改革應該是『由上而下,制度化、民主化』的改革。
這就是為何要先討論『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因為「合目的性原則」。改革的實體的利益,如果是關係到『全國1萬多家診所的生計』,那就符合追求的目標。
『基層開業醫師的健保會委員』位階更在全國各縣市公會理事長層級之上。
張孟源 寫:因為『健保會』健保委員位高崇隆,全國開業醫師『只有兩位也都是各縣市公會理事長層級』德高望重的先進。 試想,全國二十幾個縣市的理事長,也僅有兩位理事長能擔此重任。
更遑論全國除了理事長外,各縣市有五六百名理監事,而各縣市的理監事後更有縣市會員代表數千名以上。
任何改革必須考慮的就是,目的的正當性,損害最少,手段與目的的衡平性。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首先我想討論的是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也就是邱聯恭教授特別強調法是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平衡點,正是法之所在,也是正義之所在。
張孟源 寫:邱聯恭教授特別強調法是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平衡點;
民事訴訟程序是法院與當事人協力之下,共同尋找法之所在的程序。
個人淺見如下,法律上的正義,不可能無限追求程序的完備,因為曠日廢時,
也不可能追求實體利益的無限保護,因為事實上不可能。
所以,正義之所在,也正是『程序與實體平衡之所在』。
同樣的道理,如前所述,會員代表、理監事的選舉,必須透過修法,修章程的過程。目前公會選舉『程序與實體平衡之所在』到底在哪裡?
實體的利益,如果是關係到『全國1萬多家診所的生計』,那就符合追求的目標。
程序的利益,如果不須『全聯會修法,修章程』,那就是低程序成本,也是值得追求的目標。
『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根本不須透過全聯會修法,修章程的過程。
因『全聯會健保會委員』是理事長直接推薦,在全聯會理事會報告即通過。
如果全國基層醫師,有符合程序正義且正確無偽的投票制度,方便投票,成本很低,即可實施。
投票的解果將給全聯會提供堅強的民意基礎,作為全聯會理事長推薦名單的參考及依據。
『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只要大家有共識,即可實施。
正因為全聯會開業醫師健保會委員功能如此重要,健保會委員直接影響到全國1萬多家診所的生計。
如果今年總額協商還是如此,全聯會真的可以考慮,開放全國開業醫師,
『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健保會基層的健保委員加油,再加油。
健保會基層的健保委員加油,再加油。
張孟源 寫:yangtzeyi醫師所說,『大勢所趨』原則上沒錯。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
『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不會從天上掉下來,但仍需大家的努力。
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是前需有準備。
法律不是只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
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
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
兩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
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奪來。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日 8月 17, 2014 12:30 am
由 yangzetyj
我的問題:
健保委員會兩位醫師
過去如何產生 是理事長指派嗎
擁有甚麼權力?
曾做過甚麼重大決策?
只是理事長代表還是擁有當下全權
應該公開給會員的資訊
有做到公開嗎
這兩位談判時有潛在利益衝突或可能輸送嗎
曾經立下戰功
或是曾經割地賠款嗎
這樣才能知道到底這兩個位子有多重要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日 8月 17, 2014 12:35 am
由 大常花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日 8月 17, 2014 7:19 am
由 張孟源
謝謝大常花對醫界的關心。讚。
醫師公會按醫師法第32條,面臨縣、市醫師公會合併的困境。
其影響是深遠的,不僅是101年面臨合併的高雄縣市醫師公會、台中縣市醫師公會,
甚至,將來可能也因行政區域從新劃分,也可能面臨合併的基隆市醫師公會、台北、新北市醫師公會。正因如此保留了台中市醫師公會、台中市大台中醫師公會、高雄市醫師公會、高雄縣醫師公會。
所以任何縣市醫師公會會員代表的選舉、甚至理事選舉、理事長的選舉結果,都是民主常態。
個人對於個別縣市的選舉結果,比如前一陣子的
桃園縣醫師公會選舉,其選舉結果,知道得很少也沒有人特別報導。
好像沒有人在論壇討論到底醫院推派的人選?或者基層推派人選?
至於到底誰能當選桃園縣醫師公會的理事長?
對桃園縣的會員代表選舉,每一區的選舉結果,根本沒人知曉。
畢竟,哪位桃園縣的會員代表選舉結果,如同當地村里長選舉結果,其會影響桃園縣的政治,但對全台灣的行政將不會產生重大影響。不在醫聲論壇討論,才是善用與論第四權的力量。
大家真正關心的是,台灣醫界民主制度、行政區域、整個醫界民主化的過程,
台灣醫界的未來發展,遠比任何個人參選的政治前途重要多了。
個人或是個別縣市個別選舉結果,是個人政治的起伏,我們應當尊重民主政治的常態,
所以我們在其選後致賀以表恭賀之意。
所以制度化的改革、與醫師法的修訂有密切的關係,才是醫界民主化改革的過程應該努力的方向,讓大家同心協力,共同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
http://www.tcmed.org.tw/asp/Publication ... at=3&pid=6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日 8月 17, 2014 9:00 am
由 newshine
yangtzeyi 寫:我的問題:
健保委員會兩位醫師
過去如何產生 是理事長指派嗎
擁有甚麼權力?
曾做過甚麼重大決策?
只是理事長代表還是擁有當下全權
應該公開給會員的資訊
有做到公開嗎
這兩位談判時有潛在利益衝突或可能輸送嗎
曾經立下戰功
或是曾經割地賠款嗎
這樣才能知道到底這兩個位子有多重要
因為之前基層沒有直接的代表單位與對口窗位
所以向來是由全聯會的基層委員會指派或是理事長推派的--詳細過程我不清楚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日 8月 17, 2014 1:21 pm
由 大常花
newshine 寫:yangtzeyi 寫:我的問題:
健保委員會兩位醫師
過去如何產生 是理事長指派嗎
擁有甚麼權力?
曾做過甚麼重大決策?
只是理事長代表還是擁有當下全權
應該公開給會員的資訊
有做到公開嗎
這兩位談判時有潛在利益衝突或可能輸送嗎
曾經立下戰功
或是曾經割地賠款嗎
這樣才能知道到底這兩個位子有多重要
因為之前基層沒有直接的代表單位與對口窗位
所以向來是由全聯會的基層委員會指派或是理事長推派的--詳細過程我不清楚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一 8月 18, 2014 5:02 am
由 張孟源
張孟源 寫:推動『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的原因,就是要讓
醫界健保會委員,在總額協商時,不但在法律上也是平等的,在實質政治面上也是平等的。
醫界與健保會應當『平起平坐,對等協商』,才有可能解決點值的問題。
目前醫界的困境,最根本的原因,根本就是診察費太低、不但診察費太低,連其他所有醫療給付都太低。
台灣的醫療費用所佔的GDP遠遠落後,不必說醫療先進國家,甚至連亞洲鄰近國家相比都不如。
台灣的醫療根本就是『價』太低的問題,而消費者委員根本不討論調高診察費,或其他醫療費用。
消費者面對質詢,為何台灣基層醫療診察費如此低呢?
其所持的理由竟然是,『基層醫療診察費低,不會吧,因為醫院的診察費也是這樣。』
如果有人反問,醫院的診察費為何如此低呢?也是如此回答,『不會吧,因為基層醫療的診察費也是這樣』
(這根本就是循環論證),此後,台灣的醫療就陷入不斷下降的漩渦循環。
是否應當將醫院與基層的診察費,與亞洲鄰近國家比一下才對吧。
韓國、香港、新加坡的診察費到底是多少,我國醫療品質、醫師素質與他們比較有無差異。
如果沒有差異,為何台灣的診察費,包括醫院診察費、基層醫療診察費如此低呢?
這才是理性的討論吧。
但消費者不聽。推動『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
藉著民主化的過程授權給健保委員,
如果每位基層健保委員的產生,其均獲五千家診所的民意基礎,
不必說都保盟、甚至消基會、或者健保會委員均須對其禮敬三分,
這是制度面的民主化改革。
『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團結醫界,形成輿論的力量及政治力量。
讓醫界的代表,獲得真正民意的授權,以面對健保會的消費者或雇主委員。
而不是技術面的減量方案,或合理門診改革,這種數學公式真的是醫界委屈求全。
所以唯有政治性、制度面的改革,才能讓醫界基層的健保會委員,在健保會協商時獲得充分尊重。
謝謝大常花先生、newshine醫師、yangtzeyi醫師,
對推動醫界『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的關心。
推動的理由,如上述引言,請卓參。平安。
此外,全民健保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討論健保會的職權,
更是明定,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這就是醫界健保委員在健保總額協商時應有的權益與法律地位。
全民健保法第5條: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
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
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如果每位基層健保委員的產生,其均獲五千家診所的民意基礎,
所以唯有政治性、制度面的改革,才能讓醫界基層的健保會委員,在健保會協商時獲得充分尊重。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一 8月 18, 2014 11:30 am
由 yangzetyj
問題如果這兩位委員
現況是對理事長負責
還必須回報理事長做FINAL決定
那就算直選這兩位委員
效果也是有限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一 8月 18, 2014 11:50 am
由 hjh
能直選全聯會健保會委員當然好
但既然是代表醫師全聯會出席健保會
顧名思義是全聯會推薦
要改成全體會員推薦... 真的不需要任何條文?(ie. 新增章程)
若真可
也不必大費周章
請會員們註冊論壇
舉辦投票吧
候選人也在此發表政見
那論壇會變超級熱鬧喔...
(樂奔) (幸福御守) (好夢)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一 8月 18, 2014 11:54 am
由 yangzetyj
hjh 寫:能直選全聯會健保會委員當然好
但既然是代表醫師全聯會出席健保會
顧名思義是全聯會推薦
要改成全體會員推薦... 真的不需要任何條文?(ie. 新增章程)
若真可
也不必大費周章
請會員們註冊論壇
舉辦投票吧
候選人也在此發表政見
那論壇會變超級熱鬧喔...
(樂奔) (幸福御守) (好夢)
恩 有道理 假投票
久了
弄假成真
以假亂真
可行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一 8月 18, 2014 4:18 pm
由 張孟源
yangtzeyi 寫:hjh 寫:能直選全聯會健保會委員當然好
但既然是代表醫師全聯會出席健保會
顧名思義是全聯會推薦
要改成全體會員推薦... 真的不需要任何條文?(ie. 新增章程)
若真可
也不必大費周章
請會員們註冊論壇
舉辦投票吧
候選人也在此發表政見
那論壇會變超級熱鬧喔...
(樂奔) (幸福御守) (好夢)
恩 有道理 假投票,久了
弄假成真,以假亂真 ,可行
謝謝yangtzeyi醫師及hjh醫師,真正關心醫界的民主。
另,如何修法『全聯會公會理事長 由醫師會員直選。』
茲就法律面簡要報告如下,祝會員們,大家平安喜樂。
的確沒錯,假投票,久了後就真正投票了。
在現實的全球民主化過程中,它的發展路線並不是直線式的進程,而是充滿了曲折迂迴。
我完全贊成修法『全聯會公會理事長 由醫師會員直選。』
只是在修法之前,我贊成『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這兩個目標並不衝突,而是可以齊頭並進的努力,大家加油,民主成功。讚。
醫師法第35條規定,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 (市) 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40條,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前項分區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而醫師公會有四萬三千多會員並且設立『會員代表制度』,主要係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0條規定,才會有『會員代表間接選舉』的選舉制度,而目前全聯會無會員直選的主要原因在此。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中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
規定了全聯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的選舉辦法。如果要改成『全聯會公會理事長 由醫師會員直選。』就法律面而言,也必須要在『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這五條章程。
但章程的修訂門檻較高,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且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全聯會章程第35條規定如下: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全聯會章程第10條:本會會員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以各該公會年繳常年會費二佰人份款額選派代表一人。繳交會費尾額超過一佰人份款額者,得增派一人。各直轄市及縣(市)醫師公會至少應有代表二人。
全聯會章程第11條: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均有建議權、提案權、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得在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提案。
全聯會章程第15條 本會置理事四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五人,組織監事會。其產生採分區及醫師公會保障名額方式依台北區(台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北區(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中區(臺中市、臺中市大臺中、彰化縣、南投縣)、南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高屏區(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東區(花蓮縣、台東縣)六個區,由全體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出各區及各縣市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名額及理監事選舉不因行政區域重新劃分而改變。
各區及醫師公會理事、監事名額於召開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六個月前,由理事會依據當時會員人數協商訂定。各區每縣市醫師公會至少應有理事一人,但因行政區域劃分而合併之醫師公會,仍應保障其合併前各公會至少一人之名額。
理事、監事候選人,由各區縣市醫師公會依應選出理監事名額協商推薦參考名單送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印入選舉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選。
全聯會章程第16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時,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全聯會章程第17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時,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一 8月 18, 2014 10:08 pm
由 reformer
主題發表人已經「編輯了4次」?
此主題還是原貌嗎?
兩位全聯會開業醫師健保會委員,更是全國開業醫師必須倚重,借助的力量,
而且健保委員位高崇隆,全國開業醫師『這兩位也都是各縣市公會理事長層級』德高望重的先進。
讓我們對其努力致上最崇高的敬意,與感謝
基層代表是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蔡明忠(彰化縣理事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常務理事 陳宗獻 (前台中縣理事長),
其位階與功能更在全國二十幾個縣市公會理事長之上。
謝謝newshine 醫師,平安。
最後由 張孟源 於 週六 8月 16, 2014 3:51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4 次。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一 8月 18, 2014 10:18 pm
由 張孟源
reformer 寫:主題發表人已經「編輯了4次」?
此主題還是原貌嗎?
兩位全聯會開業醫師健保會委員,更是全國開業醫師必須倚重,借助的力量,
而且健保委員位高崇隆,全國開業醫師『這兩位也都是各縣市公會理事長層級』德高望重的先進。
讓我們對其努力致上最崇高的敬意,與感謝
基層代表是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蔡明忠(彰化縣理事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常務理事 陳宗獻 (前台中縣理事長),
其位階與功能更在全國二十幾個縣市公會理事長之上。
謝謝newshine 醫師,平安。
最後由 張孟源 於 週六 8月 16, 2014 3:51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4 次。
newshine 寫:插句與主題無關的話
如果一大篇文字都放大字體
同時加入五顏六色的色彩
甚至大小還不同
對於閱讀者來說
眼睛負擔很重
反而容易造成人家不看
所以單純的字
部分重點才加色彩
這樣比較好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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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newshine 醫師的建議,為了避免各位醫學前輩視力的負擔。
個人謹遵建議,將顏色、字體大小從新編輯4次。不周之處,敬請見諒。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一 8月 18, 2014 11:10 pm
由 月妃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二 8月 19, 2014 6:38 am
由 張孟源
謝謝月妃醫師對推動醫界民主所關心及建議,弟 深表敬佩。
如前文所述,『會員代表直接選舉』的選舉制度,必須修法、修章程才可能進行之。
在法律上『假扣押、假處分』並不是假的扣押、假的處分,而是『真正在執行』。
『假』是暫時的意思,『假扣押、假處分』都是法院『真正在執行』的保全程序。
個人認為,現階段『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根本不須透過全聯會修法,修章程的過程。屬於『暫時狀況』的投票,現階段的確沒錯,先假投票,久了後就真正投票了。
先讓會員有機會『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類似『假處分的性質』。
將來全聯會章程或組織章則有規定投票選舉辦法。
所有醫師會員就真正直接投票,『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
如前文所述『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的推動雖然困難重重,
但個人深信,只要大家團結努力,全聯會必定會體察真正的民意。
上述法理、闔先敘明、務必諒察。謝謝您,平安。
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
,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張孟源 寫:yangtzeyi 寫:hjh 寫:能直選全聯會健保會委員當然好
但既然是代表醫師全聯會出席健保會
顧名思義是全聯會推薦
要改成全體會員推薦... 真的不需要任何條文?(ie. 新增章程)
若真可
也不必大費周章
請會員們註冊論壇
舉辦投票吧
候選人也在此發表政見
那論壇會變超級熱鬧喔...
(樂奔) (幸福御守) (好夢)
恩 有道理 假投票,久了
弄假成真,以假亂真 ,可行
謝謝yangtzeyi醫師及hjh醫師,真正關心醫界的民主。
另,如何修法『全聯會公會理事長 由醫師會員直選。』
茲就法律面簡要報告如下,祝會員們,大家平安喜樂。
的確沒錯,假投票,久了後就真正投票了。
在現實的全球民主化過程中,它的發展路線並不是直線式的進程,而是充滿了曲折迂迴。
我完全贊成修法『全聯會公會理事長 由醫師會員直選。』
只是在修法之前,我贊成『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這兩個目標並不衝突,而是可以齊頭並進的努力,大家加油,民主成功。讚。
『會員代表直接選舉 全聯會理事長』的選舉制度,必須透過以下修法、修章程才可能進行之。
醫師法第35條規定,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 (市) 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40條,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前項分區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而醫師公會有四萬三千多會員並且設立『會員代表制度』,主要係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0條規定,才會有『會員代表間接選舉』的選舉制度,而目前全聯會無會員直選的主要原因在此。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中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
規定了全聯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的選舉辦法。如果要改成『全聯會公會理事長 由醫師會員直選。』就法律面而言,也必須要在『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這五條章程。
但章程的修訂門檻較高,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且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全聯會章程第35條規定如下: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理事、監事之罷免。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全聯會章程第10條:本會會員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以各該公會年繳常年會費二佰人份款額選派代表一人。繳交會費尾額超過一佰人份款額者,得增派一人。各直轄市及縣(市)醫師公會至少應有代表二人。
全聯會章程第11條: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均有建議權、提案權、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得在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提案。
全聯會章程第15條 本會置理事四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五人,組織監事會。其產生採分區及醫師公會保障名額方式依台北區(台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北區(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中區(臺中市、臺中市大臺中、彰化縣、南投縣)、南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高屏區(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東區(花蓮縣、台東縣)六個區,由全體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出各區及各縣市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名額及理監事選舉不因行政區域重新劃分而改變。
各區及醫師公會理事、監事名額於召開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六個月前,由理事會依據當時會員人數協商訂定。各區每縣市醫師公會至少應有理事一人,但因行政區域劃分而合併之醫師公會,仍應保障其合併前各公會至少一人之名額。
理事、監事候選人,由各區縣市醫師公會依應選出理監事名額協商推薦參考名單送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印入選舉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選。
全聯會章程第16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時,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全聯會章程第17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時,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二 8月 19, 2014 8:43 am
由 reformer
請注意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不是職業公會理監事!
遴選資格不是喊爽的,看完以下有底線部分再說!
官方的條件為何?會選舉,不等於完全民主;會在對外會議堅定立場者,才是勇者!
施肇榮 寫:1.醫界派去總額談判的人
就是要上戰場(談判桌)廝殺的人
基本上,談判就是血淋淋的
誰會理你醫界的民意基礎是直選或推派
2.其他的團體是經由推薦後遴選
雖然,不經各該團體直選
總額談判時,殺價、砍價一樣嚇嚇叫
3.由<醫師公會理事長、理監事直選的議題>
轉變成『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
轉的太硬了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 (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事項)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置委員三十五人,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付費者代表:
(一)被保險人代表十二人。
(二)雇主代表五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二、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十人。
三、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五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各一人。
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其中九人,由主管機關就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
團體推薦後遴聘之;其餘三人,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
立或立案之團體,再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
雇主代表、行政院主計總處、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行政院經濟建設
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後遴
聘(派)之。
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國內公共衛生、公共行政、社
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理、財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
域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身分;被保險人
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不得兼具
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或雇主身分。
第 3 條
健保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中
,指定一人兼任。
第 4 條
各團體於推薦健保會委員時,採以複數方式為之,並應考量性別平等原則
。
第 5 條
健保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保險付費者代表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
每一屆並應至少更替五分之一。
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或機關出任之委員,其職務異動時,原推薦之團
體或指派之機關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健保會,並得向主管機關重行推薦
、指派代表,由主管機關解聘原任委員後,再行聘(派)之。
委員因故無法執行任務、違反第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
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並依第二條之規定另行遴選聘(
派)補之。
前二項新任委員之任期,以補足原任之委員任期為止。
第 6 條
健保會委員應就下列情形,於首次參加委員會議前,主動提報健保會;任
期間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報:
一、其本人之專職、兼職及顧問職。
二、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保險
藥物交易之相關業務人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利益明顯
與健保會之職權相關。
三、其代表之身分類別異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訊,應由健保會就委員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自我揭
露之必要範圍,對外公開。
第 7 條
健保會委員已連任二屆、任期內未親自出席委員會議次數超過三分之一、
或有下列行為未達解聘之條件者,列為下屆是否續聘重要參考:
一、違反議事規則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二、發言侮辱他人或進行人身攻擊。
三、破壞公家財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四、妨害他人在議事上之發言、提案或表決。
五、對於會議相關事項,對外作不實之轉述。
六、對外提供應保密之內部相關文件。
七、干預健保違約處理或行政之決定。
八、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九、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禁止之不正當行為。
第 8 條
健保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
主席。
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事項,應以協商方式達成各項協定。
二、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其他本法所定
健保會應辦理事項,應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行之。
會議應邀請保險人派員列席;必要時經徵得主任委員同意,並得邀請有關
機關、團體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第 9 條
健保會於協議訂定及分配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時,其方式、程序、場地
、出席、列席人員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對等協議之精神。
第 10 條
健保會未能於法定期限達成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之協定時,應
分別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建議方案
當中各提一案,報主管機關決定。個別委員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時,得
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由健保會併送主管機關。
第 11 條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七日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並對外公開之;臨時
提案經排入議程者,亦公開之。
委員提案內容,以與健保會法定任務有關者為限,並應於提案中載明提案
人之姓名及其代表類別。
第 12 條
會議應依發言作成會議實錄,載明下列事項,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
一、會議年次、屆次及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委員姓名及出席之代理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六、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決議及表決結果。
十一、其他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實錄如有未議決之事項經決議暫不公開者,得暫不公開。但議決
後,應即公開。
第 13 條
會議提案方式、條件及程序等議事作業,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委員會議之
決議辦理。
第 14 條
會議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認有立即對外說明之必要時,應由其本人或指
定人員統一發布。
第 15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於開會前通知健保會幕
僚單位。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外,得指派代理人;受
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第二條第五項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代理人,準用之;其有違反該規定
,或有第七條各款之行為者,不得再為代理。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
發表於 : 週二 8月 19, 2014 8:58 am
由 張孟源
reformer 寫:請注意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不是職業公會理監事!
遴選資格不是喊爽的,看完以下有底線部分再說!
官方的條件為何?會選舉,不等於完全民主;會在對外會議堅定立場者,才是勇者!
reformer醫師說:『會選舉,不等於完全民主』。
謹受教,民主就是尊重每種不同的聲音。平安。
先讓會員有機會『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類似『假處分的性質』。
將來全聯會章程或組織章則有規定投票選舉辦法。
所有醫師會員就真正直接投票,『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
如前文所述『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的推動雖然困難重重,
但個人深信,只要大家團結努力,全聯會必定會體察真正的民意。
上述法理、闔先敘明、務必諒察。謝謝您,平安。
推動醫界民主,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醫師公會全聯會。
『開放醫師直接民主選舉全聯會健保會委員』加油,再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