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
立法院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內容未完全符合釋憲意旨 本會深表遺憾
因違憲所引起的《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業於昨日(6/27)三讀通過,由於該修正條文內容仍未確實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原則開放,例外限制」之意旨,除未能充分保障病人用藥安全與取藥方便,也未能充分反映原請求釋憲藥師爭取自由工作權的訴求,本會深表遺憾。
《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昨日由立法院王金平院長主持朝野黨團協商,結論係依據行政院所提版本進行部份修正,其中第一項第五款有關「緊急照護需要」文字,因僅限於病人之緊急需要,涵蓋範圍過於狹隘,此段期間經本會積極爭取後,最後獲得立法委員採納修正為「緊急需要」,以將病人與藥事人員之緊急需要皆含括在內,並同時將原附帶決議改列於立法說明欄,載明「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以確立未來法律解釋與適用。
鑒於昨日三讀通過之《藥師法》第11條,於立法說明欄已載明「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實際上等同開放醫療機構與藥局藥師在傷病或請假時得以互相支援,因此,本會對於本次修法結果雖深表遺憾,並對其合憲性仍存有疑慮,但仍鄭重呼籲衛生福利部未來訂定相關辦法時,應切實遵循立法說明意旨,以充分保障病人用藥權益並維護藥師工作權益。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 陳夢熊
【附註】立法院6/27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欄增列如下說明:
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新聞聯絡人
蔡秘書長明忠 \ 0918-112-298
發布時間\ 103年6月28日17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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