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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7, 2014 9:16 pm
由 施肇榮
藥師法第11條修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各位委員、專家、學者及醫藥專業相關團體共同努力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共同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與用藥安全,讓藥師得以享有符合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益。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係依行政院版本酌予文字修正,文字修正重點如下:
1、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2、 增訂第2項規定,對於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本法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須送請總統公布後生效,本部將儘速研議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後續業務之執行。
新聞資料詢問:李偉強 司長
電 話:0975-618730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7, 2014 9:31 pm
由 Boogy
施肇榮 寫:藥師法第11條修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係依行政院版本酌予文字修正,文字修正重點如下:
1、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2、 增訂第2項規定,對於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7, 2014 9:52 pm
由 image
所以釋憲的那幾位藥師就可以支援了嗎?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7, 2014 9:58 pm
由 podocyte
這麼重要的新聞....怎麼討論這麼少....
開業醫不是越來越多嗎 ??
這次申請釋憲的那位醫師和她的藥師老婆.....
本以為大法官認定藥師法第11條違憲就算成功
結果衛福部搞出來得修法版本根本只是讓藥師得利
診所開業醫沒好處....
還好王正坤等人的動員、力爭....
多了一個增列第5款
醫界這次沒有滿盤皆輸
不過還是不能自由支援啦....
只有診所請的藥師因病突然請假等。
才可以找人支援....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7, 2014 10:35 pm
由 image
podocyte 寫:這麼重要的新聞....怎麼討論這麼少....
開業醫不是越來越多嗎 ??
這次申請釋憲的那位醫師和她的藥師老婆.....
本以為大法官認定藥師法第11條違憲就算成功
結果衛福部搞出來得修法版本根本只是讓藥師得利
診所開業醫沒好處....
還好王正坤等人的動員、力爭....
多了一個增列第5款
醫界這次沒有滿盤皆輸
不過還是不能自由支援啦....
只有診所請的藥師因病突然請假等。
才可以找人支援....
有嘛?還有"個人因素"
這個條文很好笑 沒有定義什麼叫緊急 倒是加個"個人因素" 衛福部自己整基層公務員嘛
看起來只有一個意義:支援不要太早報上去 當天再報就好 否則怎麼顯得"緊急"?~~週六週日也一樣 (爽)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7, 2014 11:30 pm
由 podocyte
樓上
不要覺得條文好笑
至捨它保留了解釋上的彈性
如果沒有這個第五款的新增說明
那們申請釋憲的那位診所醫師和它的藥師老婆.....
才是搞笑.....
本來想要自己老婆可以到處支援.....
結果變成藥師業務範圍增加....診所醫師反而繼續被藥師綁架.....
不要人云亦云.....能多這個第五款的新增說明....
表示醫界這次沒有全輸.....(雖然還是大輸)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7, 2014 11:57 pm
由 DoReMe
103.6.27「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業於今日(6/27)三讀通過,依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照行政院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明欄增列如下說明:
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
我覺得上述藥師法第11條修正,好像把醫師會員當法律白癡一樣。請大家把通過的修正條文但書看清楚: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明欄增列如下說明:
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
換言之,要成立報備支援的要件在第一項第5款的情形是,須:1.事先報准。2.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緊急需要。
有誰可以舉出哪種情形,可以事先報准又符合緊急需要的情形?
除非中央主管機關擴大藥師法第11條的緊急需要是不同於緊急調劑權的情形。
而且,"緊急"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要如何認定?
藥師請產假算緊急情況嗎?我很懷疑!!請產假算緊急情況,一般人民會如此認定嗎?
藥師公會也會覺得藥師請產假算緊急情況嗎?我很懷疑!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12:20 am
由 DoReMe
基本上,藥師法第11條修正通過的版本的第一項第5款,跟原本未修正的情形,事實上是一樣的。
假如依醫師公會的聲明稿指出: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 明(稿)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內容未符釋憲意旨 本會深表遺憾
呼籲衛福部切實遵循立法說明意旨訂定施行細則
103年6月27日
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業於今日(6/27)三讀通過,該修正條文內容無法反映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原則開放,例外限制」之意旨,同時未能充分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本會深表遺憾。
本條文修正草案今由立法院王正平院長主持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照行政院提案將修正,對於第一項第五款原規範「緊急照護需要」,為免僅涵蓋病人需要,經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極力說明爭取,獲採納改為「緊急需要」,將病人與藥事人員的緊急需要皆包含在內。另於立法說明增列「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係將原附帶決議改列於立法說明,在未來法律解釋與適用均有效力。惟鑒於協商結論未依本會建議版本,切實依循釋字第711號解釋重點,今日協商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未簽署同意。
今日通過之修法版本,立法說明欄中增列「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實際已開放醫療機構與藥局間藥師,在傷病或請假時互相支援。本會鄭重呼籲,衛生福利部未來訂定相關施行辦法時,應切實遵循立法說明意旨,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並維護藥師工作權益。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蘇清泉
【附註】立法院6/27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欄增列如下說明:
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新聞聯絡人
蔡秘書長明忠 \ 0918-112-298
發布時間\ 103年6月27日○時
...................................................................................................................
要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的條件是1.中央規定的緊急需要情形+ 2.事先報准的兩項要件。
有那位厲害的醫師先進可以想出符合上述條件的情形??
1.假如中央規定的緊急需要情形是指病患緊急需要,那直接依照緊急調劑權的情形,醫師緊急調劑即可,根本不需要動到藥師法第11條的修正。
2.假如是藥師緊急需要的情形。請問一下,有那位醫師先進可以預測出你的藥師何時是緊急需要的情形,而來事先報准?
3.中央網開一面認定,藥師預請產假、病假是緊急需要情形?你覺得依照法條文義解釋來看,藥師預請病假跟產假是"緊急需要"嗎?這樣的法律解釋會通嗎?一般民眾會覺得藥師預請病假或產假是符合''緊急需要''的情形??藥師公會也會認同這種情形是''緊急需要''的情形??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12:31 am
由 kwojohn
.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1:09 am
由 施肇榮
DoReMe 寫:基本上,藥師法第11條修正通過的版本的第一項第5款,跟原本未修正的情形,事實上是一樣的。
假如依醫師公會的聲明稿指出: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 明(稿)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內容未符釋憲意旨 本會深表遺憾
呼籲衛福部切實遵循立法說明意旨訂定施行細則
103年6月27日
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業於今日(6/27)三讀通過,該修正條文內容無法反映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原則開放,例外限制」之意旨,同時未能充分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本會深表遺憾。
本條文修正草案今由立法院王正平院長主持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照行政院提案將修正,對於第一項第五款原規範「緊急照護需要」,為免僅涵蓋病人需要,經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極力說明爭取,獲採納改為「緊急需要」,將病人與藥事人員的緊急需要皆包含在內。另於立法說明增列「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係將原附帶決議改列於立法說明,在未來法律解釋與適用均有效力。惟鑒於協商結論未依本會建議版本,切實依循釋字第711號解釋重點,今日協商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未簽署同意。
今日通過之修法版本,立法說明欄中增列「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實際已開放醫療機構與藥局間藥師,在傷病或請假時互相支援。本會鄭重呼籲,衛生福利部未來訂定相關施行辦法時,應切實遵循立法說明意旨,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並維護藥師工作權益。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蘇清泉
【附註】立法院6/27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欄增列如下說明:
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新聞聯絡人
蔡秘書長明忠 \ 0918-112-298
發布時間\ 103年6月27日○時
...................................................................................................................
要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的條件是1.中央規定的緊急需要情形+ 2.事先報准的兩項要件。
有那位厲害的醫師先進可以想出符合上述條件的情形??
1.假如中央規定的緊急需要情形是指病患緊急需要,那直接依照緊急調劑權的情形,醫師緊急調劑即可,根本不需要動到藥師法第11條的修正。
2.假如是藥師緊急需要的情形。請問一下,有那位醫師先進可以預測出你的藥師何時是緊急需要的情形,而來事先報准?
3.中央網開一面認定,藥師預請產假、病假是緊急需要情形?你覺得依照法條文義解釋來看,藥師預請病假跟產假是"緊急需要"嗎?這樣的法律解釋會通嗎?一般民眾會覺得藥師預請病假或產假是符合''緊急需要''的情形??藥師公會也會認同這種情形是''緊急需要''的情形??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就要端看主管機關的處理,以及給不給再次聲請大法官的機會囉
至於,藥師公會以開啓醫藥分業單軌制討論,
達成公立醫院處方釋出50%,來換取醫療院所,藥局的一般性支援部份
我是持反對的意見,對或不對可供公評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2:07 am
由 DoReMe
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就要端看主管機關的處理,以及給不給再次聲請大法官的機會囉
..................................................................................................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醫師公會方,導致診所藥師可以普遍支援時,難道藥師公會方不會提出行政救濟的方式來造成案例,使之判決確定後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釋憲解釋??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藥師公會方,導致一些診所支援藥師被行政處分,不爽的診所提出行政救濟,最後判決確定,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來作釋憲解釋??
而且,以前舊的藥師法第11條,被行政處分者只有藥師,現在新的藥師法第11條,可能連醫療機構都可能被行政處分。被行政處分者增加,可以釋憲的人就增加了!
只是,有誰要當犧牲打罷了!!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2:08 am
由 DoReMe
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就要端看主管機關的處理,以及給不給再次聲請大法官的機會囉
..................................................................................................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醫師公會方,導致診所藥師可以普遍支援時,難道藥師公會方不會提出行政救濟的方式來造成案例,使之判決確定後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釋憲解釋??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藥師公會方,導致一些診所支援藥師被行政處分,不爽的診所提出行政救濟,最後判決確定,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來作釋憲解釋??
而且,以前舊的藥師法第11條,被行政處分者只有藥師,現在新的藥師法第11條,可能連醫療機構都可能被行政處分。被行政處分者增加,可以釋憲的人就增加了!
只是,有誰要當犧牲打罷了!!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9:10 am
由 newshine
施肇榮 寫:DoReMe 寫:基本上,藥師法第11條修正通過的版本的第一項第5款,跟原本未修正的情形,事實上是一樣的。
假如依醫師公會的聲明稿指出: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 明(稿)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內容未符釋憲意旨 本會深表遺憾
呼籲衛福部切實遵循立法說明意旨訂定施行細則
103年6月27日
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業於今日(6/27)三讀通過,該修正條文內容無法反映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原則開放,例外限制」之意旨,同時未能充分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本會深表遺憾。
本條文修正草案今由立法院王正平院長主持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照行政院提案將修正,對於第一項第五款原規範「緊急照護需要」,為免僅涵蓋病人需要,經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極力說明爭取,獲採納改為「緊急需要」,將病人與藥事人員的緊急需要皆包含在內。另於立法說明增列「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係將原附帶決議改列於立法說明,在未來法律解釋與適用均有效力。惟鑒於協商結論未依本會建議版本,切實依循釋字第711號解釋重點,今日協商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未簽署同意。
今日通過之修法版本,立法說明欄中增列「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實際已開放醫療機構與藥局間藥師,在傷病或請假時互相支援。本會鄭重呼籲,衛生福利部未來訂定相關施行辦法時,應切實遵循立法說明意旨,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並維護藥師工作權益。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蘇清泉
【附註】立法院6/27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欄增列如下說明:
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新聞聯絡人
蔡秘書長明忠 \ 0918-112-298
發布時間\ 103年6月27日○時
...................................................................................................................
要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的條件是1.中央規定的緊急需要情形+ 2.事先報准的兩項要件。
有那位厲害的醫師先進可以想出符合上述條件的情形??
1.假如中央規定的緊急需要情形是指病患緊急需要,那直接依照緊急調劑權的情形,醫師緊急調劑即可,根本不需要動到藥師法第11條的修正。
2.假如是藥師緊急需要的情形。請問一下,有那位醫師先進可以預測出你的藥師何時是緊急需要的情形,而來事先報准?
3.中央網開一面認定,藥師預請產假、病假是緊急需要情形?你覺得依照法條文義解釋來看,藥師預請病假跟產假是"緊急需要"嗎?這樣的法律解釋會通嗎?一般民眾會覺得藥師預請病假或產假是符合''緊急需要''的情形??藥師公會也會認同這種情形是''緊急需要''的情形??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就要端看主管機關的處理,以及給不給再次聲請大法官的機會囉
至於,藥師公會以開啓醫藥分業單軌制討論,
達成公立醫院處方釋出50%,來換取醫療院所,藥局的一般性支援部份
我是持反對的意見,對或不對可供公評
+1
讚
真的會變成另外的亂源
緊急的定義
個人因素的定義
好像跟本兜不上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9:15 am
由 chenped
戰場轉移到衛服部,衛服部擁有解釋法律的權力,藥師因生病生產也可視為公益,免除民眾奔波之苦;藥師出國,離職可視為緊急事件,都可報備支援,只要衛服部願意如此解釋??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9:54 am
由 DR.HSU
緊急與事先報備是無法並存的。既然緊急就由醫師親自緊急調劑,以保障民眾醫療需求,可開公聽會,聽聽民眾的看法。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10:03 am
由 image
DoReMe 寫: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就要端看主管機關的處理,以及給不給再次聲請大法官的機會囉
..................................................................................................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醫師公會方,導致診所藥師可以普遍支援時,難道藥師公會方不會提出行政救濟的方式來造成案例,使之判決確定後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釋憲解釋??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藥師公會方,導致一些診所支援藥師被行政處分,不爽的診所提出行政救濟,最後判決確定,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來作釋憲解釋??
而且,以前舊的藥師法第11條,被行政處分者只有藥師,現在新的藥師法第11條,可能連醫療機構都可能被行政處分。被行政處分者增加,可以釋憲的人就增加了!
只是,有誰要當犧牲打罷了!!
寬鬆認定怎會造成權利損害?
是過嚴認定 比如讓釋憲的藥師無法定期支援才會吧
而且 這法條定的好荒唐 緊不緊急居然不是指病人的病情而是請假的藥師事由 好爆笑的法條 國民黨的徐姓跟黃姓立委 一定要為此付出代價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11:43 am
由 auricle
釋憲人被立委們群毆霸凌 !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11:53 am
由 DoReMe
寬鬆認定怎會造成權利損害?
是過嚴認定 比如讓釋憲的藥師無法定期支援才會吧
........................................................................................................
舉例說明:某診所的支援藥師,依主管機關的寬鬆認定可以支援,但藥師公會認為其行為並非藥師法11條文義認定之可支援之情形,而依藥師公會之章程規定,其行為違反法令予以警告或處罰。該支援藥師認為其行為是主管機關所寬鬆認定下的合理支援,而提起行政救濟,結果藥師公會的處分行為被主管機關撤銷,藥師公會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其對會員的處分,而再提起行政救濟。最後藥師公會在行政訴訟時敗訴定讞。這樣就可以提起釋憲解釋行政機關的寬鬆認定有違憲之虞提起釋憲。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12:26 pm
由 image
DoReMe 寫:寬鬆認定怎會造成權利損害?
是過嚴認定 比如讓釋憲的藥師無法定期支援才會吧
........................................................................................................
舉例說明:某診所的支援藥師,依主管機關的寬鬆認定可以支援,但藥師公會認為其行為並非藥師法11條文義認定之可支援之情形,而依藥師公會之章程規定,其行為違反法令予以警告或處罰。該支援藥師認為其行為是主管機關所寬鬆認定下的合理支援,而提起行政救濟,結果藥師公會的處分行為被主管機關撤銷,藥師公會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其對會員的處分,而再提起行政救濟。最後藥師公會在行政訴訟時敗訴定讞。這樣就可以提起釋憲解釋行政機關的寬鬆認定有違憲之虞提起釋憲。
(爽) (爽) 處罰什麼?
這種團體動用私刑規章(算規章嗎?) 大法官接到只會直接不受理... (爽) (爽) (爽)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12:34 pm
由 施肇榮
DR.HSU 寫:緊急與事先報備是無法並存的。既然緊急就由醫師親自緊急調劑,以保障民眾醫療需求,可開公聽會,聽聽民眾的看法。
依慣例
醫師緊急報備是採傳真送出,即算完成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2:13 pm
由 DoReMe
處罰什麼?
這種團體動用私刑規章(算規章嗎?) 大法官接到只會直接不受理
…………………………………………………………………………………………
基本上,溝通要先有一定的認知與基礎。請先將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濟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稍微看過後才來討論。這樣才不會淪落為各說各話。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3:54 pm
由 image
DoReMe 寫:處罰什麼?
這種團體動用私刑規章(算規章嗎?) 大法官接到只會直接不受理
…………………………………………………………………………………………
基本上,溝通要先有一定的認知與基礎。請先將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濟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稍微看過後才來討論。這樣才不會淪落為各說各話。
我的認知就是 這樣一個工會用私刑(章程?)處罰會員 敗訴兩次 大法官不會受理的
不是每個案子都會受理的 不然忙不完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4:02 pm
由 邱展望
image 寫:DoReMe 寫: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就要端看主管機關的處理,以及給不給再次聲請大法官的機會囉
..................................................................................................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醫師公會方,導致診所藥師可以普遍支援時,難道藥師公會方不會提出行政救濟的方式來造成案例,使之判決確定後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釋憲解釋??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藥師公會方,導致一些診所支援藥師被行政處分,不爽的診所提出行政救濟,最後判決確定,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來作釋憲解釋??
而且,以前舊的藥師法第11條,被行政處分者只有藥師,現在新的藥師法第11條,可能連醫療機構都可能被行政處分。被行政處分者增加,可以釋憲的人就增加了!
只是,有誰要當犧牲打罷了!!
寬鬆認定怎會造成權利損害?
是過嚴認定 比如讓釋憲的藥師無法定期支援才會吧
而且 這法條定的好荒唐 緊不緊急居然不是指病人的病情而是請假的藥師事由 好爆笑的法條 國民黨的徐姓跟黃姓立委 一定要為此付出代價
IMAGE 大:週四與立委溝通,聽到立委頭頭想以此作法唬弄提釋憲人,差點沒笑,嚇,昏倒,
李蜀平騙立委們,他們的狀況用緊急支援就可解決,許多立委都相信了
換成事後馬後砲, 本週初登報費省下,其實找3位重頭立委,ㄧ人砸100元,就歷史改觀。 醫界當時有人太過成竹在胸, 不小心成了"丁春秋"未演先雷動
但大家都ㄧ心為醫界, 記取許多歷史教訓
立委真的是.....委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4:16 pm
由 awaken
利萎們的心裏悄悄話: 大法官再吠言什麼, 我就把你修憲廢掉 ! (壓力)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5:47 pm
由 Teib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明欄增列如下說明:
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這是什麼樣的法律,還是由中華民國的立法院修法通過, 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藥事人員請假去約會,請假去看電影,請假去吃大餐,請假出國去玩,這一些都算是立法院認定的緊急需要,所以總統如果有同樣個人因素的緊急需要也可以發布緊急命令......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5:59 pm
由 fuga
事後馬後砲, 本週初登報費省下,其實找3位重頭立委,ㄧ人砸100元,就歷史改觀。
唉...........大意失荊州後
吾輩5萬醫師們真對不起後輩醫師了
去了了.............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7:24 pm
由 WINDOW
醫師公會應該比藥師公會有錢
不少藥師的公會會費還是醫師幫繳的
結果竟然輸在錢上面 (阿飄)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7:45 pm
由 HOHOHO
DoReMe 寫: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就要端看主管機關的處理,以及給不給再次聲請大法官的機會囉
..................................................................................................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醫師公會方,導致診所藥師可以普遍支援時,難道藥師公會方不會提出行政救濟的方式來造成案例,使之判決確定後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釋憲解釋??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藥師公會方,導致一些診所支援藥師被行政處分,不爽的診所提出行政救濟,最後判決確定,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來作釋憲解釋??
而且,以前舊的藥師法第11條,被行政處分者只有藥師,現在新的藥師法第11條,可能連醫療機構都可能被行政處分。被行政處分者增加,可以釋憲的人就增加了!
只是,有誰要當犧牲打罷了!!
公法上權利受損的當事人 才能提行政救濟
(當事人適格)
救濟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定讞 才能申請釋憲
所以如果支援標準放很寬
藥師想支援 大家都可以支援 沒有人工作權受損害
就沒有人 有資格提行政救濟 就不需要再釋憲
藥師公會沒有資格提釋憲 他的權利並不受損
============
行政處分 是一種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但不是字面上 處罰的意思
行政處分 包含了行政罰 但還有很多不是行政罰的行政處分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8:43 pm
由 image
HOHOHO 寫:DoReMe 寫: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就要端看主管機關的處理,以及給不給再次聲請大法官的機會囉
..................................................................................................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醫師公會方,導致診所藥師可以普遍支援時,難道藥師公會方不會提出行政救濟的方式來造成案例,使之判決確定後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釋憲解釋??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藥師公會方,導致一些診所支援藥師被行政處分,不爽的診所提出行政救濟,最後判決確定,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來作釋憲解釋??
而且,以前舊的藥師法第11條,被行政處分者只有藥師,現在新的藥師法第11條,可能連醫療機構都可能被行政處分。被行政處分者增加,可以釋憲的人就增加了!
只是,有誰要當犧牲打罷了!!
公法上權利受損的當事人 才能提行政救濟
(當事人適格)
救濟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定讞 才能申請釋憲
所以如果支援標準放很寬
藥師想支援 大家都可以支援 沒有人工作權受損害
就沒有人 有資格提行政救濟 就不需要再釋憲
藥師公會沒有資格提釋憲 他的權利並不受損
============
行政處分 是一種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但不是字面上 處罰的意思
行政處分 包含了行政罰 但還有很多不是行政罰的行政處分
還有 11條修正後 新條文行使,解釋 應該是衛福部跟衛生機關的權力吧
XX公會是什麼東西 可以自己認定這一條適用範圍比衛生局的窄 人家不裁罰 他偏偏要裁罰?
那就只能叫幫派私刑...
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8, 2014 8:45 pm
由 image
邱展望 寫:image 寫:DoReMe 寫: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就要端看主管機關的處理,以及給不給再次聲請大法官的機會囉
..................................................................................................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醫師公會方,導致診所藥師可以普遍支援時,難道藥師公會方不會提出行政救濟的方式來造成案例,使之判決確定後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釋憲解釋??
如果主管機關解釋偏向藥師公會方,導致一些診所支援藥師被行政處分,不爽的診所提出行政救濟,最後判決確定,再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來作釋憲解釋??
而且,以前舊的藥師法第11條,被行政處分者只有藥師,現在新的藥師法第11條,可能連醫療機構都可能被行政處分。被行政處分者增加,可以釋憲的人就增加了!
只是,有誰要當犧牲打罷了!!
寬鬆認定怎會造成權利損害?
是過嚴認定 比如讓釋憲的藥師無法定期支援才會吧
而且 這法條定的好荒唐 緊不緊急居然不是指病人的病情而是請假的藥師事由 好爆笑的法條 國民黨的徐姓跟黃姓立委 一定要為此付出代價
IMAGE 大:週四與立委溝通,聽到立委頭頭想以此作法唬弄提釋憲人,差點沒笑,嚇,昏倒,
李蜀平騙立委們,他們的狀況用緊急支援就可解決,許多立委都相信了
換成事後馬後砲, 本週初登報費省下,其實找3位重頭立委,ㄧ人砸100元,就歷史改觀。 醫界當時有人太過成竹在胸, 不小心成了"丁春秋"未演先雷動
但大家都ㄧ心為醫界, 記取許多歷史教訓
立委真的是.....委
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