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函知原自103年7月起不予支付未經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議決得由醫師親自調劑之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乙節,目前暫緩實施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中央健保署)針對「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下稱改善方案)巡迴醫療服務之醫療院所提報巡迴地點列為「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乙案,原函知自103年7月起不予支付未經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議決得由醫師親自調劑之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乙節暫緩實施,俟主管機關研議相關作業後,由各縣市衛生局據以辦理,再行實施,本會業函請各縣市醫師公會轉知所轄醫療院所週知。
本會日前函送前開方案執行醫療機構提報巡迴地點為「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案本會建議事項予中央健保署略以:(一)前開方案之巡迴地點均屬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並經該署公告在案。當地民眾多屬就醫弱勢族群,尤以老幼婦孺居多。倘院所僅能完全處方釋出,當地民眾需持處方箋前往藥局調劑,其可近性必受影響,造成之不便,顯已違背促進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保險對象就醫便利性之宗旨。(二)前開方案之目的係為鼓勵西醫基層及醫院醫師前往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促使全體保險對象都能獲得適當之醫療服務。醫療機構均依方案相關規定向中央健保署申請辦理巡迴醫療服務。是以,本會建請該署就巡迴地點自行與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報,俾免增加醫療院所負擔。
中央健保署函復本會前開建議事項略以:(一)因醫藥分業各項作業係屬食品及藥物管理署之權責,食品及藥物管理署業針對參與改善方案之執行醫師得否自行調劑提出函釋事項,即巡迴地點已屬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得逕由醫師進行調劑,除此之外,如巡迴點周圍1.8公里無健保特約藥局,仍須經提報各縣市衛生局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議決後,始得逕由醫師進行調劑。爰中央健保署據以函請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轉知承作本方案之醫療院所依上開規定辦理。(二)有關本會所提巡迴地點核備作業可由中央健保署自行與各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報,俾免增加醫療院所負擔乙事,該署表示俟主管機關研議相關作業後,再由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據以辦理。
末者,中央健保署針對核備方案之巡迴醫療地點是否為「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乙節,亦轉知各分區業務組,表示現行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是類案件認知、作法不一,為免造成現行提供本方案巡迴醫療服務醫療院所之不利益影響,有關該署函知自103年7月起不予支付未經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議決得由醫師親自調劑之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乙節暫緩實施,俟主管機關研議相關作業後,由各縣市衛生局據以辦理,再行實施。
20140627 中央健康保險署函知原自103年7月起不予支付未經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議決得由醫師親自調劑之藥費及藥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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