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7全聯會聲明-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應回歸解決「違憲」主題 建請主管機關應理性處理 以「合憲」修法方向提版本
發表於 : 週二 6月 17, 2014 3:30 pm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
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應回歸解決「違憲」主題
建請主管機關應理性處理 以「合憲」修法方向提版本
《藥師法》第11條去(102)年7月31日被司法院以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公布日起,至遲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據此,修法重點應符合釋字711號解釋文及理由書要求,以符合釋憲聲請人(藥師與法官)的期待,亦即憲法第15條對人民工作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對健康權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的「違憲」重點在於「非有必要,不得限制藥師僅得於一處執行藥師法第十五條所定的八項業務!」,所以修法自應循「合憲」要求,不該被「節外生枝、借題發揮」。
衛生福利部昨日(16日)提出所謂再修正版本,修正文字內容與行政院版條文修正草案幾無二致,只將「例外開放」條件從原本條列改以敘述方式呈現。原行政院版草案自送立法院審議以來,歷經大體討論、公聽會、朝野協商、逐條討論會議等,參與討論之消費者、立法委員、法律學者與醫藥專業團體皆對該草案提出不同程度的疑慮,並已給具體建議。主管機關一度綜合各界意見,以行政院版為基本架構修正,增列醫療機構及藥局為可以報備支援之情形,以符合「最低程度的合憲標準」。不意昨日受何因素影響,所提再修版本卻退回原點,提出仍然「違憲」的版本條文,準備放棄「合憲修法」方向,本會深感遺憾。建議主管機關應懸崖勒馬,不再受無謂干擾影響,讓《藥師法》修法回歸解決「違憲」主題,朝「合憲」修法方向進行。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事法規委員會 陳夢熊召集委員
附件:103年6月16日衛福部所提藥師法第十一條建議再修版本
新聞聯絡人
蔡秘書長明忠 \ 0918-112-298
發布時間\ 103年6月17日15時30分
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應回歸解決「違憲」主題
建請主管機關應理性處理 以「合憲」修法方向提版本
《藥師法》第11條去(102)年7月31日被司法院以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公布日起,至遲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據此,修法重點應符合釋字711號解釋文及理由書要求,以符合釋憲聲請人(藥師與法官)的期待,亦即憲法第15條對人民工作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對健康權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的「違憲」重點在於「非有必要,不得限制藥師僅得於一處執行藥師法第十五條所定的八項業務!」,所以修法自應循「合憲」要求,不該被「節外生枝、借題發揮」。
衛生福利部昨日(16日)提出所謂再修正版本,修正文字內容與行政院版條文修正草案幾無二致,只將「例外開放」條件從原本條列改以敘述方式呈現。原行政院版草案自送立法院審議以來,歷經大體討論、公聽會、朝野協商、逐條討論會議等,參與討論之消費者、立法委員、法律學者與醫藥專業團體皆對該草案提出不同程度的疑慮,並已給具體建議。主管機關一度綜合各界意見,以行政院版為基本架構修正,增列醫療機構及藥局為可以報備支援之情形,以符合「最低程度的合憲標準」。不意昨日受何因素影響,所提再修版本卻退回原點,提出仍然「違憲」的版本條文,準備放棄「合憲修法」方向,本會深感遺憾。建議主管機關應懸崖勒馬,不再受無謂干擾影響,讓《藥師法》修法回歸解決「違憲」主題,朝「合憲」修法方向進行。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事法規委員會 陳夢熊召集委員
附件:103年6月16日衛福部所提藥師法第十一條建議再修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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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秘書長明忠 \ 0918-112-298
發布時間\ 103年6月17日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