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82條與消保法之適用等相關問題 - 6/16
發表於 : 週二 6月 17, 2014 1:22 am
今天下午將在行政院消保處討論的事項:
醫療法第82條與消保法之適用等相關問題
一、會議緣由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就植牙與醫美糾紛日漸增多,多次促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以為規範;另立法院101年11月22日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主決議,請衛福部建立植牙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議於本(103)年5月亦呼籲美容醫療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規範,並請衛福部訂定定型化契約。
衛福部於本年5月函復醫改會與立法院略以:該部陸續召開多次研商會議,但與會單位認為因植牙與整形等醫療行為之特性不宜訂定定型化契約,醫師針對病人做個別判斷及專業說明,並經病人同意後始得進行相關醫療行為,故衛福部藉由加強稽查,使用「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相關公會於網站設立專區,放置相關資訊並轉知會員,供會員及各界參考;收費須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落實資訊揭露原則…等予以因應,以保障病人權益與改善醫病關係,俾利減少糾紛云云。
茲因93年醫療法第82條排除消保法無過失責任之適用,惟除純醫療行為(如手術行為)外,其他醫療機構所提供之服務(如住院房型種類與費用、醫療材料費、總費用、繳費方式、退費基準等)是否有消保法之適用,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現為行政院消保處)與衛福部之看法存在歧異,爰有研商予以釐清之必要。
二、討論議題
(一)醫療法第82條有關「醫療」之範圍?
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則純醫療行為(如手術行為)外,其他醫療機構所提供之服務(如住院房型種類與費用、醫療材料費、總費用、繳費方式、退費基準等)是否亦屬適用範疇?
(二)住院房型種類與費用、醫療材料費、繳費方式、退費基準等告知之資訊或書面資料,是否屬消保法適用範疇?
(三)另植牙與美容醫學及其週邊(如上述)是否為消保法適用範疇,倘若是,請衛福部說明是否需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
三、參考資料
(一)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15號:無區分「以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及「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均屬醫療法第82條範疇。
(二)目前我國法院認為,醫療關係不適用消保法第7條規定,但非謂醫療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法適用消保法之規定。蓋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管制規定,與醫療提供者負擔無過失侵權責任之規定,二者立法目的顯不相同。解釋上不可以侵權責任規定之不適用,即謂對於契約條款之限制規定亦不適用。因而在醫院(企業經營者)與病患之間所簽署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仍得適用消保法第12條規定,而宣告為無效。(參陳聰富教授於月旦法學教室第72期及第73期發表之「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上)、(下)」二文)
(三)醫療法第10條與第82條部分條文
=================
結論:
因醫療之特異性,醫界無法準確切割其他醫療機構所提供之服務(如住院房型種類與費用、醫療材料費、總費用、繳費方式、退費基準等)不屬於醫療的一部,故無法討論。
有關植牙與美容醫學請衛福部說明是否需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一事,建議由衛福部研擬比照定型化契約精神,加強告知說明部份另訂或合併於手術同意書內,併考慮增加醫美的治療猶豫期。
醫療法第82條與消保法之適用等相關問題
一、會議緣由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就植牙與醫美糾紛日漸增多,多次促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以為規範;另立法院101年11月22日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主決議,請衛福部建立植牙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議於本(103)年5月亦呼籲美容醫療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規範,並請衛福部訂定定型化契約。
衛福部於本年5月函復醫改會與立法院略以:該部陸續召開多次研商會議,但與會單位認為因植牙與整形等醫療行為之特性不宜訂定定型化契約,醫師針對病人做個別判斷及專業說明,並經病人同意後始得進行相關醫療行為,故衛福部藉由加強稽查,使用「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相關公會於網站設立專區,放置相關資訊並轉知會員,供會員及各界參考;收費須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落實資訊揭露原則…等予以因應,以保障病人權益與改善醫病關係,俾利減少糾紛云云。
茲因93年醫療法第82條排除消保法無過失責任之適用,惟除純醫療行為(如手術行為)外,其他醫療機構所提供之服務(如住院房型種類與費用、醫療材料費、總費用、繳費方式、退費基準等)是否有消保法之適用,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現為行政院消保處)與衛福部之看法存在歧異,爰有研商予以釐清之必要。
二、討論議題
(一)醫療法第82條有關「醫療」之範圍?
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則純醫療行為(如手術行為)外,其他醫療機構所提供之服務(如住院房型種類與費用、醫療材料費、總費用、繳費方式、退費基準等)是否亦屬適用範疇?
(二)住院房型種類與費用、醫療材料費、繳費方式、退費基準等告知之資訊或書面資料,是否屬消保法適用範疇?
(三)另植牙與美容醫學及其週邊(如上述)是否為消保法適用範疇,倘若是,請衛福部說明是否需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
三、參考資料
(一)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15號:無區分「以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及「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均屬醫療法第82條範疇。
(二)目前我國法院認為,醫療關係不適用消保法第7條規定,但非謂醫療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法適用消保法之規定。蓋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管制規定,與醫療提供者負擔無過失侵權責任之規定,二者立法目的顯不相同。解釋上不可以侵權責任規定之不適用,即謂對於契約條款之限制規定亦不適用。因而在醫院(企業經營者)與病患之間所簽署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仍得適用消保法第12條規定,而宣告為無效。(參陳聰富教授於月旦法學教室第72期及第73期發表之「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上)、(下)」二文)
(三)醫療法第10條與第82條部分條文
=================
結論:
因醫療之特異性,醫界無法準確切割其他醫療機構所提供之服務(如住院房型種類與費用、醫療材料費、總費用、繳費方式、退費基準等)不屬於醫療的一部,故無法討論。
有關植牙與美容醫學請衛福部說明是否需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一事,建議由衛福部研擬比照定型化契約精神,加強告知說明部份另訂或合併於手術同意書內,併考慮增加醫美的治療猶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