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13天後隔空開死亡證明 醫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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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13天後隔空開死亡證明 醫遭起訴
火化13天後隔空開死亡證明 醫遭起訴
2014年01月13日06:55
【葉國吏/綜合報導】台北榮總有醫師「隔空」替病人開死亡證明遭起訴。
今日出刊的《聯合報》報導,一名黃姓癌症病患去年2月死亡,巫姓法醫以「心因性猝死」為由開死亡證明書,不過死者的家屬憂心會因此無法請領癌症險理賠,便在死者火化13天後再要求榮總醫師「再開一次」,這也因此違反醫師法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士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起訴該位榮總醫師。
2014年01月13日06:55
【葉國吏/綜合報導】台北榮總有醫師「隔空」替病人開死亡證明遭起訴。
今日出刊的《聯合報》報導,一名黃姓癌症病患去年2月死亡,巫姓法醫以「心因性猝死」為由開死亡證明書,不過死者的家屬憂心會因此無法請領癌症險理賠,便在死者火化13天後再要求榮總醫師「再開一次」,這也因此違反醫師法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士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起訴該位榮總醫師。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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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火化13天後隔空開死亡證明 醫遭起訴
請一併告發家屬教唆偽造文書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王維‧<酌酒與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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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火化13天後隔空開死亡證明 醫遭起訴
結論: 勿隨病人予取予求 尤其跟保險 請假有關的?? 這年頭太好心 會為自己招來殺生之禍 (ie 勸架的..)
最後由 uesugi 於 週一 1月 13, 2014 10:39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 jesuischin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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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火化13天後隔空開死亡證明 醫遭起訴
火化13天 北榮醫「隔空」開死亡證明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421449.shtml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2014.01.13 02:53 am
黃姓癌症病患去年二月在家昏厥,送醫急救前即死亡,巫姓行政相驗法醫開立「心因性猝死」死亡證明書,大女兒擔心無法請領癌症險理賠,委託以前同事、台北榮總陳姓醫師「再開一次」。陳在死者遺體火化十三天後開立死亡證明,遭士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起訴。
醫師法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死者大女兒曾擔任榮總護士,和陳姓醫師熟識,而死者因罹食道癌,生前長期在榮總就診,分別向遠雄、國泰人壽各投保卅萬與六十萬元癌症險。
去年二月一日,黃老先生在住處吃完晚餐,突然昏倒,家人將他送往板橋亞東醫院,但仍不治。院方認為死者是到院前死亡,無法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依葬儀社建議,請巫姓行政相驗法醫到場相驗。
法醫認定黃老先生是心因性猝死,非死於癌症,家屬也以這紙死亡證明書,向台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遺體三月一日火化。
家屬事後發現死者曾投保癌症險,死亡證明書上如果寫「猝死」,將無法獲理賠,要求巫姓法醫將死亡證明書作廢,並說「已經找到一位醫師願意幫忙另開證明了」。巫致電衛生福利部統計室,將死亡證明書「取消」。衛福部察覺不尋常,黃老先生「死兩次」案件才曝光。
榮總陳醫師表示,和黃老先生的大女兒曾為同事,在家屬的請託下,開立死亡證明書,內容提及「食道癌手術後引起」,何況黃老先生本來就是他的病患,就算沒親自檢視遺體,他也能判斷死因。
但檢方認為,死者遺體早已經火化,陳姓醫師根本無從確認死因。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421449.shtml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2014.01.13 02:53 am
黃姓癌症病患去年二月在家昏厥,送醫急救前即死亡,巫姓行政相驗法醫開立「心因性猝死」死亡證明書,大女兒擔心無法請領癌症險理賠,委託以前同事、台北榮總陳姓醫師「再開一次」。陳在死者遺體火化十三天後開立死亡證明,遭士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起訴。
醫師法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死者大女兒曾擔任榮總護士,和陳姓醫師熟識,而死者因罹食道癌,生前長期在榮總就診,分別向遠雄、國泰人壽各投保卅萬與六十萬元癌症險。
去年二月一日,黃老先生在住處吃完晚餐,突然昏倒,家人將他送往板橋亞東醫院,但仍不治。院方認為死者是到院前死亡,無法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依葬儀社建議,請巫姓行政相驗法醫到場相驗。
法醫認定黃老先生是心因性猝死,非死於癌症,家屬也以這紙死亡證明書,向台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遺體三月一日火化。
家屬事後發現死者曾投保癌症險,死亡證明書上如果寫「猝死」,將無法獲理賠,要求巫姓法醫將死亡證明書作廢,並說「已經找到一位醫師願意幫忙另開證明了」。巫致電衛生福利部統計室,將死亡證明書「取消」。衛福部察覺不尋常,黃老先生「死兩次」案件才曝光。
榮總陳醫師表示,和黃老先生的大女兒曾為同事,在家屬的請託下,開立死亡證明書,內容提及「食道癌手術後引起」,何況黃老先生本來就是他的病患,就算沒親自檢視遺體,他也能判斷死因。
但檢方認為,死者遺體早已經火化,陳姓醫師根本無從確認死因。
常常喜樂 不住禱告 凡事謝恩
用認養取代買賣,可愛狗貓待認養(品種狗貓也有):
全國動物收容系統
http://www.meetpets.org.tw/pets/dog
http://www.meetpets.org.tw/pets/cat
敬畏耶和華心存謙卑,就得富有,尊榮,生命為賞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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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火化13天後隔空開死亡證明 醫遭起訴
2012-6-6
保險理賠用診斷書 改以中文記載
鑑於醫院為病人開具診斷書所記載的病名,往往與病人所投保病名不相符,以致保險公司藉故拒絕理賠;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增訂診斷書如果做為病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若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醫師應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舉例而言,過去被保險人保單上病名有肺癌項目,但醫生開立死亡原因如果只寫心肺衰竭,往往會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未來,被保險人若是因肺癌導致心肺衰竭死亡,醫生就應註記。立法院還通過附帶決議,衛生署應在一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
此外,立法院昨天還三讀通過修正「藥事法」與「藥師法」,前者增訂藥物製造工廠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並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才可以製造;後者則明定藥師應考人資格為大學以上學歷,但保障修法前原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生的應考資格。(記者施曉光)
本案一開始讓法醫開死診醫療法 第 76 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就注定法醫是不甩你保險會不會給付了
醫療法管不到法醫的
Re: 火化13天後隔空開死亡證明 醫遭起訴
沒警覺,天真以為保險公司是凱子... 這樣幫老同事根本以身試法
這不是挫傷幾千塊捏,死亡理賠少說幾十幾百萬。
一個涉偽造文書,另一涉教唆罪,
可見:有時候,拒絕親友才是幫助親友,答應他犯法等於兩個人都犯法。
(嘆息)
這不是挫傷幾千塊捏,死亡理賠少說幾十幾百萬。
一個涉偽造文書,另一涉教唆罪,
可見:有時候,拒絕親友才是幫助親友,答應他犯法等於兩個人都犯法。
(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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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火化13天後隔空開死亡證明 醫遭起訴
可怕 小心
保險公司可不是凱子
家大業大(負有為股東謀最大利益的 終極義務)
https://tw.news.yahoo.com/%E6%92%9E%E4% ... 33934.html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 ... 4/11494641
警方昨日宣告偵破牛排館老闆吳志德命案,吳男疑遭嫩妻蔡育純夥同情夫陳柏裕等人聯手殺害,今天凌晨高雄地院以殺人、詐欺等罪,裁定陳男等3嫌收押;至於蔡女的部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因保險受益人為吳男與蔡女的女兒,因而認定蔡女犯案動機不明確,另加上其餘嫌犯供稱,死者吳男亦涉嫌共謀詐領,只是不料弄假成真而喪命,因此裁定蔡女無保飭回。
但本刊獨家掌握的消息指出,嫩妻蔡育純去年為吳志德投保共7家壽險、意外險,理賠金額高達五千餘萬元的保險中,有4家壽險公司的保險受益人為吳男與蔡女的大女兒,2家受益人是填寫法定繼承人(即蔡女及子女們),另1家則在投保後又以保單借款。
但本刊昨日專訪吳母時,她透露大孫女並非兒子親生,警方在行動時亦發現蔡女與陳柏裕有同居行為,因此懷疑2小孩可能都非死者骨肉,而考慮進行DNA檢驗。
警方表示,依照吳男投保狀況,身為孩子生母的蔡女為最大受益人,若陳嫌為2個孩子其中1人的生父,只要法院未判其死刑,最後亦可獲得部分保險金,唯有認定吳男和牛排館幕後出資者陳柏裕合謀,保險公司才無須理賠。
丈夫剛過世,蔡女隨即與主嫌同居,再加上龐大的保險利益,蔡女所言的不知情,還有待檢驗。(本刊社會組)
https://tw.news.yahoo.com/%E6%B6%89%E8% ... 54924.html
https://tw.news.yahoo.com/18%E6%AD%B2%E ... 00832.html
(壓力) (壓力) (壓力)
保險公司可不是凱子
家大業大(負有為股東謀最大利益的 終極義務)
https://tw.news.yahoo.com/%E6%92%9E%E4% ... 33934.html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 ... 4/11494641
警方昨日宣告偵破牛排館老闆吳志德命案,吳男疑遭嫩妻蔡育純夥同情夫陳柏裕等人聯手殺害,今天凌晨高雄地院以殺人、詐欺等罪,裁定陳男等3嫌收押;至於蔡女的部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因保險受益人為吳男與蔡女的女兒,因而認定蔡女犯案動機不明確,另加上其餘嫌犯供稱,死者吳男亦涉嫌共謀詐領,只是不料弄假成真而喪命,因此裁定蔡女無保飭回。
但本刊獨家掌握的消息指出,嫩妻蔡育純去年為吳志德投保共7家壽險、意外險,理賠金額高達五千餘萬元的保險中,有4家壽險公司的保險受益人為吳男與蔡女的大女兒,2家受益人是填寫法定繼承人(即蔡女及子女們),另1家則在投保後又以保單借款。
但本刊昨日專訪吳母時,她透露大孫女並非兒子親生,警方在行動時亦發現蔡女與陳柏裕有同居行為,因此懷疑2小孩可能都非死者骨肉,而考慮進行DNA檢驗。
警方表示,依照吳男投保狀況,身為孩子生母的蔡女為最大受益人,若陳嫌為2個孩子其中1人的生父,只要法院未判其死刑,最後亦可獲得部分保險金,唯有認定吳男和牛排館幕後出資者陳柏裕合謀,保險公司才無須理賠。
丈夫剛過世,蔡女隨即與主嫌同居,再加上龐大的保險利益,蔡女所言的不知情,還有待檢驗。(本刊社會組)
https://tw.news.yahoo.com/%E6%B6%89%E8% ... 54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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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 (壓力) (壓力)
最後由 johnlho 於 週三 12月 31, 2014 10:00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