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醫學納消保法 消基會醫界不同調
作者: 林宜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0月22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林宜慧╱台北報導】
台灣醫美市場以每年7%成長率增加,衍伸出不實廣告氾濫、收費不明、可能風險未被告知等爭議。消基會呼籲,應將美容醫學納入消保法,讓消費者因廣告不實求償時有「請求權」,多一層保障,但醫師公會表達反對立場。
消基會董事黃鈺生贊成美容醫學納入消保法,他表示,據消保法第22條對廣告內容的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明知廣告不實的廣告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消費者求償時可有請求權,對消費者而言是多一項保護。
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施肇榮則持不同看法,他說,消保法處分中醫師需負擔「無過失責任」的懲罰金賠償;而依現在醫事法針對廣告處分的內容,嚴重可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並吊銷負責醫師的證書1年,然而卻罰不到背後的藏鏡人(業主),醫師必須接受非戰之罪。
黃鈺生說,消保法內的「無過失責任」已排除掉除故意過失的其他責任,與醫事法不衝突,醫界不須過度恐慌。
施肇榮則表示,針對醫事人員的醫事法罰則已相當重,不須多一項罰則較低的消保法加以管束,建議美容醫學廣告規範比照菸害防制法第9條,禁止美容醫學各類廣告行為。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李偉強指出,目前針對美容醫學的規範,醫療行為和周邊服務可分割,專業醫療行為屬於醫療法,周邊服務才適用消保法;無論採用醫事法或消保法,目前針對廣告的法令完整,重點是執行面必須落實,並加強跨部會合作。
執行面上,黃淑英指出,廣告規範取決於把美容醫學視為美容還是醫學,若把醫美視為醫療行為,「白瓷娃娃」、「纖纖美腿」這類廣告詞就不應出現。但目前醫學美容廣告法令模糊,多數民眾不知違法事項,就算要檢舉還必須提供錄影帶舉證,過程困難,主管機關也不負責蒐證與主動調查,違法廣告易被放任。
http://tw.news.yahoo.com/%E7%BE%8E%E5%A ... 00181.html
美容醫學納消保法 消基會醫界不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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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美容醫學納消保法 消基會醫界不同調
黃鈺生說,消保法內的「無過失責任」已排除掉除故意過失的其他責任,與醫事法不衝突,醫界不須過度恐慌。
就是連不是故意過失也有責任
凡治療過都要賠錢
醫界才要恐慌 (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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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美容醫學納消保法 消基會醫界不同調
消基會這麼有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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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美容醫學納消保法 消基會醫界不同調
<<消基會>>怎麼說不重要,mowball 寫:黃鈺生說,消保法內的「無過失責任」已排除掉除故意過失的其他責任,與醫事法不衝突,醫界不須過度恐慌。
就是連不是故意過失也有責任
凡治療過都要賠錢
醫界才要恐慌 (不要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怎麼說才是重點
請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018.律師、醫師、會計師等專技人員之提供服務行為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範圍?
(一)消費者保護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只要具有消費關係存在,均應適用本法。而所謂「消費關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言。
(二)律師、醫師、會計師等專技人員對於消費者所提供之服務行為,是否屬於消費關係問題,仍有相當爭論,為避免妨礙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宜由學說判例就個案認定方式予以解決。值得注意的是,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似有排除醫師之醫療責任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意思。而其他醫療業務,例如住院須知、資訊揭露等,仍應有消保法之適用。
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 ... A9C0EC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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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美容醫學納消保法 消基會醫界不同調
是嗎!?auricle 寫:消費者保護會 : 民粹最大 ,我說了算 !
醫界自己要站出來主張
主張就要有法、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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