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不是神,亦請醫事審議委員不要當自己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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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不是神,亦請醫事審議委員不要當自己是神
今天參加一個會議,討論一宗已判決確定之案件,當時認定未即時發現急性心肌梗塞有疏失,經查意外發現審議委員所獲得之資料未記載該患者接受過心肺復甦術後,才取得後續之檢驗數據,可憐的當事人獲得敗訴判決,仍不知詳情。(因此,萬惡之健保審查,還匿名審查,可想而知,在於規避訴究)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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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不是神,亦請醫事審議委員不要當自己是神
你如果好好的去看每一宗醫療糾紛的判決書,Shangyih 寫:今天參加一個會議,討論一宗已判決確定之案件,當時認定未即時發現急性心肌梗塞有疏失,經查意外發現審議委員所獲得之資料未記載該患者接受過心肺復甦術後,才取得後續之檢驗數據,可憐的當事人獲得敗訴判決,仍不知詳情。(因此,萬惡之健保審查,還匿名審查,可想而知,在於規避訴究)
就會發現醫審會檢視病歷比你想像的更嚴苛,
常常有「醫審會覺得處理有疏失,但法官覺得沒有因果關係」的無罪判決。
攘外必先安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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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不是神,亦請醫事審議委員不要當自己是神
有時候看看裁判書....
有時(極少數)也覺得醫師可以做得更好~~~~
但是回頭想一想....
處理一個病人給多少錢....
NT200, NT300??
這本身就是犯罪了~~~~
除非醫師拿刀砍人....
要不然哪有罪責....??
這個社會....
對待醫師的方式....
原本就是罪行重大~~~~ (打小人) (打小人)
有時(極少數)也覺得醫師可以做得更好~~~~
但是回頭想一想....
處理一個病人給多少錢....
NT200, NT300??
這本身就是犯罪了~~~~
除非醫師拿刀砍人....
要不然哪有罪責....??
這個社會....
對待醫師的方式....
原本就是罪行重大~~~~ (打小人)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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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不是神,亦請醫事審議委員不要當自己是神
請參考:
http://www.doh.gov.tw/ufile/doc/%E9%86% ... %BB%9E.pdf
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
民國 86 年 11 月 4 日衛署醫字第 86063502 號公告
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衛署醫字第 1000205485 號函修正
一、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署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依醫療法第 98 條規定,以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
為限。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 當事人或非司法、檢察機關之委託。
(二) 對於器官、組織或檢體之病理檢查。
三、 司法或檢察機關(以下簡稱委託鑑定機關)委託鑑定,應敘明鑑定範圍或項目,
並提供下列相關卷證資料:
(一) 完整之病歷資料,應並附護理紀錄、X 光片等。
(二) 訴狀、調查或偵查相關卷證。
(三) 法醫解剖或鑑定報告。
(四) 其他必要之卷證資料。
四、 本署受理委託鑑定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應提交本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
組(以下簡稱醫事鑑定小組)召開會議審議鑑定。
前項鑑定,得先行交由相關科別專長之醫師(以下簡稱初審醫師)審查,研提初
步鑑定意見。
五、 本署受理委託鑑定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流程如下:
(一) 檢視委託鑑定機關所送卷證資料。
(二) 交由初審醫師審查,研提初步鑑定意見。
(三) 提交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審議鑑定,作成鑑定書。
(四) 以本署名義將鑑定書送達委託鑑定機關,並檢還原送卷證資料。
六、 案情單純之鑑定案件,得逕提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審議鑑定。
七、 鑑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委託鑑定機關。
(二) 委託鑑定範圍或項目。
(三) 案情概要。
(四) 鑑定意見。
(五) 原送鑑定之相關卷證資料。
(六) 鑑定之年月日。
八、 鑑定書逕送委託鑑定機關,不提供訴訟事件當事人;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亦
不對外提供。
九、 本署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不負責證據之調查或蒐集;悉以委託鑑定機關提
供之相關卷證資料為之。
十、 訴訟事件當事人之任一方對於鑑定案件,如另有意見、新證據或文獻資料,應
訴請委託鑑定機關提供本署參考。
十一、醫事鑑定小組會議不受理訴訟事件當事人之任一方到場陳述意見。
十二、醫事鑑定小組審議鑑定案件,應邀請各該案件之初審醫師列席說明。
十三、醫事鑑定小組委員及初審醫師對於下列案件,應予迴避:
(一) 為現職服務醫院之鑑定案件。
(二) 與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鑑定案件。
(三) 與訴訟事件當事人之任一方具有利害關係之鑑定案件。
十四、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十五、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對於鑑定案件之審議鑑定,以委員達成一致之意見為鑑定意
見,不另作發言紀錄。
十六、醫事鑑定小組委員及初審醫師,對於鑑定案件,應就委託鑑定機關提供之相關
卷證資料,基於醫學知識與醫療常規,並衡酌當地醫療資源與醫療水準,提供
公正、客觀之意見,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鑑定。
十七、醫事鑑定小組委員及初審醫師,對於鑑定案件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與資料,均
不得無故洩漏。
http://www.doh.gov.tw/ufile/doc/%E9%86% ... %BB%9E.pdf
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
民國 86 年 11 月 4 日衛署醫字第 86063502 號公告
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衛署醫字第 1000205485 號函修正
一、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署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依醫療法第 98 條規定,以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
為限。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 當事人或非司法、檢察機關之委託。
(二) 對於器官、組織或檢體之病理檢查。
三、 司法或檢察機關(以下簡稱委託鑑定機關)委託鑑定,應敘明鑑定範圍或項目,
並提供下列相關卷證資料:
(一) 完整之病歷資料,應並附護理紀錄、X 光片等。
(二) 訴狀、調查或偵查相關卷證。
(三) 法醫解剖或鑑定報告。
(四) 其他必要之卷證資料。
四、 本署受理委託鑑定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應提交本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
組(以下簡稱醫事鑑定小組)召開會議審議鑑定。
前項鑑定,得先行交由相關科別專長之醫師(以下簡稱初審醫師)審查,研提初
步鑑定意見。
五、 本署受理委託鑑定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流程如下:
(一) 檢視委託鑑定機關所送卷證資料。
(二) 交由初審醫師審查,研提初步鑑定意見。
(三) 提交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審議鑑定,作成鑑定書。
(四) 以本署名義將鑑定書送達委託鑑定機關,並檢還原送卷證資料。
六、 案情單純之鑑定案件,得逕提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審議鑑定。
七、 鑑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委託鑑定機關。
(二) 委託鑑定範圍或項目。
(三) 案情概要。
(四) 鑑定意見。
(五) 原送鑑定之相關卷證資料。
(六) 鑑定之年月日。
八、 鑑定書逕送委託鑑定機關,不提供訴訟事件當事人;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亦
不對外提供。
九、 本署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不負責證據之調查或蒐集;悉以委託鑑定機關提
供之相關卷證資料為之。
十、 訴訟事件當事人之任一方對於鑑定案件,如另有意見、新證據或文獻資料,應
訴請委託鑑定機關提供本署參考。
十一、醫事鑑定小組會議不受理訴訟事件當事人之任一方到場陳述意見。
十二、醫事鑑定小組審議鑑定案件,應邀請各該案件之初審醫師列席說明。
十三、醫事鑑定小組委員及初審醫師對於下列案件,應予迴避:
(一) 為現職服務醫院之鑑定案件。
(二) 與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鑑定案件。
(三) 與訴訟事件當事人之任一方具有利害關係之鑑定案件。
十四、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十五、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對於鑑定案件之審議鑑定,以委員達成一致之意見為鑑定意
見,不另作發言紀錄。
十六、醫事鑑定小組委員及初審醫師,對於鑑定案件,應就委託鑑定機關提供之相關
卷證資料,基於醫學知識與醫療常規,並衡酌當地醫療資源與醫療水準,提供
公正、客觀之意見,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鑑定。
十七、醫事鑑定小組委員及初審醫師,對於鑑定案件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與資料,均
不得無故洩漏。
20141225白色的力量、小柯當市長!謙卑、冷靜、忍耐
醫師像鋼球,顆顆硬梆梆;
政客喜搖晃,乒乓好好聽。
--具醫師身分高官的感慨!
醫師像水銀,外強內同心;
政客敢搖晃,小顆變大顆、小科變大科、小柯變大柯......
--具醫師身分著者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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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客喜搖晃,乒乓好好聽。
--具醫師身分高官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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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不是神,亦請醫事審議委員不要當自己是神
<鑑定醫師>如果沒有經過<訴訟法>的訓練Shangyih 寫:今天參加一個會議,討論一宗已判決確定之案件,當時認定未即時發現急性心肌梗塞有疏失,經查意外發現審議委員所獲得之資料未記載該患者接受過心肺復甦術後,才取得後續之檢驗數據,可憐的當事人獲得敗訴判決,仍不知詳情。(因此,萬惡之健保審查,還匿名審查,可想而知,在於規避訴究)
光是以<醫學訓練>的角度(CPC)來寫鑑定書
<任何醫師>寫出來的鑑定書都是一樣會害死人的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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