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王家重建不可行 樂揚近期開工有望
〔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今天上午臨時開記者會宣布文林苑協商平台結果,指不論情理法,不同意戶王家主張的就地重建不可行,該結果專業、公正、完備,可受社會公平。台北市政府協商破局,樂揚建設將向士林地方法案請求組合屋拆屋還地,近期將可開工。
張金鶚認為,就地重建在情理法都不可行。據報告,王家基地鄰接的現有道路僅寬1.6至1.8公尺,未達法定3.5公尺規定,未臨接交通用地,無法指定建築線;且基地深度約10公尺,不足「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商一區基地深度最小15公尺上之規定。
若王家採取異地重建,透過換地,將兩跳號土地合併靠攏,亦影響周邊同意戶都更範圍,若都更案重新進行,短則要重跑3年、長則要7年以上。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玉霖坦言,協商前希望王家就地重建,但不可能為王家開後門。
王家原本堅持就地重建,後來也拋出異地重建想法,協商平台也衍生出七方案。最終市府認為,方案七較可行性,內容為維持原計劃,樂揚再與王家協議交換房戶分配位置,此外設置都市更新公益協商基金,增設文林苑事件「和」字的公共藝術,紀念各方發生的風風雨雨,目前樂揚與同意戶已簽同意書。
張金鶚說,都更條例法令不足,但文林苑已核定事業計畫,之後可協商空間已很少,建議未來都更案提交事業計畫前,若有重大爭議,就應強制做協商,台北市都更推動中心未來會加強此前段作業。
目前王家與樂揚建設雙方有許多官司,包括組合屋拆屋還地之訴,張金鶚呼籲法院可開始重啟司法程序,若士林地方法院拆屋還地判決確定,台北市建管處又審核完畢樂揚施工計畫,文林苑即可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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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還預告法院判決屋主要拆屋還地,果然官商一家親。
(阿飄) (阿飄) (阿飄)
還是財團有辦法!不經過同意把別人的房子拆了,結果無法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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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還是財團有辦法!不經過同意把別人的房子拆了,結果無法重建!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作出第709號解釋,指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宣告違憲。
士林文林苑拆遷引發都更爭議。文林苑王家人及因地震而須辦理重建的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5層樓集合住宅等4個個案,分別於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程序規定,既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道相關資訊及事實陳述意見的機會。至於都更條例第10條第2項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的同意比率規定;大法官認為僅超過相關權利1/10就可提出申請的同意比率規定太低。
此外,大法官就都更條例第19條第3項前段指出,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送達」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公開舉辦「聽證會」,使利害關係人能到場表示意見,主管機關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後作成核定,送達所有利害關係人,以示慎重。
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均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第10條第2項也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意旨,宣告違憲,相關機關應於1年內檢討修正
士林文林苑拆遷引發都更爭議。文林苑王家人及因地震而須辦理重建的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5層樓集合住宅等4個個案,分別於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程序規定,既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道相關資訊及事實陳述意見的機會。至於都更條例第10條第2項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的同意比率規定;大法官認為僅超過相關權利1/10就可提出申請的同意比率規定太低。
此外,大法官就都更條例第19條第3項前段指出,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送達」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公開舉辦「聽證會」,使利害關係人能到場表示意見,主管機關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後作成核定,送達所有利害關係人,以示慎重。
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均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第10條第2項也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意旨,宣告違憲,相關機關應於1年內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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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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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8, 2006 6:50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