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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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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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lupin »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 ... 3615.shtml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即時報導】

2012.12.13 01:35 pm


行政院會今通過醫療糾紛法,明定醫事人員的刑事責任,限縮在「故意」或「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治病人死傷」。另外,未來醫療糾紛制度將有「調解先行」和「及時醫療補償」,對於灰色地帶的醫療糾紛,給予補償,盼糾紛盡早落幕。

在這次通過的醫療法第82條之一修正案中,並未見到「重大過失」的文字,將刑事責任限縮在「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並將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及當時當地的醫療水準列為不罰標準,被外界認為,醫界裁量空間過大,影響病人權益,衛生署長邱文達說,「重大」二字並未被法界接受,擔心有認定上的疑義,所以未放進條文中。

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舉例,包含傷左腳開右腳、用錯癌症用藥劑量等,都屬於刑事責任的過失範圍。

【中央社台北13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明訂以故意或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草案也規定,屬於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不罰。

這項修法將醫療刑責明確化及合理化,將送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上午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舉例,若醫生為病人開刀,左腳開成右腳、癌症用藥劑量錯誤,必須負刑責。醫療法第82條之1的規定沒有灰色地帶。

衛生署表示,醫療行為有不確定性與極限性,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過程中,造成病患死亡或傷害時,就其應負的刑事責任應有具體規範,以符合刑責明確化原則,使醫事人員執行相關醫療業務時,得有遵循的標準。

草案明訂,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以故意或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但屬於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不罰。

草案規定,認定違反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的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及客觀情況判斷。

行政院長陳(沖)說,他今天看到台北醫學大學董事長李祖德投書,值得參考。李祖德投書表示,醫療法修正條文是對醫療人員展現極大善意,呼籲醫界拋開「專業的傲慢」及藉此機會發動自律、提升醫療品質、建立各種防錯機制減少醫療過失的產生,給社會具體落實的回饋與保證,以回應社會大眾對醫事人員免除刑事訴追的寬容。

陳(沖)表示,李祖德投書充分表現互相包容的概念,是目前社會最欠缺及需要的。他指示衛生署對李祖德的呼籲提出回應,使社會及醫病關係更和諧。

【2012/12/13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 ... z2EvApSw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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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huangja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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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huangjauwen »

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以後都要抓起來關就是了嗎???

(賊) (賊) (賊)

還好我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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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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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lupin »

法律系鄭教授評: 越改越嚴格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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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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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鳴人 »

塊陶吧!
可以預想得到:
此法一過,明年應屆醫科畢業生去星馬比率將大增!
卡卡西老師說: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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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ch1971
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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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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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roach1971 »

lupin 寫:法律系鄭教授評: 越改越嚴格
鄭教授怎麼說呢?有沒有連結?
原來我家的貓叫米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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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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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lupin »

roach1971 寫:
lupin 寫:法律系鄭教授評: 越改越嚴格
鄭教授怎麼說呢?有沒有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TMAL119
醫勞盟分享了一條連結。
48分鐘前
屬於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不罰
看下方的留言回覆:
YC Cheng 驚!驚!驚!
怎愈改愈嚴了!醫界要小心了!
如果立院真通過這樣的修法,等於替現行檢院,以及醫事鑑定機關的許多胡搞瞎搞背書,並加以((法制化)),醫界的處境會更困難!醫界啊!醫界!你們在搞什麼啊!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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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Angel
文章: 20167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8:45 pm

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DR.HSU »

醫科畢業生去星馬也會去大陸.去大陸可能都要比留在台灣強.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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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Angel
文章: 20167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8:45 pm

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DR.HSU »

40幾年前醫科畢業生留歐留美.是為了追求更好的醫療環境.
將來的醫科畢業生去星馬去大陸則是為了避災保命.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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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ch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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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59
註冊時間: 週二 12月 04, 2007 4:23 pm
來自: 高雄市

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roach1971 »

lupin 寫:
roach1971 寫:
lupin 寫:法律系鄭教授評: 越改越嚴格
鄭教授怎麼說呢?有沒有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TMAL119
醫勞盟分享了一條連結。
48分鐘前
屬於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不罰
看下方的留言回覆:
YC Cheng 驚!驚!驚!
怎愈改愈嚴了!醫界要小心了!
如果立院真通過這樣的修法,等於替現行檢院,以及醫事鑑定機關的許多胡搞瞎搞背書,並加以((法制化)),醫界的處境會更困難!醫界啊!醫界!你們在搞什麼啊!
說實在,法律素養不夠,看不太懂。等更詳細的解說出來吧。
原來我家的貓叫米克斯
Dr.K
R1
R1
文章: 168
註冊時間: 週一 6月 30, 2008 2:02 am

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Dr.K »

這讓我想起前一陣子和小孩看的三國演義
曹操殺華陀的那一段
所以 現在是要用命去賠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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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帽小子
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
文章: 8099
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16, 2008 9:18 pm
來自: 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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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草帽小子 »

roach1971 寫:
lupin 寫:
roach1971 寫:
lupin 寫:法律系鄭教授評: 越改越嚴格
鄭教授怎麼說呢?有沒有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TMAL119
醫勞盟分享了一條連結。
48分鐘前
屬於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不罰
看下方的留言回覆:
YC Cheng 驚!驚!驚!
怎愈改愈嚴了!醫界要小心了!
如果立院真通過這樣的修法,等於替現行檢院,以及醫事鑑定機關的許多胡搞瞎搞背書,並加以((法制化)),醫界的處境會更困難!醫界啊!醫界!你們在搞什麼啊!
說實在,法律素養不夠,看不太懂。等更詳細的解說出來吧。
可以請鄭教授把法條具體化嗎?
1984:
當記憶已經靠不住,書面記錄也經過偽造,
到這個時候,
黨宣稱他們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也只能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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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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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836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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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lupin »

鄭教授的回覆:
YC Cheng
1. 如果是改成:「以故意或過失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則根本不用修。
2. 本來規定為「過失」,即使行為人客觀上有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尚待主觀上是否有「過失」的判斷;但現在把「過失」拿掉了!變成只要行為人客觀上有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不必再審查其是否有「過失」,就要負起刑事責任了!
3. 我們現在還可以指摘檢院失職,都不審查行為人是否有「過失」,就驟下結論,現在衛生署自己要求把「過失」拿掉,將來檢院就「依法」不必再審查行為人是否有「過失」了!
4. 本來「過失」審查,乃以「應注意且能注意卻不注意」加以判斷,在「醫護過勞」的情況下,尚能謂過勞而使注意能力降低,雖「應注意」,但「不能注意」,而無「過失」;一旦「過失」拿掉了,這道防線就完全崩潰了!
5. 「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的規定更是莫名其妙,「注意義務」還有「非必要」的嗎?而「注意義務」應以醫學的「臨床的裁量權」為標準,現在搞成硬性以「醫療常規」為唯一標準,即使不問「醫療常規」為何物,別的不說,最新醫療技術之採行均偏離「醫療常規」,「醫龍」的任何醫療行為,均應負刑事責任!
6. 是否違反「醫療常規」的判斷,非檢院之所能;復以不再有「過失」判斷,等於審判權全然實質移轉於詭異的醫審會的「秘密審判」,即使檢院也再無置喙餘地。
7. 「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用語也是莫名其妙!「可容許風險」必然只和「故意行為」相關,不可能和「過失行為」相繫,究竟其要排除什麼東西的「可罰性」,完全讓人看不懂!若其是指「醫療上必然的風險」,現行法本來就屬「事變」,不可能有所「故意」或「過失」問題,真要訂也該是:「不得令其就醫療上必然的風險負事變責任」才對,但這樣的立法卻又是脫褲子放屁!

醫界啊!醫界!你們在搞什麼啊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chienchun
V3
V3
文章: 3476
註冊時間: 週一 12月 12, 2011 11: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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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chienchun »

謝謝Lupin大!
看完了只有一結論- (omg) (omg) (o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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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wa
V1
V1
文章: 1138
註冊時間: 週一 12月 31, 2007 3:06 pm

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Sawa »

簡單的說:就是 本來寫[過失]兩個字,就是有點模糊空間,你說我有過失,我說我已經盡力,沒有過失。就變成都以司法所擁有的自由心證合併醫審會的論斷來認定

現在說: [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等於直接寫: 教科書有寫的,期刊有寫的,你應該要注意,沒有注意。就可以直接定罪啦!!!
gucci37
部長級
部長級
文章: 6977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12, 2008 10:22 pm

Re: 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gucci37 »

有在全聯會說得上話的,可以轉這個意見給主事者嗎?

還有挽回的機會嗎?
2019-01-04 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蔡英文:不接受九二共識、一國兩制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Calcium
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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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18
註冊時間: 週日 6月 14, 2009 10:36 am

Re: 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Calcium »

沒救了
我之前就覺得得衛生署的大老級副署長捉刀修法
只會更慘
今天看到新聞 真是覺得快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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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n30
V4
V4
文章: 4964
註冊時間: 週五 10月 02, 2009 9:40 am
來自: 藍色星球一個小小小小島

Re: 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amin30 »

山不轉 路轉
此處不留爺 自有留爺處
橫批 自求多福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
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簑湮雨任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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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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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903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來自: Taiwan Form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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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hjh »

鄭教授的意思是不應該把【過失】兩字拿掉
否則即便沒有過失,也可能被判刑
也就是說
【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比【過失】範圍還大
用這種字眼當法條,會使判刑機率增加



目前是行政院版,接下來就看立法院那邊的了。
areatw
CR
CR
文章: 932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18, 2010 11:10 am

Re: 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areatw »

真是慘慘慘啊~~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失魂) (失魂) (失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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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C
教授
文章: 351
註冊時間: 週日 12月 02, 2012 7:17 am

Re: 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YCC »

朋友們!
抱歉!
辜負你們了!
我盡力了!
我累了!
不得不休息了!
最後由 YCC 於 週日 12月 16, 2012 8:54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3 次。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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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839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來自: 黑心島國

Re: 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auricle »

鄭大師出現了 !! (眼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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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love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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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824
註冊時間: 週六 6月 24, 2006 1:03 pm

Re: 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truelovecoco »

【偏離醫療常規】
所以OFF-LABEL用法即使沒出事也可以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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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榮譽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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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5505
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0, 2008 5: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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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smallant »

DR.HSU 寫:40幾年前醫科畢業生留歐留美.是為了追求更好的醫療環境.
將來的醫科畢業生去星馬去大陸則是為了避災保命.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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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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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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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smallant »

幸好小孩成績太差,沒考上醫科
好里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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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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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988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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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newshine »

由新聞事件看出
就算是醫療常規
也未必有一致性的醫療常規

此外患者的供詞
也很容易讓醫師入罪


無常啊
無常
(壓力) (壓力) (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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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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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員
文章: 2848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Re: 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hitachi »

YCC 寫:其實最令我感到震驚的是:
竟然((醫療常規))入法了!
姑且不論它是什麼東西,但現在至少在法律上只是判斷的標準之一,但草案竟將其明定為唯一的標準;如此一來,真正應該作為終局判斷標準的((臨床裁量權)),現在充其量只是不被重視,但尚可致力於喚起;但如此草案,則完全封殺了其應被審酌的可能性,若加以考慮,反而是違法的!
而且,由很詭異的醫審會專以更詭異的((醫療常規))作為鑑定的唯一標準--雖然現在幾乎都是這樣搞,但尚可指摘--但將來它可是((依法辦事)),你還不能罵他胡搞!
簡單講,將來的醫療案件責任審判,實質由((秘密成員))組成的醫審會這個((秘密法庭)),在((秘密程序))下,依((秘密標準))而作成!而且是由法律所背書!
該入法的((臨床裁量權))未入法,絕對不能入法的((醫療常規))竟入法;
((重大))沒入法,((過失)) 卻自宮!
究竟這是聽了誰的鬼話,搞成這樣,你們自己想想吧!
大師好!!

這當然是他媽的全聯會搞出來的
口號震天響,內容有夠爛
看到「法務部支持」,就知道這個案子只會讓情況更慘 (挖鼻孔)

醫師節 醫師全聯會提出搶救醫界CPR
2012-11-12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吳佩臻
今天是醫師節,面對目前醫界五大皆空、醫療糾紛不斷,醫師全聯會提出不要汙名化、不敢除罪化、不求去刑化、要醫療刑責明確化、合理化、讓醫界有明確的合理醫療刑責」等「三不二要一有」訴求,期望能改善醫病關係緊張現況,提升醫療品質。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明濱表示,醫師角色是為了病人才存在的,有快樂的醫師才有健康的民眾,但目前國內醫療體系面臨重大危機,包括醫療專科人力失衡、醫療糾紛不斷、醫師工時過長等,都是目前需要儘速改善的問題,而全聯會推動「醫療刑責合理化」的修法,主張不要汙名化、不敢除罪化、不求去刑化、要醫療刑責明確化、合理化、讓醫界有明確的合理醫療刑責」等「三不二要一有」訴求,共創全民與醫界美好願景。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Bo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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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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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Boogy »

lupin 寫:鄭教授的回覆:
YC Cheng
1. 如果是改成:「以故意或過失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則根本不用修。
2. 本來規定為「過失」,即使行為人客觀上有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尚待主觀上是否有「過失」的判斷;但現在把「過失」拿掉了!變成只要行為人客觀上有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不必再審查其是否有「過失」,就要負起刑事責任了!
3. 我們現在還可以指摘檢院失職,都不審查行為人是否有「過失」,就驟下結論,現在衛生署自己要求把「過失」拿掉,將來檢院就「依法」不必再審查行為人是否有「過失」了!
4. 本來「過失」審查,乃以「應注意且能注意卻不注意」加以判斷,在「醫護過勞」的情況下,尚能謂過勞而使注意能力降低,雖「應注意」,但「不能注意」,而無「過失」;一旦「過失」拿掉了,這道防線就完全崩潰了!
5. 「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的規定更是莫名其妙,「注意義務」還有「非必要」的嗎?而「注意義務」應以醫學的「臨床的裁量權」為標準,現在搞成硬性以「醫療常規」為唯一標準,即使不問「醫療常規」為何物,別的不說,最新醫療技術之採行均偏離「醫療常規」,「醫龍」的任何醫療行為,均應負刑事責任!
6. 是否違反「醫療常規」的判斷,非檢院之所能;復以不再有「過失」判斷,等於審判權全然實質移轉於詭異的醫審會的「秘密審判」,即使檢院也再無置喙餘地。
7. 「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用語也是莫名其妙!「可容許風險」必然只和「故意行為」相關,不可能和「過失行為」相繫,究竟其要排除什麼東西的「可罰性」,完全讓人看不懂!若其是指「醫療上必然的風險」,現行法本來就屬「事變」,不可能有所「故意」或「過失」問題,真要訂也該是:「不得令其就醫療上必然的風險負事變責任」才對,但這樣的立法卻又是脫褲子放屁!

醫界啊!醫界!你們在搞什麼啊
+1

醫界不懂法律 ;
不知法 , 卻玩法.

醫界反而被法律玩死.

請問, 為何不請法律顧問 ??
poki
V4
V4
文章: 4516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13, 2006 5:24 am

Re: 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文章 poki »

lupin 寫: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 ... 3615.shtml

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即時報導】

2012.12.13 01:35 pm


行政院會今通過醫療糾紛法,明定醫事人員的刑事責任,限縮在「故意」或「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治病人死傷」。另外,未來醫療糾紛制度將有「調解先行」和「及時醫療補償」,對於灰色地帶的醫療糾紛,給予補償,盼糾紛盡早落幕。

在這次通過的醫療法第82條之一修正案中,並未見到「重大過失」的文字,將刑事責任限縮在「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並將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及當時當地的醫療水準列為不罰標準,被外界認為,醫界裁量空間過大,影響病人權益,衛生署長邱文達說,「重大」二字並未被法界接受,擔心有認定上的疑義,所以未放進條文中。

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舉例,包含傷左腳開右腳、用錯癌症用藥劑量等,都屬於刑事責任的過失範圍。

【中央社台北13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明訂以故意或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草案也規定,屬於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不罰。

這項修法將醫療刑責明確化及合理化,將送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上午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舉例,若醫生為病人開刀,左腳開成右腳、癌症用藥劑量錯誤,必須負刑責。醫療法第82條之1的規定沒有灰色地帶。

衛生署表示,醫療行為有不確定性與極限性,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過程中,造成病患死亡或傷害時,就其應負的刑事責任應有具體規範,以符合刑責明確化原則,使醫事人員執行相關醫療業務時,得有遵循的標準。

草案明訂,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以故意或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但屬於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不罰。

草案規定,認定違反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的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及客觀情況判斷。

行政院長陳(沖)說,他今天看到台北醫學大學董事長李祖德投書,值得參考。李祖德投書表示,醫療法修正條文是對醫療人員展現極大善意,呼籲醫界拋開「專業的傲慢」及藉此機會發動自律、提升醫療品質、建立各種防錯機制減少醫療過失的產生,給社會具體落實的回饋與保證,以回應社會大眾對醫事人員免除刑事訴追的寬容。

陳(沖)表示,李祖德投書充分表現互相包容的概念,是目前社會最欠缺及需要的。他指示衛生署對李祖德的呼籲提出回應,使社會及醫病關係更和諧。

【2012/12/13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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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改來改去跟沒改一樣:
因為過失=應注意, 未注意=注意義務

所以李祖德說什麼"善意", 根本是認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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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51
註冊時間: 週日 12月 02, 2012 7:17 am

Re: 醫界大事--政院通過 醫療刑責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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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們!
抱歉!
辜負你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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