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修法 不救人、開錯刀才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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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修法 不救人、開錯刀才負刑責
醫療糾紛修法 不救人、開錯刀才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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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11月26日 上午2:39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將朝除罪化邁進。行政院已完成醫療法修法草案審查,未來醫護只有在故意(如明明能救、該救卻撒手不管)或是開錯刀、給錯藥等重大疏失、並致病患死傷,且非屬特殊情況,才得擔負刑責;同時將加強醫療糾紛調處機制,儘量導引以民事賠償解決。
行政院長陳冲日前聽取衛生署「健全醫療環境現況及因應改進作為」報告,官員轉述,醫師出身的台南市長賴清德,不滿許多醫師因醫療糾紛被起訴或判刑,指不該「把醫師的有罪率弄得跟黑道一樣」。
法務部代表解釋,我國並無醫師因醫療糾紛而入監服刑者;並且從起訴率來看,醫師起訴率與日本相當,但不到德國的一半。
陳揆指出,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已有初步結論,請法務部和衛生署考量刑法業務過失的適用性;「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正在審查,衛生署應賦與完整論述。
負責審查的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醫療法修法草案審查完畢,近日將併同醫療糾紛補償法草案送院會審議。
羅瑩雪表示,未來將只有因故意或違反醫療應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並致患者死傷者,才可能擔負刑責;更重要的是加入另一審酌條件,即須判斷當時、當地的客觀狀況,例如突遇大量傷患湧入,或是偏鄉醫療設備不足等特殊情況。
「醫護不是都有十八般武藝,不能強其所難。」她舉例,曾有一小醫院急診室同時來了兩名急產產婦,此時醫護不得不做出先後選擇。
醫療糾紛是否採強制協調?羅瑩雪表示,有違憲疑慮,衛生署不再堅持;協調後的賠償金額範圍,尚待進一步討論。
http://tw.news.yahoo.com/%E9%86%AB%E7%9 ... w--;_yl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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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11月26日 上午2:39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將朝除罪化邁進。行政院已完成醫療法修法草案審查,未來醫護只有在故意(如明明能救、該救卻撒手不管)或是開錯刀、給錯藥等重大疏失、並致病患死傷,且非屬特殊情況,才得擔負刑責;同時將加強醫療糾紛調處機制,儘量導引以民事賠償解決。
行政院長陳冲日前聽取衛生署「健全醫療環境現況及因應改進作為」報告,官員轉述,醫師出身的台南市長賴清德,不滿許多醫師因醫療糾紛被起訴或判刑,指不該「把醫師的有罪率弄得跟黑道一樣」。
法務部代表解釋,我國並無醫師因醫療糾紛而入監服刑者;並且從起訴率來看,醫師起訴率與日本相當,但不到德國的一半。
陳揆指出,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已有初步結論,請法務部和衛生署考量刑法業務過失的適用性;「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正在審查,衛生署應賦與完整論述。
負責審查的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醫療法修法草案審查完畢,近日將併同醫療糾紛補償法草案送院會審議。
羅瑩雪表示,未來將只有因故意或違反醫療應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並致患者死傷者,才可能擔負刑責;更重要的是加入另一審酌條件,即須判斷當時、當地的客觀狀況,例如突遇大量傷患湧入,或是偏鄉醫療設備不足等特殊情況。
「醫護不是都有十八般武藝,不能強其所難。」她舉例,曾有一小醫院急診室同時來了兩名急產產婦,此時醫護不得不做出先後選擇。
醫療糾紛是否採強制協調?羅瑩雪表示,有違憲疑慮,衛生署不再堅持;協調後的賠償金額範圍,尚待進一步討論。
http://tw.news.yahoo.com/%E9%86%AB%E7%9 ... w--;_ylv=3
- Thana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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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修法 不救人、開錯刀才負刑責
希望民眾不要往負面想
大部分的醫師都是善良的
害怕糾紛而防衛醫療的大部分的醫師也都是善良的
唉
大部分的醫師都是善良的
害怕糾紛而防衛醫療的大部分的醫師也都是善良的
唉
人生哪有辦得完
知是夢幻哪來坎
理上辦事存善念
忽然夢了記得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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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修法 不救人、開錯刀才負刑責
對阿!感覺是要把[依法轉診]都列入刑罰!?gary 寫:修過的法條仍有窒礙難行之處
比如: 能救而不救? God knows!! Dr do not know.
EX: 有神經外科但無icu床或無腦壓監測器建議轉診
算不算能救而不救?! (壓力) (壓力) (壓力)
跟家人吃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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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修法 不救人、開錯刀才負刑責
係啊未來醫護只有在故意(如明明能救、該救卻撒手不管)或是開錯刀、給錯藥等重大疏失、並致病患死傷,且非屬特殊情況,才得擔負刑責
這種法條簡直讓醫師想依法逃命都沒辦法
急診醫師逃到醫美診所之後不幸看到病人倒下去.........挖哩咧......還是得救捏......
這果然是防堵五大科逃跑的方法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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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修法 不救人、開錯刀才負刑責
這就是<依法看病>的精隨hjh 寫:係啊未來醫護只有在故意(如明明能救、該救卻撒手不管)或是開錯刀、給錯藥等重大疏失、並致病患死傷,且非屬特殊情況,才得擔負刑責
這種法條簡直讓醫師想依法逃命都沒辦法
急診醫師逃到醫美診所之後不幸看到病人倒下去.........挖哩咧......還是得救捏......
這果然是防堵五大科逃跑的方法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醫師必須具保證人地位,才有救人的義務
以前一樣
現在一樣
未來還是一樣
無須害怕,誤解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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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修法 不救人、開錯刀才負刑責
過或不過都還是要<依法看病>,千萬不要勉強自己強救人truelovecoco 寫:不是說不會過的嗎??
醫師對於已負保證人地位的病人,且生命危急者以外
都要尊重病人選擇治療或不治療的權利
同時也要讓病人知道選擇治療或不治療的結果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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