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刑責合理化 衛署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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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刑責合理化 衛署提修法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211070436-1.aspx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7日電)
衛生署報告指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修法已送行政院審核,將設調解前置原則,明定不得任意提民事訴訟及刑事自訴。
不過,法務部報告指出,若希望民眾不以刑事訴訟解決醫療糾紛,應建立多元紛爭解決機制及強制保險或補償等配套,強化調解公信力,讓民眾願意調解,而非限制訴訟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明天邀行政院衛生署長邱文達、法務部次長報告「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之現況、問題與對策暨具體改善作法」並備詢。
根據衛生署送立法院的報告指出,為合理分擔醫療風險,改善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署已擬定醫療刑責合理化修法草案,並送行政院審核中。
報告指出,參考國際作法,修法強化調解機制,縮短病例證據保存期限、建立調解前置原則,明定不得任意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自訴,醫療機構不得無故缺席調解會議,並建構補償基金及無過失補償制度,規劃代位追償設計,也要求醫療機構對醫療糾紛提出改善方案。
法務部報告則指出,醫療糾紛案件起訴率低且醫療糾紛刑事案件增加並非台灣獨有趨勢,偵查案件比例也沒有高於德國、日本。
報告指出,如果希望民眾不以刑事訴訟處理醫療糾紛,應化解民眾對民事訴訟程序,且應建立訴訟外調解機制,並考慮設強制保險或補償機制。
法務部認為,醫療糾紛刑事案件可考慮採強制調解,若民眾提刑事告訴,檢察官受理即轉介調處,讓病人和醫生溝通。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7日電)
衛生署報告指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修法已送行政院審核,將設調解前置原則,明定不得任意提民事訴訟及刑事自訴。
不過,法務部報告指出,若希望民眾不以刑事訴訟解決醫療糾紛,應建立多元紛爭解決機制及強制保險或補償等配套,強化調解公信力,讓民眾願意調解,而非限制訴訟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明天邀行政院衛生署長邱文達、法務部次長報告「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之現況、問題與對策暨具體改善作法」並備詢。
根據衛生署送立法院的報告指出,為合理分擔醫療風險,改善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署已擬定醫療刑責合理化修法草案,並送行政院審核中。
報告指出,參考國際作法,修法強化調解機制,縮短病例證據保存期限、建立調解前置原則,明定不得任意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自訴,醫療機構不得無故缺席調解會議,並建構補償基金及無過失補償制度,規劃代位追償設計,也要求醫療機構對醫療糾紛提出改善方案。
法務部報告則指出,醫療糾紛案件起訴率低且醫療糾紛刑事案件增加並非台灣獨有趨勢,偵查案件比例也沒有高於德國、日本。
報告指出,如果希望民眾不以刑事訴訟處理醫療糾紛,應化解民眾對民事訴訟程序,且應建立訴訟外調解機制,並考慮設強制保險或補償機制。
法務部認為,醫療糾紛刑事案件可考慮採強制調解,若民眾提刑事告訴,檢察官受理即轉介調處,讓病人和醫生溝通。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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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刑責合理化 衛署提修法
說得太好了hitachi 寫:白痴衛生署
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最後刑責沒去掉,更沒合理化
還挖了醫界的錢
補給了「自然病死」的民眾
建立了「世界唯一的自然病死醫師還得賠錢」的制度
就崩壞吧!!
這個代位求償更是可笑
別國設計這個制度是為了使病人端得到補償
醫療端得以檢討自身得失
搞成這樣,那偉大的衛生署一律都說醫生端有錯好了
那這個基金就永遠不會缺錢了
不怕神一樣的對手,就怕豬一樣的隊友
衛生署這麼厲害
順便幫健保局代位求償酒駕,自殘,車禍等等的好了
那健保就萬萬代代不倒了
看到這個新聞
我再也不敢勸學弟妹走六大皆空科了
很好,醫療加速崩壞
早日達成台灣無醫村的理想
Re: 醫療刑責合理化 衛署提修法
+1hitachi 寫:白痴衛生署
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最後刑責沒去掉,更沒合理化
還挖了醫界的錢
補給了「自然病死」的民眾
建立了「世界唯一的自然病死醫師還得賠錢」的制度
就崩壞吧!!
請問 全聯會在做什麼 ?
難道是, 繼醫藥分業後 ;
再度對醫界, 做出重傷害 !
(打小人)
Re: 醫療刑責合理化 衛署提修法
補償法兩大重點,其一是財源,其一是要補償誰。
財源很扯就不重複說了 viewtopic.php?p=1204151#p1204151
補償誰...網路上似乎還找不到衛生署版本的草案
先引用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 參考
下列生育事故不在救濟之列:
1. 流產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2. 36 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3.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4. 對於生育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方者。
5. 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
依照這版本...如果對照到補償法,很令人懷疑可以阻擋多少糾紛
版本嚴一點,效果不彰,
版本鬆一點,兩三下基金就破產,補償基金最好是用點值給付,
但如果點值爆低,效果又不彰了。
最後不是效果不彰,就是淪為全民喪葬補助,只有有把握告贏的家屬不會拿到這筆補助。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財源很扯就不重複說了 viewtopic.php?p=1204151#p1204151
補償誰...網路上似乎還找不到衛生署版本的草案
先引用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 參考
下列生育事故不在救濟之列:
1. 流產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2. 36 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3.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4. 對於生育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方者。
5. 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
依照這版本...如果對照到補償法,很令人懷疑可以阻擋多少糾紛
版本嚴一點,效果不彰,
版本鬆一點,兩三下基金就破產,補償基金最好是用點值給付,
但如果點值爆低,效果又不彰了。
最後不是效果不彰,就是淪為全民喪葬補助,只有有把握告贏的家屬不會拿到這筆補助。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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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刑責合理化 衛署提修法
更正一點hjh 寫:補償法兩大重點,其一是財源,其一是要補償誰。
財源很扯就不重複說了 viewtopic.php?p=1204151#p1204151
補償誰...網路上似乎還找不到衛生署版本的草案
先引用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 參考
下列生育事故不在救濟之列:
1. 流產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2. 36 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3.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4. 對於生育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方者。
5. 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
依照這版本...如果對照到補償法,很令人懷疑可以阻擋多少糾紛
版本嚴一點,效果不彰,
版本鬆一點,兩三下基金就破產,補償基金最好是用點值給付,
但如果點值爆低,效果又不彰了。
最後不是效果不彰,就是淪為全民喪葬補助,只有有把握告贏的家屬不會拿到這筆補助。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有把握告贏的家屬會「先拿這筆」再告
告贏了拿到更大筆的
再等「政府向他追討之前那一筆」
政府追討?? 大家都知道,台灣的公務員,何必做吃力不討好的事……
於是,個人認為,兩筆都進口袋的機會不低啊…
(如果還有民代、仇醫出來叫兩聲,公務員就順勢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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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刑責合理化 衛署提修法
再補充一些我的想法hitachi 寫:更正一點hjh 寫:補償法兩大重點,其一是財源,其一是要補償誰。
財源很扯就不重複說了 viewtopic.php?p=1204151#p1204151
補償誰...網路上似乎還找不到衛生署版本的草案
先引用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 參考
下列生育事故不在救濟之列:
1. 流產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2. 36 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3.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4. 對於生育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方者。
5. 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
依照這版本...如果對照到補償法,很令人懷疑可以阻擋多少糾紛
版本嚴一點,效果不彰,
版本鬆一點,兩三下基金就破產,補償基金最好是用點值給付,
但如果點值爆低,效果又不彰了。
最後不是效果不彰,就是淪為全民喪葬補助,只有有把握告贏的家屬不會拿到這筆補助。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有把握告贏的家屬會「先拿這筆」再告
告贏了拿到更大筆的
再等「政府向他追討之前那一筆」
政府追討?? 大家都知道,台灣的公務員,何必做吃力不討好的事……
於是,個人認為,兩筆都進口袋的機會不低啊…
(如果還有民代、仇醫出來叫兩聲,公務員就順勢下車…)
病家有了補償辦法給的補償金後,能對醫院、醫師提告的方式更多元了。
原本也許病家囿於經濟不好,只能選擇免費的「以刑逼民」的方式告醫師。
大家應該知道,醫療糾紛的刑事定罪率並不高,病家的勝算並不大。
但是有時醫師會因為跑法院跑煩了,選擇和解,病家要錢的目的就達到了。
現在有了這筆錢,多了以下兩種選擇:
1.直接提民事告訴,因為有錢可以付裁判費了。民事告訴在領了補償金後還能提告嗎?當然可以。因為補償金的額度不夠彌補病家的損失啊!而且病家能領到補償金,正好證明了病家有「受到損害」的事實。現在病家只要再舉證「補償金不夠彌補其受到的損害」,法官很可能就會同意病家的民事賠償的要求。醫院(及醫師)就得賠錢補足其受到的損害,而且病家原本領到的補償金也不必返還。
2.民事及刑事同時、分別提出告訴。民事要錢的目的不用說了,再加告你一條免成本的刑事,反正刑事告不告得成都不影響民事方面的判決,但多一個刑事告訴的壓力,可以逼醫師與醫院拿出「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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