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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y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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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扯+幹

文章 Easyplayer »

最近整理一些醫療糾紛案件

看到很扯的案件
【裁判字號】 100,醫自,1
【裁判日期】 1000210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重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醫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周靜
自訴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李信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住所雖非在本
院所轄範圍,但依自訴人自訴意旨所載,其係至國軍松山醫
院接受被告之診治時,因被告於進行右耳垂切除手術時,不
慎切除右耳垂過多,造成其因而受有右耳與左耳長短不一之
重傷害結果,是依自訴之主張,本案之犯罪地為國軍松山醫
院。而查,國軍松山醫院址設臺北市○○區○○路131號,
屬本院所轄之範圍。從而,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信賢為國軍松山醫院醫師,自訴人於
民國90年5月31日因耳垂腫脹至國軍松山醫院耳鼻喉科接受
被告門診治療,嗣被告於90年6月13日為自訴人施行右耳垂
切除手術,因被告不慎將自訴人之右耳垂切除過多,於手術
後3日,自訴人始知被告切除自訴人右耳垂過多,造成自訴
人右耳較左耳為短,飽受毀容之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 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云云。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
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人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個月內為之,同法第23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刑法第284
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經查,自訴人於90年5月31日至國軍松山醫院
門診,經被告診斷結果為右耳皮脂腺囊腫,於90年6月13日
接受被告之右耳垂切除手術,有自訴人所提出之病歷資料在
卷可稽。又依自訴人自訴狀所載,自訴人於手術後3日即已
知悉被告進行切除手術過程中,不慎切除自訴人右耳垂過多
,造成其右耳較左耳為短之結果。是自訴人指訴各節即令均
為真實,且被告就本件醫療行為容有過失,但自訴人既於手
術後3日已知悉被告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犯行,則揆諸前
揭規定,自訴人自應於其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自訴,
但自訴人卻遲至100年2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
有自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查,顯已逾告訴期間,揆之首開
說明,已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43條、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最後由 Easyplayer 於 週一 9月 24, 2012 5:0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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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ten
部長級
部長級
文章: 7568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30, 2006 1:17 pm

Re: 扯

文章 wipten »

標題改為幹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圖檔
huangjauwen
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
文章: 9419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31, 2011 9:20 pm
來自: 桃園

Re: 扯+幹

文章 huangjauwen »

還好啦.......不受理
只是拖10年才忽然要告.........中間必有貓膩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扯+幹

文章 施肇榮 »

很扯的案件自訴人 : 周靜

記起來,從今以後無緣


Easyplayer 寫:最近整理一些醫療糾紛案件

看到很扯的案件
【裁判字號】 100,醫自,1
【裁判日期】 1000210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重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醫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周靜
自訴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李信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住所雖非在本
院所轄範圍,但依自訴人自訴意旨所載,其係至國軍松山醫
院接受被告之診治時,因被告於進行右耳垂切除手術時,不
慎切除右耳垂過多,造成其因而受有右耳與左耳長短不一之
重傷害結果,是依自訴之主張,本案之犯罪地為國軍松山醫
院。而查,國軍松山醫院址設臺北市○○區○○路131號,
屬本院所轄之範圍。從而,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信賢為國軍松山醫院醫師,自訴人於
民國90年5月31日因耳垂腫脹至國軍松山醫院耳鼻喉科接受
被告門診治療,嗣被告於90年6月13日為自訴人施行右耳垂
切除手術,因被告不慎將自訴人之右耳垂切除過多,於手術
後3日,自訴人始知被告切除自訴人右耳垂過多,造成自訴
人右耳較左耳為短,飽受毀容之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 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云云。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
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人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個月內為之,同法第23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刑法第284
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經查,自訴人於90年5月31日至國軍松山醫院
門診,經被告診斷結果為右耳皮脂腺囊腫,於90年6月13日
接受被告之右耳垂切除手術,有自訴人所提出之病歷資料在
卷可稽。又依自訴人自訴狀所載,自訴人於手術後3日即已
知悉被告進行切除手術過程中,不慎切除自訴人右耳垂過多
,造成其右耳較左耳為短之結果。是自訴人指訴各節即令均
為真實,且被告就本件醫療行為容有過失,但自訴人既於手
術後3日已知悉被告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犯行,則揆諸前
揭規定,自訴人自應於其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自訴,
但自訴人卻遲至100年2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
有自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查,顯已逾告訴期間,揆之首開
說明,已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43條、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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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8898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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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扯+幹

文章 hjh »

他的律師怎麼............沒提醒原告會不受理呢
律德..........
lionelchiu
科主任級
科主任級
文章: 6021
註冊時間: 週三 6月 17, 2009 12:39 pm

Re: 扯+幹

文章 lionelchiu »

hjh 寫:他的律師怎麼............沒提醒原告會不受理呢
律德..........
說不定可以回過頭來告律師....
頂讓診所,新北市戰區,店面寬近國小
意者私訊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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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ker
榮譽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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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161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6, 2008 11:04 pm
來自: 斯巴達
表達感謝: 1 次

Re: 扯+幹

文章 sucker »

hjh 寫:他的律師怎麼............沒提醒原告會不受理呢
律德..........
先收錢再說 (賊)
https://youtu.be/rVNbkeZbwHw

人生苦短 要督趁早 我督故我在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但盼風雨來,能留你在此』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即使天無雨,我亦留此地』

我願化身石橋,受那五百年風吹,五百年日曬,五百年雨淋,只求她從橋上經過

真愛 無私 善良 寬恕 信心 希望
善待身邊的人 找到生命的意義
用積極樂觀又充滿正能量的心態
活在當下 開心面對未來的每一刻



瑞莎的瑞星韻律體操協會 https://risingstar-rg.tw/
歡迎大家捐款支持 (眼汪汪) (眼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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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springfield
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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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08
註冊時間: 週日 3月 11, 2007 10:26 pm

Re: 扯+幹

文章 rickspringfield »

不小心想到性暴力的畫面
apprum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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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24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19, 2009 6:19 pm

Re: 扯+幹

文章 apprum »

那個律師.................
Ppdtbu
R2
R2
文章: 251
註冊時間: 週四 12月 29, 2011 10:00 am
來自: +1

Re: 扯+幹

文章 Ppdtbu »

Easyplayer 寫:最近整理一些醫療糾紛案件

看到很扯的案件
【裁判字號】 100,醫自,1
【裁判日期】 1000210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重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醫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周靜
自訴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李信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住所雖非在本
院所轄範圍,但依自訴人自訴意旨所載,其係至國軍松山醫
院接受被告之診治時,因被告於進行右耳垂切除手術時,不
慎切除右耳垂過多,造成其因而受有右耳與左耳長短不一之
重傷害結果,是依自訴之主張,本案之犯罪地為國軍松山醫
院。而查,國軍松山醫院址設臺北市○○區○○路131號,
屬本院所轄之範圍。從而,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信賢為國軍松山醫院醫師,自訴人於
民國90年5月31日因耳垂腫脹至國軍松山醫院耳鼻喉科接受
被告門診治療,嗣被告於90年6月13日為自訴人施行右耳垂
切除手術,因被告不慎將自訴人之右耳垂切除過多,於手術
後3日,自訴人始知被告切除自訴人右耳垂過多,造成自訴
人右耳較左耳為短,飽受毀容之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 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云云。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
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人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個月內為之,同法第23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刑法第284
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經查,自訴人於90年5月31日至國軍松山醫院
門診,經被告診斷結果為右耳皮脂腺囊腫,於90年6月13日
接受被告之右耳垂切除手術,有自訴人所提出之病歷資料在
卷可稽。又依自訴人自訴狀所載,自訴人於手術後3日即已
知悉被告進行切除手術過程中,不慎切除自訴人右耳垂過多
,造成其右耳較左耳為短之結果。是自訴人指訴各節即令均
為真實,且被告就本件醫療行為容有過失,但自訴人既於手
術後3日已知悉被告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犯行,則揆諸前
揭規定,自訴人自應於其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自訴,
但自訴人卻遲至100年2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
有自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查,顯已逾告訴期間,揆之首開
說明,已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43條、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小弟最近也是在整理一些案件
不過是從民事開始著手,
不知大大都是怎樣尋找刑事方面的醫糾案件
因為刑案的字號並非以醫字開頭
常以一般的「訴」字開頭
沈舟側畔千帆過,枯木前頭萬樹春
fas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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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13, 2007 9:25 pm

Re: 扯+幹

文章 fascia »

所以耳垂皮脂囊腫......切除?????........,the answer is :
不用開刀,不會開刀,不能開刀,不願開刀,不行開刀,不要開刀,不可以開刀

I & D.............再研究研究,先用藥看看效果
Easy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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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扯+幹

文章 Easyplayer »

Ppdtbu 寫:
Easyplayer 寫:最近整理一些醫療糾紛案件

看到很扯的案件
小弟最近也是在整理一些案件
不過是從民事開始著手,
不知大大都是怎樣尋找刑事方面的醫糾案件
因為刑案的字號並非以醫字開頭
常以一般的「訴」字開頭
大大....
小弟都Key關鍵字...."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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