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醫師事先未踐行告知同意法則,但對於醫療行為已善盡其注意之義務,仍難謂與病人之死傷結果,有必然之因果關係。
史蒂文強森症候群既無法預防、預測,自無從苛責被告善盡告知之責。告知
既無助於危害之防止,或影響危害之發生,自與被害人所患史蒂文強森症候群間,無必然之因果關係,難責被告負過失責任。以上已據原判決於理由欄敘述明確,檢察官認被告未踐行告知義務而有疏失,自屬誤會。又被告行為時醫療法第四十六條(即現行醫療法第六十三條)明定:醫院實施「手術」時,始有「告知同意」法則之適用,但如情況緊急,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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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醫師事先未踐行告知同意法則,但對於醫療行為已善盡其注意之義務,仍難謂與病人之死傷結果,有必然之因果關係。
史蒂文強森症候群既無法預防、預測,自無從苛責被告善盡告知之責。告知
既無助於危害之防止,或影響危害之發生,自與被害人所患史蒂文強森症候群間,無必然之因果關係,難責被告負過失責任。以上已據原判決於理由欄敘述明確,檢察官認被告未踐行告知義務而有疏失,自屬誤會。又被告行為時醫療法第四十六條(即現行醫療法第六十三條)明定:醫院實施「手術」時,始有「告知同意」法則之適用,但如情況緊急,不在此限。
負負得正,一句話:「沒有因果關係!」仍難謂與病人之死傷結果,有必然之因果關係
看來那些說法好像都可以拼湊成一番道理,lupin 寫:如醫師事先未踐行告知同意法則,但對於醫療行為已善盡其注意之義務,仍難謂與病人之死傷結果,有必然之因果關係。史蒂文強森症候群既無法預防、預測,自無從苛責被告善盡告知之責。告知
既無助於危害之防止,或影響危害之發生,自與被害人所患史蒂文強森症候群間,無必然之因果關係,難責被告負過失責任。以上已據原判決於理由欄敘述明確,檢察官認被告未踐行告知義務而有疏失,自屬誤會。又被告行為時醫療法第四十六條(即現行醫療法第六十三條)明定:醫院實施「手術」時,始有「告知同意」法則之適用,但如情況緊急,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