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陳玲玉】 2012.07.27 03:42 am
衛生署於本月21日召開「守護台灣醫療高峰會議」,其中一個重要議題是「推動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期使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有較為明確而合理的規範。
針對此一議題,反對修法者的論點無非認為,「業務過失致人傷亡之刑責」,為刑法所明定,醫師既為執行業務之人,自無不適用「業務過失刑責」之理。惟醫療行為和一般執行業務行為,有下列重大不同:
一、醫師業務的對象為「病人」。有病之人,即係自身存有「傷害」甚至如不醫療即可能「死亡」之人。則該病人於醫療後發生「傷害」或「死亡」的結果時,究竟是否為醫療行為所造成?實難認定。
二、每個病人的體力與意志力不同。同樣的醫療行為,施行於相同病症的不同病患,其衍生的傷亡後果也不會相同。
三、病人的病症本身可能同時涉及諸多不同科別,更可能因醫療行為而產生併發症,實難期待醫師有全科全能的醫技。
四、病人使用不同檢查設備或不同醫療器材的結果,也可能使同一醫療行為,產生不同的傷亡後果。
五、醫師經常需要在很短的時間內,作出緊急而重大的醫療決定,故難以期待醫師所為可以盡如人意。
六、醫療行為的後果,必然是「痊癒、繼續生病(傷害)、死亡」三者之一。此種高度風險,絕非其他行業所可相比。
七、醫師沒有選擇或遺棄病人的權利。
簡言之,醫療行為發生傷亡結果的因素良多,事實上很難於事故發生後,認定「醫療行為」和「病人傷亡」間的「因果關係」;尤難事後判斷醫師當初的醫療行為,是否存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故不宜逕以一般「業務過失」繩之。
更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法律規定醫師應就業務過失負擔刑責,衍生病人藉詞提起刑事告訴,以恫嚇醫師,俾爭取高額金錢賠償的事件,屢見不鮮。而漫長的訴訟程序,則使涉案醫師無法安心工作,影響醫療品質及病患權益甚鉅。
尤有甚者,由於刑責風險壓力,已造成不少醫師因而怯於行醫,包括不願實施有風險卻對病人有益的醫療行為、將病人轉診、選擇風險較低的醫療科別、甚至棄醫從商。此一反常現象的浮現,令人不得不正視及檢討現行醫療過失刑責的合理性。
吾等認同,對於未能敬謹執業而致病人傷亡的醫師,應該給予相當懲處以昭烔戒。對此,醫療法第108條業已明定,主管機關衛生署可對醫師施予以「停業」,甚至「廢止開業執照」的嚴厲處分,亦即「刑罰」並非唯一的制裁手段。
進而言之,病人的傷亡值得同情與救助。但醫師坐牢對病人並無實益,因為死者無法復生,傷者也不能因而痊癒。為解決醫療糾紛,宜由政府出面協助病人獲得合理金錢賠償,而衛生署目前推動的「醫療事故救濟基金」及「醫療爭議處理及事故救濟法」,都是值得採行的良法美意。
至於醫師應負刑責的合理化,則可考慮於「醫療法」中具體規定:以醫師「違反醫療常規」作為構成「業務過失」的具體要件,並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以期醫師得以遵循而防範醫療傷亡於未然,並可作為檢察官及法官在「醫療鑑定小組」協助下,認定醫師有無「業務過失刑責」的基準。
總之,支持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乃為了避免醫療體系因醫師倦勤甚或人才無以為繼而崩解,最終目的則在於提高醫療品質,以維全民健康。(作者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全文網址: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2528 ... z21mhvXt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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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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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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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並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以期醫師得以遵循而防範醫療傷亡於未然.......
一般人可能會誤會,所謂「醫療常規」,是從英美侵權法(torts)裡面的standard of care來的,並不是指特定的醫療準則,常規會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隨時改變,所以每一個案件的「醫療常規」都不相同,必須由專家證人來認定。
所以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不可能的啦!實務上根本行不通。
一般人可能會誤會,所謂「醫療常規」,是從英美侵權法(torts)裡面的standard of care來的,並不是指特定的醫療準則,常規會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隨時改變,所以每一個案件的「醫療常規」都不相同,必須由專家證人來認定。
所以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不可能的啦!實務上根本行不通。
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這文章擺在經濟日報真是浪費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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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不 完全贊成正面表列的常規(您是醫師嗎?)genechange 寫:並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以期醫師得以遵循而防範醫療傷亡於未然.......
一般人可能會誤會,所謂「醫療常規」,是從英美侵權法(torts)裡面的standard of care來的,並不是指特定的醫療準則,常規會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隨時改變,所以每一個案件的「醫療常規」都不相同,必須由專家證人來認定。
所以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不可能的啦!實務上根本行不通。
既是常規 就不應"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隨時改變"
請衛生署快點訂定 並請知會健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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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今天醫療糾紛的判斷標準會亂image 寫:不 完全贊成正面表列的常規(您是醫師嗎?)genechange 寫:並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以期醫師得以遵循而防範醫療傷亡於未然.......
一般人可能會誤會,所謂「醫療常規」,是從英美侵權法(torts)裡面的standard of care來的,並不是指特定的醫療準則,常規會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隨時改變,所以每一個案件的「醫療常規」都不相同,必須由專家證人來認定。
所以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不可能的啦!實務上根本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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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律的義務事實上並不高
是<醫師>莫名其妙的把它墊高
然後再哇哇叫說無法達成
醫師法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 73 條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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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太抽象施肇榮 寫:今天醫療糾紛的判斷標準會亂image 寫:不 完全贊成正面表列的常規(您是醫師嗎?)genechange 寫:並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以期醫師得以遵循而防範醫療傷亡於未然.......
一般人可能會誤會,所謂「醫療常規」,是從英美侵權法(torts)裡面的standard of care來的,並不是指特定的醫療準則,常規會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隨時改變,所以每一個案件的「醫療常規」都不相同,必須由專家證人來認定。
所以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不可能的啦!實務上根本行不通。
既是常規 就不應"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隨時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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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律的義務事實上並不高
是<醫師>莫名其妙的把它墊高
然後再哇哇叫說無法達成
醫師法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 73 條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醫師要的是"超音波上長到幾公分的疑似膽囊息肉要切除" "頭部外傷什麼情況下可以照電腦斷層" 之類的明確規範.....
而且 既然是衛生署寫的 健保局也該照著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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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既然醫療都可以標準化、制式化,要醫師來幹甚麼image 寫:太抽象施肇榮 寫:今天醫療糾紛的判斷標準會亂image 寫:不 完全贊成正面表列的常規(您是醫師嗎?)genechange 寫:並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以期醫師得以遵循而防範醫療傷亡於未然.......
一般人可能會誤會,所謂「醫療常規」,是從英美侵權法(torts)裡面的standard of care來的,並不是指特定的醫療準則,常規會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隨時改變,所以每一個案件的「醫療常規」都不相同,必須由專家證人來認定。
所以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不可能的啦!實務上根本行不通。
既是常規 就不應"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隨時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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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律的義務事實上並不高
是<醫師>莫名其妙的把它墊高
然後再哇哇叫說無法達成
醫師法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 73 條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醫師要的是"超音波上長到幾公分的疑似膽囊息肉要切除" "頭部外傷什麼情況下可以照電腦斷層" 之類的明確規範.....
而且 既然是衛生署寫的 健保局也該照著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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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確實是有些醫師認為要明文<診所要設置endo和air-bag>truelovecoco 寫:我想問:
所以診所要設置endo和air-bag嗎??
因為"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有強制診所要設置哪些嗎??
謝謝
後經堅決反對才作罷
原因,診所醫師許久沒使用endo,若定為必要設備時
對病人而言反而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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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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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這一篇,說得很有道理
不過,我認為鬼島的醫療體系
在賤保箝制下,已無可救藥
還是讓它崩解比較好 (挖鼻孔)
不過,我認為鬼島的醫療體系
在賤保箝制下,已無可救藥
還是讓它崩解比較好 (挖鼻孔)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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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標準化、制式化 還是要醫師診斷符不符合這個標準跟進一步處理 比如照超音波跟開刀 當然是醫師做啊施肇榮 寫:既然醫療都可以標準化、制式化,要醫師來幹甚麼image 寫:太抽象施肇榮 寫:今天醫療糾紛的判斷標準會亂image 寫:不 完全贊成正面表列的常規(您是醫師嗎?)genechange 寫:並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以期醫師得以遵循而防範醫療傷亡於未然.......
一般人可能會誤會,所謂「醫療常規」,是從英美侵權法(torts)裡面的standard of care來的,並不是指特定的醫療準則,常規會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隨時改變,所以每一個案件的「醫療常規」都不相同,必須由專家證人來認定。
所以由衛生署頒訂具有拘束力的「醫療常規」......不可能的啦!實務上根本行不通。
既是常規 就不應"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隨時改變"
請衛生署快點訂定 並請知會健保局
就是法律的義務事實上並不高
是<醫師>莫名其妙的把它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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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 73 條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醫師要的是"超音波上長到幾公分的疑似膽囊息肉要切除" "頭部外傷什麼情況下可以照電腦斷層" 之類的明確規範.....
而且 既然是衛生署寫的 健保局也該照著做吧
健保不也有給付常規 比如 白內障多少視力以下可以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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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本縣衛生局一年一次的西醫診所安全作業督導考核都有檢查,要備有endo和air-bag.truelovecoco 寫:我想問:
所以診所要設置endo和air-bag嗎??
因為"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有強制診所要設置哪些嗎??
謝謝
是高官也好,是乞丐也罷,是名人亦可,是凡夫也行,生病的時候,一樣虛弱,受傷的時候,一樣脆弱,能活的活,該去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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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那是 貴縣的醫師公會認為 貴縣的醫師程度都很高river 寫:本縣衛生局一年一次的西醫診所安全作業督導考核都有檢查,要備有endo和air-bag.truelovecoco 寫:我想問:
所以診所要設置endo和air-bag嗎??
因為"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有強制診所要設置哪些嗎??
謝謝
哪一天出事, 貴縣醫師沒有盡<義務>,就是有<疏失>,跟著就會有<過失>
還不快處理,等著上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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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施肇榮 寫:
確實是有些醫師認為要明文<診所要設置endo和air-bag>
後經堅決反對才作罷
原因,診所醫師許久沒使用endo,若定為必要設備時
對病人而言反而危險



不打針 (微笑) 就是不打針 (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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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沒錯肉咖 寫:施肇榮 寫:
確實是有些醫師認為要明文<診所要設置endo和air-bag>
後經堅決反對才作罷
原因,診所醫師許久沒使用endo,若定為必要設備時
對病人而言反而危險![]()
![]()
on endo需要護理人員協助
確定診所護理人員還記得該做甚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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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醫師還是被醫師所害vsdog 寫:沒錯肉咖 寫:施肇榮 寫:
確實是有些醫師認為要明文<診所要設置endo和air-bag>
後經堅決反對才作罷
原因,診所醫師許久沒使用endo,若定為必要設備時
對病人而言反而危險![]()
![]()
on endo需要護理人員協助
確定診所護理人員還記得該做甚麼嗎
沒有能力 on endo 的醫師卻又不敢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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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1肉咖 寫:施肇榮 寫:
確實是有些醫師認為要明文<診所要設置endo和air-bag>
後經堅決反對才作罷
原因,診所醫師許久沒使用endo,若定為必要設備時
對病人而言反而危險![]()
![]()
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請問是那一縣啊,可暗示一下嗎river 寫:本縣衛生局一年一次的西醫診所安全作業督導考核都有檢查,要備有endo和air-bag.truelovecoco 寫:我想問:
所以診所要設置endo和air-bag嗎??
因為"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有強制診所要設置哪些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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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專家觀點/醫療過失刑責 應合理化
施肇榮 寫: .
今天醫療糾紛的判斷標準會亂
就是法律的義務事實上並不高
是<醫師>莫名其妙的把它墊高
然後再哇哇叫說無法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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