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 ... day-o7.htm
◎ 林萍章
日前,中正大學法律系羅俊瑋教授投書「除罪化VS.責任險」,對醫界致力於「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不是除罪化)多所誤解。
羅教授認為除罪化違反平等原則。可是,從各國醫療過失刑事訴訟實證研究可知,美、日、德極少對醫療過失追訴刑責。台灣醫師被刑事起訴的機率,以人口比例計算,是日本的十三倍、美國的四百倍。至於台灣醫師被判刑之機率,依醫師人數計算,為日本、德國七倍以上。難道美、日、德的病人沒有人權以致不准對醫師提刑事訴訟?或是美日德的醫師比較尊貴而可逃脫刑法制裁?
人體反應之不確定性很高,醫師即使依照醫療常規治療病人,也常發生併發症。故而,美日德將醫療過失之刑事構成要件界定在「客觀上注意義務的偏離必須達到明顯重大的程度」。若未達此標準,則不追訴刑責,但仍以民法追究醫師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立委乃提出「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僅僅要求比照美日德,將醫療過失之刑事構成要件界定在「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重大過失。
另外,過失除罪化在台灣早有先例。《刑法》第一二四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與第一二七條之「違法行刑罪」第一項,皆以故意為構成要件,將法官、仲裁人與檢察官排除於《刑法》與《民法》過失追訴之外。《刑法》第一二七條第二項,乃針對檢察官之過失,但過去十二年來案件未曾聽聞,應是採「重大過失」。此二法條已將法官與檢察官排除於《刑法》過失犯之外,甚至不准被害人提告。故而,台灣司法人員早已「過失除罪化」。
醫事人員絕不會故意傷害病人,然而,「司法制度錯誤」造成急重症醫療大崩壞。為解決醫療困境,維護民眾健康權益,醫療過失刑責當然應該合理化!
(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教授,法律碩士)
司法官過失早已除罪化 醫師何時刑責合理化?(林萍章 醫學教授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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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過失早已除罪化 醫師何時刑責合理化?(林萍章 醫學教授法律碩士)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Re: 司法官過失早已除罪化 醫師何時刑責合理化?(林萍章 醫學教授法律碩士)
這一題牽涉到的還有法官的權威問題,不是用論辯可以解決的。個人認為只有透過立法或更高層由上而下才有機會改變。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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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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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司法官過失早已除罪化 醫師何時刑責合理化?(林萍章 醫學教授法律碩士)
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本條是專門 告法官 告檢察官 告審判長 公設之仲裁者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告檢察官 告刑事警察 告警察 基本上屬法務調查係統(地檢署亦屬法務部管) 法院屬司法院系統管轄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7條(違法行刑罪)只能告正在執行判刑罰者(處決犯人之公務員)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要件是該公務員是必須先拿到法院判決.尚未判決案子時.決不可用此條來告~白告~好比告檢察官 法官 因為該案沒判決前 不能用此條來當提告),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以下罰金。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好比法官 檢察官),不在此限。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告檢察官 告刑事警察 告警察 基本上屬法務調查係統(地檢署亦屬法務部管) 法院屬司法院系統管轄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7條(違法行刑罪)只能告正在執行判刑罰者(處決犯人之公務員)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要件是該公務員是必須先拿到法院判決.尚未判決案子時.決不可用此條來告~白告~好比告檢察官 法官 因為該案沒判決前 不能用此條來當提告),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以下罰金。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好比法官 檢察官),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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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司法官過失早已除罪化 醫師何時刑責合理化?(林萍章 醫學教授法律碩士)

蔡正元立委的FB 已經有不少民眾對醫師刑責合理化或去刑責話抗議了
大家有機會 要多發聲啊
雖然還有長路要走
把法官檢察官/機師 拿來對比 還不錯
有些民眾的論點 如果有大大論述能力強的 要去FB 頁面發聲喔
不打針 (微笑) 就是不打針 (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