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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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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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TC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 ... ay-so9.htm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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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CO
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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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23, 2007 7:41 pm
來自: 台北市

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ROCCO »

這是什麼法律呢?

塑膠醫院,寶山醫院的同儕們

如果想離職的話,可以依樣畫葫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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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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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5497
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0, 2008 5: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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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smallant »

鬼島又一無法理解之事
1.手肘痛原因很多.做愛做的事姿勢不好也會ㄚ
2.假如成為慣例與判例通則
全台灣的作業員只要腰酸背痛.全都可以告雇主
團體訴訟更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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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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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836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來自: DC UNIVE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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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lupin »

全世界最偽善的地方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阿寬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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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19, 2011 6:51 am

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阿寬 »

剪髮業沒有設定每日「合理剪髮量」上限, 當然要賠
mhc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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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72
註冊時間: 週四 2月 02, 2012 10:36 pm

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mhc130588 »

醫師不適用勞基法...這條看的到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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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n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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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五 10月 02, 2009 9:40 am
來自: 藍色星球一個小小小小島

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amin30 »

這是哪門子因果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
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簑湮雨任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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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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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8:45 pm

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DR.HSU »

剪一個40元.7個月剪3000人.所得才12萬.1個月才17000.
所以最大原因應該是賺太少太難賺了.

以前理髮店還蠻好的.理一個西裝頭加洗頭吹風不上油不上蠟.10幾分鐘搞定.收個4~500元很平常.辛苦一點一天理40個.收入不輸開診所.
現在幫人理頭髮的人多了.競爭激烈.出現100元99元微利的價碼已經有一段時間了.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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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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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polo »

台灣的雇主 也考慮要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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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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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295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09, 2006 10:21 am
來自: 中部鄉下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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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hsu »

平均一天理17-18個
這種百元理髮店
一天理這樣的數字還好吧
我平常去理220元的+洗頭
每一個客人大約都要理半小時左右哩
人事問題PM
歡迎提供資料
僅供通過認證之醫師會員查詢

交通要遵守
紅燈停
綠燈行
sam6840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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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sam6840 »

太拼的員工,要強制休息。否則算違反勞動契約,可以直接開除! (打小人)
ortho
CR
CR
文章: 941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21, 2009 4:21 pm
來自: 高雄市內的偏遠地區

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ortho »

這種判決真的太離譜了!如依此例,那全台灣的勞工都可以去告雇主了!
哪一個勞動工作者甚至辦公室工作者不是腰酸背痛、肩頸酸痛、手痛腳痛、手麻腳麻?
因工作引起的酸痛,本來就是勞工要從事這一行業所要付出的代價!如不願意,大可選擇在家休息當大爺或少奶奶,不用出來上班工作,也不會有人強迫他出來!既然要工作賺錢,又要不酸不累,天底下哪有如此好康的事!?
職業病或職災的認定,應該是根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傷害來認定才是!如因工作環境不良造成的粉塵病或聽力受損,安全措施不足造成的意外傷害... 等,像這種「網球肘」的酸痛,基本上勞工在開始酸痛之初,應該可以向雇主請假休養,如真的還是會酸痛,表示自己根本不適合吃這行飯!如果連這個都可以求償,那理髮店應該可以關門了!
況且「網球肘」的成因,除了工作以外,運動、做家事(拖地、煮飯、提水..)、甚至只是出國玩,提的行李太重、電腦打太久、去大賣場購物東西過重....等,只要1,2次,就會罹患!如何判定只是因為工作而造成的呢?
長嘯驚天地 低鳴震山川
~骨廬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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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Angel
文章: 20167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8:45 pm

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DR.HSU »

大約10來年前去住家附近.招牌掛山本頭的理髮店理髮.店裡就一位男師傅兼老闆吧.從理髮到洗頭吹風.10幾分鐘光景.收費400元.
過了幾年經過.好像收起來了.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albarto1688
V2
V2
文章: 2298
註冊時間: 週六 11月 04, 2006 5:55 pm
來自: Crazy Is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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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albarto1688 »

(爽) (爽) (爽)
Keroppi
Intern
Intern
文章: 4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18, 2010 12:44 pm

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Keroppi »

記者習慣用簡化的標題表達一件事,但是法律的事件還是該看一下判決書,了解一下來龍去脈。畢竟未來醫界與法界還有很長的交手過程,而且板上有很多前輩本身也有雇主的身分,了解一下法律面的思考邏輯是必須的,畢竟以目前鬼島的制度,法律是現行最後端且有強制力的裁判機制,也許你討厭他,但不能不了解他。

這個判決文可以從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類中找到:
裁判字號:100勞訴,44
裁判日期:1010627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分析:這邊要先提記者的不負責任,事實上這個案件申請的是職業災害補償,並非要求雇主賠償,平平都是出錢,差在哪邊??主要是在現行法令中,雇主針對職業災害的員工,是要給付無責任的原有工資補償,這並不管雇主是否有過失,當然,如果雇主有過失的部分,受雇者可以再採取民事訴訟的手段,要求賠償。

裁判全文:(這邊我只節錄法院認定的部分,並提出我目前的認 知,歡迎各位一起討論)
.......................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整理並簡化爭點,經文字調整後,兩造同意協議簡化後之爭點如下: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原告於99年7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開設之剪髮店。
2.原告曾於100 年2 月25日至康寧醫院就診,當時主訴為右肘疼痛數週,而且為復發性(本院卷第154 頁)。
3.原告曾於100 年2 月24日到華成中醫診所就診,依病歷記載當時主訴為工作搬重物右肘拉傷,肘外側腫痛不能使力,約1 週(本院卷第162 頁)。
4.原告於100 年6 月8 日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罹患「右手肱骨髁上炎」。
5.原告曾於100 年4 月6 日至台大醫院就診,診斷主訴為因理髮工作反覆使用中指及無名指,外展數千次,經台大醫院診斷罹患「右手肱骨髁上炎」。
6.原告於100 年2 月所領工資為21,230元。(見本院卷第179 頁)。
7.原告已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給付共計86,961元。

分析:通常兩造不爭執的事項,大概都是有明確證據賴不掉的事項,所以切記不管是哪一方,一定要盡可能保留對己方有利的客觀證據,避免陷入各說各話的狀況,這邊我們看到可以確定的,就是原告的工作,就醫以及所領取的工資與給付。

(二)兩造爭執之事項:
被告應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給付原告職業災害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其金額應為若干?

分析:兩邊爭執的就是該不該給付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以這個案例來看,醫療費用僅有2000多,重點在原告要求將近一年無工作的工資補償。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 款、第2 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職業災害通常係以勞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且該職業災害具有「業務起因性」及「業務遂行性」而言。所謂業務起因性,乃指依據相當因果關係說,伴隨著勞工提供勞務時所可能發生之危險已經現實化,且該危險之現實化為經驗法則與一般通念上可認定者;所謂業務遂行性,則指勞工依據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意。本件原告主張其受被告雇用執行剪髮之職務工作因而罹患「右手肱骨髁上炎」職業病,原告之剪髮行為係在執行職務,具有業務遂行性,當無疑義。然原告主張其罹患「右手肱骨髁上炎」職業病係因其執行剪髮職務行為所致,則為被告所否認,是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罹患「右手肱骨髁上炎」是否與其職業相關,而具有業務起因性。

分析:這邊有提到職業災害補償的法源,這是現行法律規定的無過失補償原則,跟是否涉及過失無關,另外後半部提到的是目前職業災害認定的法律看法。比較嚴格的看法是要滿足「業務起因性」及「業務遂行性」,什麼意思??簡單的說:業務起因性表示的是這個工作與疾病需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剪髮動作會造成肱骨髁上炎?),業務遂行性簡單講就是:工作是老闆要你做或是合約規範你要做的(我是理髮師,需要剪頭髮)。這個案例中,原告的工作即為剪髮,故業務遂行性沒什麼問題,爭議點在於到底剪髮會不會造成肱骨髁上炎(業務起因性)。
但是雇主要注意的是:目前有些職業災害的判例,是用比較廣義的定義,大概跟ILO(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類似:任何起因於工作中之風險因子導致之疾病或傷害即為職業災害,白話一點就是跟工作扯得上關係的就算啦!!不論勞方或資方,如何引用判例主張相關權益,會是之後遇到相關案件需要注意的。


(二)經查:原告於100 年2 月25日至康寧醫院就診,當時主訴為右肘疼痛數週,而且為復發性等語,經康寧醫院診斷為右肘外側上髁炎,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據(本院卷第12頁)。原告復於100 年4 月6 日至台大醫院就診,診斷主訴為因理髮工作反覆使用中指及無名指,外展數千次,經台大醫院診斷罹患「右手肱骨髁上炎」。其疾病乃屬職業相關,亦有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卷第10頁)可按。且原告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經勞工保險局審核符合規定乙節,有勞工保險局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1頁)。再經本院囑託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鑑定結果,同認原告罹患之右手肘骨髁上炎,與其從事剪髮工作相關,有臺北榮總101年3 月19日北總骨字第1010006621號函可參(本院卷第297頁)。

分析:那到底剪頭髮會不會造成肱骨髁上炎呢??這裏初步用的是台大醫院的診斷書,就我所知,該院對職業傷病認定是有其一定的過程與嚴謹度。不過訴訟通常還會再找其他人提供意見,北榮鑑定也認為有點關係,所以業務起因性在這邊被確認。

(三)雖臺北榮總另認:日常生活許多活動亦有可能造成此種疾病,因此無法判斷是否為搬重物所引起,剪髮工作也非引發右手肘骨髁上炎之唯一原因等語。又原告於100 年2 月24日曾至華成中醫診所就診,主訴為:「工作搬重物右肘拉傷,肘外側腫痛,不能使力,約1 週」等語,100 年3 月19日又因「下樓梯跌倒右肩拉傷肩痛不能上舉手不能後旋手臂酸痛」至華成中醫診所就診(本院卷第165 頁)。惟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經查:原告自79年6 月1 日即加入新竹縣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81年1 月31日退保,復於81年2 月10日加入台北市美容業職業工會迄今,有原告勞保查詢結果可據(本院卷第43頁反面至第45頁)。原告所從事之美髮工作,包含洗、吹、燙、染、剪等,特別是剪髮動作,係以手指及手部為主要操作工具,確為明顯之職業危險因子,台大醫院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依據職業病診斷原則進行評估,經評估原告長期(21年)工作中需手指部重覆動作或用力,可能暴露於重覆性、累積性之人因性危害,使得右手伸腕肌肌腱發生炎症反應,因此判定其肱骨外上髁炎與工作有相當程度之相關性,為職業病,當可採信。縱然原告於100 年2 月24日確係因工作搬運重物致右肘拉傷而至華成中醫診所就診,但此至多僅能認為係原告罹患右手肱骨髁上炎之共同原因,不能因此推論原告所受長時間的職業性傷害為原告罹患右手肱骨髁上炎之偶然事實,而與原告罹患右手肱骨髁上炎無相當因果關係。是依經驗法則及一般社會通念,原告罹患右手肱骨髁上炎與其提供勞務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可認定。

分析:這裏的重點在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這邊常常是爭議最大的部分,尤其是怎麼排除生活中的影響,很多人或許會認為文中台大判斷的相關動作都是由病人所述,不一定客觀,也沒辦法說病患生活中就沒有其他干擾因子。的確,也許工作的評估可以盡可能用客觀的方式,但生活的危險因子只能聽病人的說法。那麼會不會有誤差,當然有可能,不過如果回頭來看看那些精美的巴氏量表與身心障礙手冊,有誰能完全拆穿病人的隱藏呢??所以如果在原告暴露明確的狀況下,被告要主張是其他危險因子造成此疾病,那被告是需要自行舉證的,也許跟拍,也許找證人,就是要有證據證明觀點,否則只以無法排除的說法在法院是佔不了優勢的。

(四)被告固辯稱:原告係99年7 月1 日起始受被告雇用,不可將原告長期性之疼痛歸責於被告云云。但按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本件原告所罹患之職業病固為長時間累積所成,但原告罹患職業病確實係因從事美髮工作所導致(業務起因性),亦在被告支配之就勞過程中發生(業務遂行性),是原告前開右手肱骨髁上炎確實因職業災害導致之職業病,如支出醫療費用及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請求雇主應按必需之醫療費用及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分析:這邊是新雇主比較吃虧的地方,的確很多職業病是之前工作所累積的,跟現在的工作沒什麼關係,但就現行法令而言,目前雇主的確是要負相當的無過失補償責任,怎麼避免??很難,職前體檢也許是選項(很多製造業職前會先來張純音聽力圖),但像個案相關的肌肉骨骼疾病,就更難了,或許未來雇主可以努力往修法的方向,看要由保險體系或其他管道支付。

(五)以下審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
1.醫療費用:
原告主張其為治療所罹患之職業病右手肱骨髁上炎,因而支出醫療費用2,442 元,業據原告提出康寧醫院醫療費用收據3 紙(本院卷第13-14 頁)及台大醫院門診醫療費用收據5 紙(本院卷第15-17 頁)為證。原告先於100 年2月25日至康寧醫院就診,又自100 年4 月6 日起至台大醫院就診,並經台大醫院診斷其罹患之右手肱骨髁上炎為與職業相關之疾病,是原告100 年4 月22日向康寧醫院申請診斷書支付200 元及其他費用20元,以上合計220 元,非屬必需之醫療費用,應予扣除外,其餘單據所載2,222 元部分,依其費用項目所載,均屬為診斷及治療所必需之醫療費用,應予准許。

分析:原告申請的醫療費用很少,根本不是原告的重點。

2.工資補償:
(1)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 款規定,工資補償係依「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所謂「原領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 項規定:「本法第59條第2 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所謂「最近一個月工資」,係指領月薪之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而言(勞委會82年7 月13日 台勞動三字第38915 號函參照)。

分析:法律上工資的算法。

(2)原告於100 年2 月25日經康寧醫院診斷罹患右手肱骨髁上炎,又原告於100 年4 月6 日至101 年4 月18日至台大醫院就診結果,均經醫師囑咐宜休息兩週並服藥,避免快速剪髮之動作及建議復健治療,有台大醫院101 年4 月18日診斷證明書可據(本院卷第355 頁),可信原告不宜從事原與被告約定之剪髮工作。而被告未與原告協商從事其他工作,是原告因職業病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且依據前開康寧醫院及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原告自100 年3 月1 日至101 年5 月1 日(即101 年4 月18日後兩週)不能工作之事實,應可認定。
(3)原告自100 年3 月1 日起不能工作,其已領最近一個月即100 年2 月之薪資為21,230元,是原告一日之工資為708 元(計算式:21,230÷30≒708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請求自100 年3 月1 日起至101 年5 月1 日止之工資補償303,024 元(100 年3 月1 日至101 年5月1 日共計428 日。計算式:708 ×428 =303,024 ),應屬有據。
3.以上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合計305,246 元,扣除被告得以抵充之原告已領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86,961元。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金額為218,285 元。至於被告辯稱原告已於100 年4 月1 日離職一事,惟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2 項規定,勞工受補償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是不論原告是否離職均得請求被告給付補償,應予敘明。

分析:這幾點一起看,大概可以猜測這件事的來龍去脈,先來回顧一下事情時間點:
早期:病患從事理髮工作20餘年
99年7月1日:病患至CQ2康寧店工作
100年2月25日:至康寧醫院就診,當時主訴為右肘疼痛數週,而且為復發性
100年2月24日:「因工作搬重物,右肘拉傷,肘外側腫痛,不能使力」到華成中醫診所求診
100年3月18日:因下樓梯跌倒右肩拉傷不能上舉
100年4月1日:離職
100年4月6日至台大醫院就診,診斷主訴為因理髮工作反覆使用中指及無名指,外展數千次,經台大醫院診斷罹患「右手肱骨髁上炎」

這邊可以發現,如果判決書的事實為真,原告去台大進行職業病認定,是在離職之後,所以在離職前兩邊到底發生了什麼狀況,可能就是導致原告之後走法律途徑的原因,中間或許是資遣費的部分,或許是相關的條件沒談妥,不論是什麼,以目前兩邊對簿公堂的狀況,大概也回不去了。這邊要提醒雇主對於員工的離職一定要謹慎,尤其是鬧得很不愉快的,職業病只是一種案例,更多是抓準你的缺失,到衛生局或勞檢單位檢舉的,所以不可不慎啊!!

以這個案例來說,我推測原告離職時,被告大概也沒想到原告會主張職業病的相關權益,以致後續要補償其一年多的工作損失,因為這些相關權益是法律保障的,被告大概也沒機會去改善。就目前的法律架構下,理想的方法應該是在當時跟原告討論,針對其的狀況進行配工或是工作量調整,當然一個理髮師不能剪頭髮,那應該領多少薪水或事能做什麼,就是考驗兩邊的智慧了。

這大概是一點小小的心得,其實重點還是回到施大常常說的一句話:依法行事。這大概是目前最好最實際的Guideline了。

另外,有人可以教我一下怎麼樣打出空格嗎??我發現我的空格都被壓縮了!!
台南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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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文章 台南阿德 »

smallant 寫:鬼島又一無法理解之事
1.手肘痛原因很多.做愛做的事姿勢不好也會ㄚ
2.假如成為慣例與判例通則
全台灣的作業員只要腰酸背痛.全都可以告雇主
團體訴訟更有吸引力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為迅速掌握可疑職業疾病並預防類似職業疾病之發生,按月收集勞保給付個案資料,其中職業傷病給付方面,職業肌肉骨骼傷害佔了最大宗。在此職業肌肉骨骼傷害包括職業性下背痛、手臂頸肩疾病
二類。

這是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的~哪裡 鬼島 了 ?

況且~要告贏雇主...還必須要經過職業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證明疾病與其職業有關.


所謂職業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將職業相關疾病或症候群歸納為下列四大類:

明確由職業引起之疾病,如塵肺症。如煤礦工人,因長期暴露在職場中所致。

職場污染為許多致病因子中之一個因素,如支氣管炎、肺癌等,有可能是工人本身長期吸菸,再加上工廠的化學物質接觸。

職業為複雜環境狀況下之影響因素。

職業本身加重原先已有之疾病,如本身已有氣喘之宿疾,然後暴露在易造成支氣管過敏的環境。

常見的職業病

職業性肺疾病:矽肺症、石綿肺症、鈹肺症、異氰酸氣喘、棉塵症、鎘中毒肺癌等。

職業性癌症:鼻咽癌、肺癌、肝血管肉瘤、白血病等。

職業性肌肉神經骨骼疾病:肌肉、肌腱、韌帶、神經、關節之扭傷、挫傷、發炎等。

職業性肝病:急性中毒性肝炎、急性膽汁滯留性肝炎、慢性纖維化、肝硬化、病毒性肝炎等。

職業性血液病:溶血性貧血、再生不良性貧血、顆粒性白血球缺乏症等。

職業性心臟血管疾病:危害物如二硫化碳、砷、鉛、鎘、鹵化溶劑、噪音、工作壓力等。

職業性皮膚疾病:危害物如各種有機溶劑、石油、焦油、鉻酸鹽、游離性與非游離性輻射等。

職業性神經系疾病:中毒腦炎、多發性神經病變、中樞神經病變、巴金森症、小腦性失調症等。

職業性聽力喪失:經常暴露於90分貝以上的工人,四分之一會聽力受損。

職業性精神疾患或心理問題:尤其是工作壓力引起的心理問題,心身症等。
人的一生當中會遇到的 五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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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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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 8~12 小時~難保不發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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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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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剪髮剪到手肘痛 雇主判賠2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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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 全民剪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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