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李英豪法官以刑逼民900案]___請上fb表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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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抗議[李英豪法官以刑逼民900案]___請上fb表達支持.....
依法可以向該法院政風室申請查詢該法官的財產申報資料:
本院政風室目前設有主任一人,科員一人,辦理機關內政風預防及查處業務。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本室工作職掌如下: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辦理財產申報事項及受理民眾申請查閱財產申報資料事項。
本院政風室目前設有主任一人,科員一人,辦理機關內政風預防及查處業務。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本室工作職掌如下: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辦理財產申報事項及受理民眾申請查閱財產申報資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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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抗議[李英豪法官以刑逼民900案]___請上fb表達支持.....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以下稱申報人)申報財產,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
寫財產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並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該管受理申報
機關(構)。
受理申報機關(構)採網路申報方式者,申報人之簽名或蓋章,以可資辨
別申報人身分之電子簽章代之。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後,應製發收據予申報人,並
載明受理日期。但採網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第 3 條 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符規定格式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予受理。
第 4 條 申報人逾規定期限申報者,受理申報機關(構)仍應受理。
第 5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後,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應就下列各款
項目為形式審核:
一、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信託申報者,應檢附相關文件。
二、增、刪、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手寫申報者,字跡應清晰。
三、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於末頁簽名或蓋章。
四、欄位空白處應填載「總申報筆數:零筆」。
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申報人逾
期不為補正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第 6 條 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
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原申報表不得抽換;其採網路申報方式者
,得自行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
第 7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個案之查核,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之姓名,且指明其申報不實或
涉有貪瀆之情事。
二、申報人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
三、其他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或貪瀆之嫌疑。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比例之查核,指申報年度申報總人數百分之
五以上。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時,應以抽籤前之財產申報資料
為準。
第 8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核時,除得依法向有關機關(構)、團
體或個人查詢外,應予申報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理申報機關(構)之上
級政風機關(構)複核時,亦同。
申報人得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以口頭陳述意見者,受理申報機關(構
)應製作書面紀錄,並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
第 9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對於前二條查核結果,應留有完整之紀錄。
第 10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
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未予信託者,應通知申報人限期信託
並申報。
申報人於接獲第一項通知後,如發現有錯誤者,應即檢具正確財產資料之
證明,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更正。
第 11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
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
,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
第 12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依第五條規定完成
形式審核後,應按申報人所申報之資料,彙整每人一冊,編號保存。
受理申報機關(構)就前項資料,應影(列)印加蓋與原本相符之章戳,
列冊供人查閱。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申請查閱時,應遮蓋申報人及其配偶與未成
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通訊及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門牌號碼或汽車牌照等資料。
第 13 條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
,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
(構)保存:
一 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三 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
目的之使用。
第 14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
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
前項通知,得以電話為之,並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第 15 條 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第 16 條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其應遵
守事項如下:
一、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二、不得抄錄、攝影、影印。
三、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四、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五、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查閱人如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
依法函請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第 17 條 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
第 18 條 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
第 19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查閱資料時應指派專人在場。
第 20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應置查閱登記簿,登載查閱人及查閱相關事項。
第 2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以下稱申報人)申報財產,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
寫財產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並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該管受理申報
機關(構)。
受理申報機關(構)採網路申報方式者,申報人之簽名或蓋章,以可資辨
別申報人身分之電子簽章代之。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後,應製發收據予申報人,並
載明受理日期。但採網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第 3 條 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符規定格式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予受理。
第 4 條 申報人逾規定期限申報者,受理申報機關(構)仍應受理。
第 5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後,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應就下列各款
項目為形式審核:
一、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信託申報者,應檢附相關文件。
二、增、刪、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手寫申報者,字跡應清晰。
三、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於末頁簽名或蓋章。
四、欄位空白處應填載「總申報筆數:零筆」。
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申報人逾
期不為補正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第 6 條 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
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原申報表不得抽換;其採網路申報方式者
,得自行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
第 7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個案之查核,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之姓名,且指明其申報不實或
涉有貪瀆之情事。
二、申報人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
三、其他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或貪瀆之嫌疑。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比例之查核,指申報年度申報總人數百分之
五以上。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時,應以抽籤前之財產申報資料
為準。
第 8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核時,除得依法向有關機關(構)、團
體或個人查詢外,應予申報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理申報機關(構)之上
級政風機關(構)複核時,亦同。
申報人得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以口頭陳述意見者,受理申報機關(構
)應製作書面紀錄,並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
第 9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對於前二條查核結果,應留有完整之紀錄。
第 10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
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未予信託者,應通知申報人限期信託
並申報。
申報人於接獲第一項通知後,如發現有錯誤者,應即檢具正確財產資料之
證明,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更正。
第 11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
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
,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
第 12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依第五條規定完成
形式審核後,應按申報人所申報之資料,彙整每人一冊,編號保存。
受理申報機關(構)就前項資料,應影(列)印加蓋與原本相符之章戳,
列冊供人查閱。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申請查閱時,應遮蓋申報人及其配偶與未成
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通訊及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門牌號碼或汽車牌照等資料。
第 13 條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
,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
(構)保存:
一 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三 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
目的之使用。
第 14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
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
前項通知,得以電話為之,並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第 15 條 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第 16 條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其應遵
守事項如下:
一、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二、不得抄錄、攝影、影印。
三、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四、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五、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查閱人如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
依法函請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第 17 條 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
第 18 條 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
第 19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查閱資料時應指派專人在場。
第 20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應置查閱登記簿,登載查閱人及查閱相關事項。
第 2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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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23, 2008 9:09 pm
Re: 抗議[李英豪法官以刑逼民900案]___請上fb表達支持.....
他的 Brain & 人格夠16萬嗎 ????? (咦) (咦) (咦) (咦) (咦) (咦) (咦) (咦) (咦) (咦) (咦) (咦)surgeon 寫:就事論事就好,法官月薪16萬以上,可以吃很多好料!
- truelove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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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抗議[李英豪法官以刑逼民900案]___請上fb表達支持.....
不要忘記加退休金....TSGHCGH 寫:他的 Brain & 人格夠16萬嗎 ?????surgeon 寫:就事論事就好,法官月薪16萬以上,可以吃很多好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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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抗議[李英豪法官以刑逼民900案]___請上fb表達支持.....
http://laws.mywoo.com/19/190/5421.html
實任司法官合於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規定,自願退休,給與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者,按一次退休金總額或月退休金數額,依下列標準另給與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
一、未滿六十歲者,給與百分之五。
二、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給與百分之十。但身體衰弱,致不能勝任職務,經公立醫院證明者,給與百分之六十。
三、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者,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七十歲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五。
依前項第三款給與標準支領之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等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使每月退休所得,不超過同等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
實任司法官合於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規定,自願退休,給與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者,按一次退休金總額或月退休金數額,依下列標準另給與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
一、未滿六十歲者,給與百分之五。
二、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給與百分之十。但身體衰弱,致不能勝任職務,經公立醫院證明者,給與百分之六十。
三、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者,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七十歲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五。
依前項第三款給與標準支領之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等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使每月退休所得,不超過同等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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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抗議[李英豪法官以刑逼民900案]___請上fb表達支持.....
jeffery 寫:不 查一查 也許有案外案呢surgeon 寫:就事論事就好,法官月薪16萬以上,可以吃很多好料!

╱/(◕‿‿◕)\╲<成為魔法少女 就可以完成任何願望喔! (翻桌)
-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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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抗議[李英豪法官以刑逼民900案]___請上fb表達支持.....
地球上有白天就有晚上
法官有好人 ... 相信也有是 畜生穿法官袍 充當法官
法官有好人 ... 相信也有是 畜生穿法官袍 充當法官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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