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疏失除罪化 應審慎修法致醫病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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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疏失除罪化 應審慎修法致醫病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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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疏失除罪化 應審慎修法致醫病雙贏
中央廣播電台╱楊雨青 2012-05-25 09:15

台灣的醫療環境近來備受爭議,許多醫生因擔心醫療糾紛,紛紛轉往環境比較單純的醫學美容等領域。事實上,醫界早就希望能將醫療疏失除罪化,否則惡劣又無保障的環境恐怕只會造成更多人才流失。因此,法務部承諾將於7月舉行公聽會,希望能取得共識、改善現況。

◎醫療糾紛頻繁 醫界不滿成刑事犯
醫生本來是令人尊敬的職業,各大學醫學系長期以來也是許多學生的第一志願,家裡如果出了個醫生,家長們更是以此為傲。不過,隨著民眾保護意識抬頭,台灣現在的醫病關係逐漸生變。時有所聞的醫療糾紛,讓許多醫生感嘆在救人的同時,還得提心吊膽,擔心自己成為刑事犯。因此,醫界長期呼籲儘快將醫療疏失除罪化,讓醫師工作更有尊嚴。

彰化基督教醫院麻醉部主任謝宜哲就表示,麻醉醫師常要在極短的時間內做出困難決定,「就像手上有5個轉盤,永遠在做特技,盤子永遠不能掉下」。他並認為,醫療的本質就是傷害,如果要在其中找過失,等於是讓醫生承擔所有風險。他說:『(原音)這個國家風險不只由麻醉醫師承擔,也在由醫師承擔。每個病人他心裡期望他是藝術家手中的精品,最被人家精心雕琢;其實他不知道,在健保體制底下,他們是在工廠生產線裡面的一塊,既然是工廠生產線,他就有可能是瑕疵品,這個比例永遠存在,它是必然,不是或然。』

謝宜哲指出,如果出現醫療糾紛,現在家屬會對所有相關醫護人員提告,他們甚至曾經搭遊覽車一起去法院說明。他坦言,現在醫院也有教戰守則,很多官司一打就耗費十幾年,其實無法真正解決問題。


◎衛生署推動修法 避免人才流失
根據衛生署的統計,這幾年醫療爭議案件數量不斷攀升,而且內科、外科、婦產科和兒科佔所有案件的85%。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表示,在現行司法制度下,這些訴訟往往曠日費時,不但造成醫師執業負擔,病人或家屬也飽受折磨。尤其醫療爭議動輒以刑事方式興訟,導致願意投入高風險科別的醫生越來越少,產生內外兒婦急診科別人力萎縮,造成所謂「五大皆空」。

為了改善這樣的情況,林奏延表示,衛生署這2年來舉辦多場研討會,聽取各方意見,現在也推動修正醫療法第82條第3項,明定醫事人員在「故意」及「重大過失」情況下才要負擔刑責。林奏延:『(原音)研擬完成醫療法82條第三項修正草案,明定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使負刑事責任之草案條文,並於今年3月間報請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辦公聽會求共識 盼醫病法3贏
不過,包括台灣醫療糾紛關懷協會等民間團體認為,全面除罪化對病人及家屬未盡公平,至少要有一定的配套措施才能推動,否則可能會讓醫病關係更加惡化。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則表示,「刑法」有一定的架構,對於「故意」和「過失」都有明確規定,很多案例也並非都是醫師的錯。法務部現在準備收集各國立法例,並在7月舉辦公聽會,邀請學界、法界、醫界等共同討論,希望能在「刑法」架構下取得共識。

事實上,台灣近年由於健保制度等大環境影響,讓越來越多醫護人員出走。除了護士們高喊工時過長、薪資過低,使得不少醫院出現護士荒;醫生們也因為越來越頻繁的醫療糾紛,而感到不受尊重且有很大的心理壓力,導致許多人乾脆選擇輕鬆又較少爭議的醫美科別,長期下來,對台灣民眾並非好事。現在衛生署提案修法,法務部也計畫召開公聽會,希望能取得共識,創造醫界、病患與法界3贏的局面,才是台灣民眾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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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疏失除罪化 應審慎修法致醫病雙贏

文章 k4210 »

在鬼島如果看到「召開公聽會,審慎修法」,那就代表
又是一個議而不決,各言爾志,浪費時間的「小田原評
定」,等到哪天菩薩保佑,真有共識出來,五大科醫師
早已經絕種啦。
今日天晴,浪高。
皇國興廢,在此一戰,各員一層,奮力努力。
Nicho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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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疏失除罪化 應審慎修法致醫病雙贏

文章 Nicholas »

衛生署有各科訓練人數資料

雖然訓練容量大 招不滿
但內科 外科是資源回收桶 (omg)

R人數還不少 處於供過於求
所以 具體除罪(刑法)機率不大 (無盡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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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疏失除罪化 應審慎修法致醫病雙贏

文章 newshine »

專科的問題
不只是訓練容額的問題

而是整體醫療環境惡化
就算沒有機會走皮膚科等熱門科

反正訓練兩年的醫師
都可以走一般科或是醫美

所以根本的問題還是在於解決整體醫療惡化的狀況

首先要除掉健保這種統一訂價模式
這種消除掉自由訂價的機制的代價
就是造成資源分配出現問題
這個在經濟學的基本理論中已經提到爛掉了
可惜台灣還是抱著不改

再來就是仇醫的環境與惡劣的法律條文與制度

這些不改
醫界看不出有任何改善的可能
(濕) (濕) (濕)
k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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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高雄市

Re: 醫療疏失除罪化 應審慎修法致醫病雙贏

文章 kkai »

2012.05.23.立法院公聽會個人筆記

衛署副署長, 一直慢吞吞的, 開公聽會, 試辦生產的不責難醫療補償, 等評估完, 醫生都走光了我看


法務部顯然不理的, 他們的聲明看似敷衍卻很實際, 會動到業務過失致死/傷害; (何以獨厚醫師的問題) (要動到刑法觀念修改問題, 通常一票法學界人士會出現, 開會研討才能過的, 現場沒來發言, 看不到而已)


醫師發言有感: 訴訟過程有問題? 鑑定書有問題? 尤其, 裁判大有問題?


童綜合大老: 解決人力問題 -- NSP+遠距醫療, 護士, 護佐 (提到日本, 個人以為, 好像當時日本軍人跟軍伕的制度啊, 軍人專門打仗)


法務部出現: "重大"過失的問題, 需要國外的立法例加以援用考量(事實上問題也是出在法檢&鑑定居多), 法務部七月公聽會, 實務界跟法學界會出席(果然, '爭點'在這裡)

*各位是上哪裡去看公聽會的影片?
*ivod
*立法院隨選視訊,會議室資料查詢,環衛委員會,5/23日
*至於護佐那個,目前是不要想了,因為之前健康照護處那個“實習護士“就是準備幹這個的,然後被罵到爆炸。想也知道護佐會被當護士用。
*個人以為(我是沒研究過), 護佐找非護理背景的即可, 不過最後一樣, 羊毛出在羊(病人)身上; 不然護士做到死


‎"業務"過失, 身分犯, 注意義務的問題 (不宜因行為人身分不同而課以不同注意義務), (這個問題一樣太大囉, 該由刑法會議去討論修正)

*甘教授的主張我是第一次聽到,很新鮮,也很啟發。我想法務部如果真的七月開公聽會可能有的吵了。

* http://www.llm.nccu.edu.tw/docs/files/w ... .pdf躺了好幾年了, 從94年起,...


德國, "輕率" (需修改刑法總則+醫療法加上重大過失+酒駕,...etc.各分則全面翻修)

*醫糾條例早因為屆期不連續撤回了。。。
*對,我想德國的輕率概念才是導致法務部戒慎恐懼的原因。看看這一修要牽動到多少東西。。。
*那個女的是誰我不知道, 他講的比較有道理, 根本在因果關係認定上; 唉, 德國車給台灣人開, 到處撞...
*王皇玉教授?
*一樣是在罵法檢, 所以鄭教授才主張另外用更具體的標準((客觀處罰條件))加以實質限縮, 限縮法檢裁量空間, 來取代訂定重大過失

數學系教授: 刑訴程序, 應該要保障醫病雙方; 尤其鑑定方面病人: (complication) 沒有得到社會救濟的悲哀與後果

給王宗倫前輩的建議: 醫療的complication, 其實是很多人忽略的, 不能構成"不成文的"【客觀結果的可避免性】這個構成要件.


醫師不得無故拒絕病人, 已經有很強的作為義務, 另一方面又負有很高的注意義務; 鑑定時鑑定醫師經常以guideline, 以高標準(善盡良善管理人義務)不管你刑事民事; 因為醫療行業的特殊性, 所以考慮, 讓醫療行為的刑責, 能夠明確化. (贊同!)

急診醫學會: 醫師不得無故拒絕病人, 已經造成病人慣於苛求醫師一定要包醫; 比如頭部外傷一定要求CT, 要保證不出事,否則要醫師負責. 而背後可能刑責則讓醫療行為變形. 如何維繫醫師熱情及民眾健康? 比如法檢誤判需否付刑事責任? (贊同!)


台灣產婦死亡率幾乎最低, 仍然活在刑事的恐懼中全聯會張副秘書長: 刑法很多是結果犯, 提出補償制度, 尊重醫師裁量權, 用假設因果關係來苛責醫師, 醫療行為不能用結果來論。(造成事變責任)


蔡教授: "嚴重"違反注意義務, 這個有寫等於沒有寫一樣所謂嚴重只是一個概括規定; 採用"重大"過失, 會導致民刑不分。(此議題蔡教授主張)這責任應該從寬認定, 只論於民事責任, 否則醫師必然採取保守療法。

醫糾關懷協會理事長(病方): 個人經驗, 提起訴訟找原因, 找教科書。用藥(催產)的告知義務? 至今無賠償。骨科, 鋼板保證不會斷結果斷數次, 病人原本不願意裝。OGN會員增加(當然增加啦), 去診所分享健保資源, 病人往大醫院跑, 一增一減大醫院人力不足。政府如何限制規劃(拜託, 職業選擇是人的自由, 憲法保障耶)醫事標準。現行法令沒有落實鑑定人出庭詰問: 要求作證, 要求回應, 大醫院不願出席鑑定. 醫審會並沒有符合專業知識公正的對待病方, (要病方提問, 病方哪知如何提問?)政府為何不能有公正的單位, 去讓錯誤慢慢減少? (單位也是人構成的)不責難補償: 現在病患輕易的去醫院, 醫師輕易的去動刀, 健保買單. 這時病患是無辜的(?), 造成不必要傷害的結果, 經常醫師沒有告知。


‎*(補充提蔡教授: 他反對82-1條文這樣修)


消基會黃律師: 希望追求醫病對話而非對立, 希望有相關配套,
1. 法規--醫糾最多是在"醫美部分", 也要適用這個減輕責任嗎? 公平嗎? (我的意見, 所謂醫美, 分成三部分, 產品銷售&美容師執行非侵入行為&醫師執行侵入行為, 產品銷售自然適用買賣行為, 醫美procedure一樣有副作用, 如何與醫療行為做切割? 倒是想反問黃律師, 有甚麼不同點可以去切割?)
2. 制度--台灣民眾習以刑逼民來訴訟, 非完全正確, 因沒有機制滿足對民眾的說明(說明:民眾事後不相信,醫界也不會明說)只好從刑事去發現證據; 三十年來本會經手的案子只有兩位醫師親自出席調解會說明事實經過; 民事聽不到醫師說法只見律師. 美國設風險管理人制度做證據保全動作, 給民眾信任感。德國健康保險人, 可先去調病歷去對病人解釋。反正民眾還是會去打刑事, 因為到底"重不重大"還是由法檢認定啊!! (跟我主張的一樣, 病患親友有事就是重大, 法檢結果重大就可能是重大過失). 瑞典制度, 病患從社會保險得到補償, 台灣衛署草案是限額, 那如何填補病人損失? 鉅額才由保險分擔, 小額自行吸收.


醫改會朱組長(病方): 400電話/每年,補償金是看得到吃不到,也不希望訴訟方式。無奈: 拿不到病歷--行政罰款。實際拿到關鍵證據很難信服--請檢察官查扣證據。民事--民眾拿不到證據, 求助無門。醫改會也勸民眾勿打刑事因為勝訴不高。
SO 需要訴訟外處理機制, 醫糾處理法案。需要配套處理上述問題。病歷取得尤其時效上, 衛生局去幫忙; 訟外調處服務, 衛生局實際上消極作為; 希望主動介入關懷連結社會資源; 評鑑加強此方面。


醫勞盟林秉鴻醫師: FB投票, 醫糾與刑事責任最多。"好人法"的立法。台灣仍舊等同一般人。現在錢從哪裡來的問題, 醫責險, 是否由政府補助? 這樣變成兩個弱勢團體之間的戰爭。醫師實際上是公共財, 醫師出走為空前危機, 需立即處理。


徐委員: 本人提修正案, 提醫行為重大過失致人死傷者, 要"一年以上"。非常贊成法務部再找衛生署來開會。程序延宕拿不到補償金, 訴訟冗長, 需要改很多。配套配套...公聽會開半天都沒有用, 要盡快做個配套結論弄出來下會期就要審了就不管了, ...到時醫病都傷害了


趙委員: 病方, 家屬, 心情; 賠償&真相。醫方,被視為刑事罪犯。配套一次完成。避免雙方都因刑事(程序)雙輸。一審3.12年, 74%無罪, 十個入監。病患無正義補償, 醫師訟累。不贊成完全除罪化。想要參考德國。還有配套措施請衛生署參考介入調查,獨立調查機構。婦產科試辦計畫太少, 有否保險制度COVER?消極醫療真的對病患更輸。修法,立法同步提出保險等等...


田委員: 兩場專門報告, 八年前就四大皆空。互相傷害的輪迴要停止, 不責難補償可以專章可以另立法。北歐醫師協助病人填寫, 補償八個月很快。醫審會遇刑事特別嚴格把關。成立國家級病人保險協會。病人真的強調想知道發生甚麼事情。除82-1, 還要病人權利專章或者保險專章之類的。醫生沒有機會犯錯需要先掩蓋起來, 病人亦付出很大代價。最糟糕是維持現在狀況。法務部趕快解決。


田委員: 法務部, 因果輪迴啦! 等著你家人生產...


吳委員: 本人研究勞工的, 勞動環境的。超時加班過勞等等, 另外就是醫糾惡劣化工作條件。個案, 民眾並非想要醫師入罪, 但是, 為何告刑事? 在於補償制度。商業保險, 有無開放保單保險? 家屬獲得補償, 加上公部門。是否告醫院而非告醫師? 告醫師讓醫師流失(天要下雨, 娘要嫁人啊!)刑事責任合理化還是配套:鑑定, 衛局


劉委員: 七月法務部公聽會太慢了。 病患出事會期待醫師道歉及補償。調處, 調解, 本人感受很強烈, 很困難。病患也有醫師朋友, 一樣訊息雙方之間產生矛盾, 金額就很難喬。調解委員會也不專業。不行只好告下去。一般案件, 醫病案件造成很不好後果。神外敗訴七年賠三千萬, 以為家屬贏嗎? 並沒有。報紙報出來, 又好似沒問題啊? 政府應該來做這種補償。委員處理的案件都可以出書了。


黃委員(內政委員會的, 律師身分): 兩種身分當事人來委託, 律師會以刑逼民; "重大"還是免不了這個循環, 達不到修法的效果!
保險制度補償金,醫師能協助病人取得賠償。消保法,對醫師又是非常大的困擾。補償可行的話應該提高金額不應有上限。


葉醫師:美國光民事就讓醫師逃跑,兩兆四千億醫療三百分之一機率。對比飛安,只有建立在不責難補償制度。小錯誤造成大錯誤,才能通報。責難-->逃離。錯誤是一個訊息(犯錯的訊息是一個傳令兵)北歐比美國少錯誤,補償不是萬靈丹。而且總體GDP%不變。為了保障病人權益。


田委員:不責難補償,錢哪裡來?美國防衛性醫療,台灣拿這種錢來補償綽綽有餘。美國律師不讓美國改嘛!錢都有,醫院對醫師下封口令。別的醫院也不願處理,傷害到受傷的家屬。國家級的保險提出之後,只剩下不到1%進入訴訟!


主持人:咱們醫療支出比4.9 to 5.1% 罵死了, 瑞典10%希望大家趕快全世界肯定時, 不要糟蹋自己了。尤其健保最好的。不要打爛掉了。鑑定公正單位, 醫糾衛生單位, 補償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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