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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5日
生過病的人都知道,醫師雖是「醫囑」開立者,但多數時候若沒有護理人員執行──其實是「主治」,醫療行為就無法完成。護理是醫療基石,對護理人員極度辛勞、備受委曲的境況,「命運共同體」的醫師也絕不該做壁上觀。不過,在最近護理界為維護護理人員權益的各種籲求中,至少有三個觀念,覺得需要再予以釐清,以免造致適得其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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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不久前護理界開始推動「請叫我『護理師』」。對國家認證的「師」給予其專業肯定及尊重,應沒有疑義。尤其,民眾若是體念護理人員辛勞,稱其「護理師」,相信可提振護理人員士氣,或許也有助減緩護理人員流失。
不過,在稱呼未普及前,一般人大都還是稱護理人員「小姐」,卻引起一些護理界領導強烈反彈,因為在某些行業中,「小姐」竟成了「待賣物品」的代名詞!好好名詞被污名化確實讓人遺憾。
不過,需澄清的是,「小姐」還是不能不用的「禮貌性」代名詞,我們不僅稱護理人員「小姐」,對其他女性同胞也是以「小姐」相稱。如果稱者與被稱者心中無邪念,「小姐」就絕非罪惡名詞。所以「小姐」就先不用抗議──因為稱者只是出於慣常禮貌,聽者不要往壞方面想。
資格放寬兼顧品質
其二是為因應護理人員荒危機,衛生署打算新增《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一,將護理院校畢業生實習年限,由原本15個月延長為四年。草案一出,立即引發護理界抗議,理由包括:此舉將使無照護理人員充斥,出了事誰負責?醫院變相運用同工低酬人力,為「血汗醫院」開方便門;疲累的資深護理人員無力再帶領新進人員;畢業生邊實習還邊準備考試,整體執業環境將更惡化等。
以上疑慮,可能把因果關係弄反了──就是因缺人,為舒緩線上同仁壓力,減輕「血汗」,所以才想找受過正統護理教育訓練者幫忙。簡單的邏輯,某個任務一人做不來,又無第二人可幫忙,難道就任令一人繼續做而出事?或考慮給半個人協助好一點?不論有照或實習同仁進入職場,一樣都是新人,都需人帶領,所以「無法承受帶領新人」並非充足的理由。
實習者可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工作,是原就有的規定(《護理人員法》第37條),若覺實習太久不妥可討論,但只是把時間延長,並非開了什麼「惡例」。而且,若實習者用心,能力與表現也未必不如正職者。包括護理在內的各行人士為了考試,未就業專心準備者有之,但邊工作邊準備者也不少,只要時間管理妥適,就不必然會影響工作。
其三(與其二有關)是歷來護理師考試錄取率偏低(平均僅約3至4成),這或許是護理界大老期望嚴格把關所致。但從另外角度想,也是一種人才浪費。
此點值得思考的是,尺度能否放寬而仍可維持一定品質?嚴格到人不夠用是否妥當?過去護士資格沒那麼難取得,一樣可照顧病人,若非僅護理師能從事護理工作,是否也可重新考慮再辦理「護士」甄試?
作者為馬偕醫院副院長
維護護理人員權益的再思考(施壽全)
版主: 版主021
Re: 維護護理人員權益的再思考(施壽全)
當年實習的時候,我就已經不叫小姐了
都會核對病床號,再看護理站的輪值表
直接叫名字,不喊姓...請問ㄨㄨ在嗎?ㄨㄨ床如何如何...
通常都會引來一群女人的側目... (害羞扭扭)
都會核對病床號,再看護理站的輪值表
直接叫名字,不喊姓...請問ㄨㄨ在嗎?ㄨㄨ床如何如何...
通常都會引來一群女人的側目... (害羞扭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