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中國死刑犯的腎臟大多數未經過他本人同意而強制取得,也有些經過遺眷同意賣腎,儘管中國大陸每年執行約三千人死刑(未包括秘密執行死刑),但是執行地點遍及全中國,實際上在可以換腎的幾個據點附近死刑犯並沒有那麼多,所以腎臟的來源,除了死刑犯之外,還有一般窮苦人家。
臺灣及世界各地要腎臟移植的病人成群結隊的去中國,中國鄉下的窮苦人家也成群結隊的到醫院賣腎,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腎,這種場面真是令人難予想像。
在這個奇觀之下,有多少人想到人權或人道問題?大家都知道,我們買賣犀牛角或象牙都是違法的,那麼買賣人體的腎臟就不違法嗎?大家捫心想想,臺灣人有錢就可以算「是人」,那麼中國那些窮苦人家沒錢而賣腎的人就「不是人」,不知做這種「生意」的人其良心何在?
前幾年,聽說中國的廣西、安徽、湖南的鄉下有出現「單腎村」的村落,因為他們「吃好逗相報」,結伴到醫院賣腎,賣一個腎可得臺幣10萬元,但是他們並不知道還有100多萬元跑到哪裡去了?目前一顆腎醫院的收費120萬臺幣,連其他手術費、住院費、紅包費等雜七雜八的,換一次腎回來約花臺幣200-250萬元。
這個消息是從「路邊社」聽來的,未知各位高見如何?
從腎移植談人權、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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