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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

發表於 : 週日 3月 04, 2012 1:29 pm
gucci37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38308.shtml
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

【聯合報╱記者藍凱誠/高雄報導】 2012.03.04 02:36 am


長榮和南華大學4名大學生去年6月慶祝畢業出遊,在國道3號中寮隧道路段,遭酒醉黃鐘鈺駕車高速追撞,致火燒車4人不幸喪命意外,黃鐘鈺至今未與家屬和解,高雄地方法院昨天依過失致死及公共危險罪,判處他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長榮大學應屆畢業生許淞凱、蘇盈瑞及洪文彥,去年6月4日為慶祝畢業,與南華大學大三女學生賴怡珊,一起租車到墾丁風景區遊玩,6 月5日凌晨沿國道3號返回台南途中,在中寮隧道北上出口路段,遭酒醉的黃鐘鈺駕駛BMW轎車高速追撞。

4名大學生的轎車,完全扭曲變形,幾乎被撞成一堆廢鐵,整輛車瞬間成了火球,失火轎車在強大的衝撞力道下,先失控撞上外側護欄,再彈回內側車道,撞上護欄才停下,員警和消防局人員據報趕到時,4人已燒成焦屍。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黃鐘鈺酒精濃度高達1.01毫克,仍駕駛汽車上國道,無視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4名大學生死亡,致被害人家屬留下無抹滅的傷痛,且未與家屬達成和解,因此判處他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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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死四個人,只判3年2月,平均一條命不到 10 個月。

對比之前牙醫燙口腔和婦科留棉絮的 6 個月,

台灣的法律平衡顯然失衡。

酒駕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一定比後座有沒有繫安全帶來的多,

但死了一個孫逸仙的私生孫女,政府就火速立了一個法,

因酒駕死了那麼多人命,政府幾近無視,

這個政府,果然是為天龍人服務的。

Re: 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

發表於 : 週一 3月 05, 2012 12:02 am
twmama1971
唉, 對立法&司法早就沒信心了

Re: 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

發表於 : 週二 3月 06, 2012 10:11 am
wangchihtung
是阿,這到底是怎麼判的阿?? 上次那個性愛趴召集人就要判10年!!
棍!! 人家打砲你情我願,又沒人受傷,這樣要判10年
這個酒駕撞死了4個人只判3年.......

台灣法官真的是腦殘無誤....

Re: 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

發表於 : 週二 3月 06, 2012 10:29 am
NM
(倒地) (倒地)

Re: 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

發表於 : 週二 3月 06, 2012 10:32 am
azurezeiss
台灣檢察官法官民選,這些神經突觸故障的人還能在司法界欺負大家嗎?

Re: 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

發表於 : 週二 3月 06, 2012 11:51 am
ent.lin
E04
看了很不爽

Re: 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

發表於 : 週二 3月 06, 2012 11:52 am
sucker
又是法官感受到開BMW酒駕者誠意的結果 (挖鼻孔)

Re: 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

發表於 : 週二 3月 06, 2012 12:18 pm
lsb1567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可惡,馬的!!

Re: 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

發表於 : 週二 3月 06, 2012 1:09 pm
billwin.tw
判決書可參閱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 ... 1&jcheck=1

比較有趣的點是: 判決書最後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第185-3條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可是刑法第 185-3 條的全文是這樣的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被告黃鐘鈺犯本案的時間點是在 民國100 年6 月4 日, 而刑法第 185-3 條紅字部份的修正案是100年11月8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 (賴文莉條款), 而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所以法官也只能這樣判決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Re: 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

發表於 : 週二 3月 06, 2012 2:39 pm
sucker
billwin.tw 寫:判決書可參閱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 ... 1&jcheck=1

比較有趣的點是: 判決書最後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第185-3條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可是刑法第 185-3 條的全文是這樣的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被告黃鐘鈺犯本案的時間點是在 民國100 年6 月4 日, 而刑法第 185-3 條紅字部份的修正案是100年11月8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 (賴文莉條款), 而刑法第2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所以法官也只能這樣判決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死了四個人 不能x4嗎? (打小人)

Re: 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

發表於 : 週二 3月 06, 2012 3:07 pm
mowball
民事部份賠多少
有3000萬嗎? (咦)

Re: 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

發表於 : 週二 3月 06, 2012 4:34 pm
ROCCO
1.死亡不會判到3000萬,植物人才會

2.判了不一定有錢賠。但是醫院或醫師通常有錢賠。

3.酒駕造成之死傷,和所謂醫療過失造成之死傷,
都是 過失, 賠償原則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