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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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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0663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1, 2006 10: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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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forester » 週四 11月 03, 2011 9:35 pm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無罪定讞
中央社 – 2011年11月3日 下午8:58(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二審日前改判無罪,台灣高檢署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的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李慶安被控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隱瞞美國國籍,詐領公職薪資等約新台幣1億餘元,檢方依刑法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將李慶安起訴。法院一審判2年,二審改判無罪。高檢署日前上訴最高法院。
高檢署的上訴理由認為,雖然北檢起訴時認為李慶安不是公務員,但高院於辯論時,審判長對李是否有公務員身分訊問時,檢察官、被告及律師均答稱「具有公務員身分」,但高院卻未就這部分與原起訴不同加以釐清。
此外,高檢署認為,李慶安具公務員身分自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即便公職身分無效,也應成立刑法詐欺罪等,高院卻做出無罪判決,有違論理法則,因此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李慶安被控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案件,經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司法院釋字第60號解釋意旨則提到,若有爭執,當事人應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最高法院表示,檢察官在李慶安案第二審上訴及辯論終結前,始終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也就是未對案件是否屬刑訴法第376條有所主張,所以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時,即已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儘管高院在審理期間曾詢問李慶安在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期間有無公務員身分,檢察官雖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或主張,檢察官上訴顯然為法所不容,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表示,高院在判決書中雖記載「檢察官得上訴」,但不能變更法律明文規定,作為檢察官上訴三審的依據。1001103
替全體雙重國籍的民代及公務員解套嗎?
那又何必要求他們聲明是否有雙重國籍?
(咦) (咦) (咦) (咦) (咦)
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haowu15
Angel
文章: 2365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3, 2007 1: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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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haowu15 » 週四 11月 03, 2011 10:09 pm
(怒火中燒) (打小人)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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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施肇榮 » 週四 11月 03, 2011 10:38 pm
forester 寫: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無罪定讞
中央社 – 2011年11月3日 下午8:58(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二審日前改判無罪,台灣高檢署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的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李慶安被控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隱瞞美國國籍,詐領公職薪資等約新台幣1億餘元,檢方依刑法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將李慶安起訴。法院一審判2年,二審改判無罪。高檢署日前上訴最高法院。
高檢署的上訴理由認為,雖然北檢起訴時認為李慶安不是公務員,但高院於辯論時,審判長對李是否有公務員身分訊問時,檢察官、被告及律師均答稱「具有公務員身分」,但高院卻未就這部分與原起訴不同加以釐清。
此外,高檢署認為,李慶安具公務員身分自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即便公職身分無效,也應成立刑法詐欺罪等,高院卻做出無罪判決,有違論理法則,因此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李慶安被控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案件,經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司法院釋字第60號解釋意旨則提到,若有爭執,當事人應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最高法院表示,檢察官在李慶安案第二審上訴及辯論終結前,始終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也就是未對案件是否屬刑訴法第376條有所主張,所以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時,即已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儘管高院在審理期間曾詢問李慶安在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期間有無公務員身分,檢察官雖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或主張,檢察官上訴顯然為法所不容,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表示,高院在判決書中雖記載「檢察官得上訴」,但不能變更法律明文規定,作為檢察官上訴三審的依據 。1001103
替全體雙重國籍的民代及公務員解套嗎?
那又何必要求他們聲明是否有雙重國籍?
(咦) (咦) (咦) (咦) (咦)
這就是訴訟中的有意或無意的疏失
法官很認真的判
檢察官很認真的上訴
卻都犯了致命的錯誤
這樣子的幸運不是一般百姓碰得到的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熊哥
部長級
文章: 7320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12, 2008 3: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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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熊哥 » 週四 11月 03, 2011 10:42 pm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Vivian
副院長級
文章: 15400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26, 2009 10: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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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Vivian » 週四 11月 03, 2011 11:08 pm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走召糸及奚鳥扌非
V1
文章: 1195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9, 2011 12:44 pm
來自: 浴火逆境台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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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走召糸及奚鳥扌非 » 週四 11月 03, 2011 11:25 pm
字慕:
黑道真的永遠鬥不過妳白道...x!
...... 浮 天 水 送 無 窮 樹 , 帶 雨 雲 埋 一 半 山 。 海 峽 未 是 風 波 惡 , 台 灣 人 間 行 路 難 台灣國 加油 ......
TC
副院長級
文章: 12435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9: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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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TC » 週四 11月 03, 2011 11:26 pm
戲演完了就該收場了....
走召糸及奚鳥扌非
V1
文章: 1195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9, 2011 12:44 pm
來自: 浴火逆境台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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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走召糸及奚鳥扌非 » 週四 11月 03, 2011 11:29 pm
ps:
x=
....
=
...... 浮 天 水 送 無 窮 樹 , 帶 雨 雲 埋 一 半 山 。 海 峽 未 是 風 波 惡 , 台 灣 人 間 行 路 難 台灣國 加油 ......
amin30
V4
文章: 4964 註冊時間: 週五 10月 02, 2009 9:40 am
來自: 藍色星球一個小小小小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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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amin30 » 週四 11月 03, 2011 11:53 pm
莫聽穿林打葉聲, 何妨吟嘯且徐行。
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 一簑湮雨任平生。
desktop
榮譽院長級
文章: 31718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20, 2006 5:19 pm
來自: 歡婆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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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esktop » 週四 11月 03, 2011 11:55 pm
法克優
台灣是個寶島
Calcium
V2
文章: 2618 註冊時間: 週日 6月 14, 2009 10: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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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Calcium » 週四 11月 03, 2011 11:58 pm
施肇榮 寫: forester 寫: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無罪定讞
中央社 – 2011年11月3日 下午8:58(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二審日前改判無罪,台灣高檢署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的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李慶安被控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隱瞞美國國籍,詐領公職薪資等約新台幣1億餘元,檢方依刑法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將李慶安起訴。法院一審判2年,二審改判無罪。高檢署日前上訴最高法院。
高檢署的上訴理由認為,雖然北檢起訴時認為李慶安不是公務員,但高院於辯論時,審判長對李是否有公務員身分訊問時,檢察官、被告及律師均答稱「具有公務員身分」,但高院卻未就這部分與原起訴不同加以釐清。
此外,高檢署認為,李慶安具公務員身分自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即便公職身分無效,也應成立刑法詐欺罪等,高院卻做出無罪判決,有違論理法則,因此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李慶安被控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案件,經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司法院釋字第60號解釋意旨則提到,若有爭執,當事人應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最高法院表示,檢察官在李慶安案第二審上訴及辯論終結前,始終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也就是未對案件是否屬刑訴法第376條有所主張,所以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時,即已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儘管高院在審理期間曾詢問李慶安在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期間有無公務員身分,檢察官雖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或主張,檢察官上訴顯然為法所不容,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表示,高院在判決書中雖記載「檢察官得上訴」,但不能變更法律明文規定,作為檢察官上訴三審的依據 。1001103
替全體雙重國籍的民代及公務員解套嗎?
那又何必要求他們聲明是否有雙重國籍?
(咦) (咦) (咦) (咦)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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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很認真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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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厲害了!
高來高去不留痕跡
醫師可沒這麼幸運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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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施肇榮 » 週五 11月 04, 2011 2:38 am
Calcium 寫: 施肇榮 寫: forester 寫: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無罪定讞
中央社 – 2011年11月3日 下午8:58(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二審日前改判無罪,台灣高檢署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的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李慶安被控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隱瞞美國國籍,詐領公職薪資等約新台幣1億餘元,檢方依刑法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將李慶安起訴。法院一審判2年,二審改判無罪。高檢署日前上訴最高法院。
高檢署的上訴理由認為,雖然北檢起訴時認為李慶安不是公務員,但高院於辯論時,審判長對李是否有公務員身分訊問時,檢察官、被告及律師均答稱「具有公務員身分」,但高院卻未就這部分與原起訴不同加以釐清。
此外,高檢署認為,李慶安具公務員身分自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即便公職身分無效,也應成立刑法詐欺罪等,高院卻做出無罪判決,有違論理法則,因此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李慶安被控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案件,經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司法院釋字第60號解釋意旨則提到,若有爭執,當事人應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最高法院表示,檢察官在李慶安案第二審上訴及辯論終結前,始終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也就是未對案件是否屬刑訴法第376條有所主張,所以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時,即已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儘管高院在審理期間曾詢問李慶安在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期間有無公務員身分,檢察官雖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或主張,檢察官上訴顯然為法所不容,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表示,高院在判決書中雖記載「檢察官得上訴」,但不能變更法律明文規定,作為檢察官上訴三審的依據 。1001103
替全體雙重國籍的民代及公務員解套嗎?
那又何必要求他們聲明是否有雙重國籍?
(咦) (咦) (咦) (咦) (咦)
這就是訴訟中的有意或無意的疏失
法官很認真的判
檢察官很認真的上訴
卻都犯了致命的錯誤
這樣子的幸運不是一般百姓碰得到的
這就厲害了!
高來高去不留痕跡
醫師可沒這麼幸運
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部分協同意見書(大法官 許宗力、林子儀、許玉秀)
~~~
一事不再理原則 ,是程序法的概念,與歐陸法傳統上的ne bis in idem 原則以及英美法的 Double Jeopardy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相當,
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重複之刑事追訴與審判,其主旨在維護法安定性,保障任何經判決有罪或無罪開釋確定者,無庸就同一行為再受一次刑事訴究,而遭受更不利之後果 【1】 。其次一個目的則在於保護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被告,免於再接受一次訴訟程序的騷擾、折磨、消耗與負擔【2】 。法制上之所以發展出一事不再理原則,乃是因為刑事訴訟程序迫使人民暴露於一個公開審查程序,以決定是否對其個人作非價之非難,進而施以處罰,是為確保這種使人難堪,使人之生命與身體可能遭受剝奪之風險的程序,僅能侷限於必要之範圍,並儘可能縝密、徹底地實施,自有必要將針對同一行為所實施之刑事追訴程序加以限制,至多僅允許其作一次之嘗試(auf einen Versuch)【3】 。一事不再理原則固未見諸我國憲法明文,但早已蔚為普世原則,並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所明白保障,自無為崇尚自由民主法治之我國憲法排斥之理,解釋上第八條之正當程序或第二十二條之概括條款都有可能是一事不再理原則在我國憲法的落腳處所。...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gary
院長級
文章: 17286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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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gary » 週五 11月 04, 2011 8:47 am
知法保平安
大雅老仙ㄟ
V3
文章: 3319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07, 2011 9: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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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大雅老仙ㄟ » 週五 11月 04, 2011 8:57 am
gary 寫: 知法保平安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不是知法保平安。
forester
榮譽院長級
文章: 40663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1, 2006 10:26 am
來自: 台窩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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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forester » 週五 11月 04, 2011 9:03 am
大雅老仙ㄟ 寫: gary 寫: 知法保平安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不是知法保平安。
判無罪容易
跟人民解釋難
連我們這邊的榮民
都看不下去的表示
法律規定不行的事
去做了還能判無罪
讓他們都跟著覺得..... (害羞扭扭) (害羞扭扭) (害羞扭扭)
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wipten
部長級
文章: 7568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30, 2006 1: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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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wipten » 週五 11月 04, 2011 9:08 am
forester 寫: 大雅老仙ㄟ 寫: gary 寫: 知法保平安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不是知法保平安。
判無罪容易
跟人民解釋難
連我們這邊的榮民
都看不下去的表示
法律規定不行的事
去做了還能判無罪
讓他們都跟著覺得..... (害羞扭扭) (害羞扭扭) (害羞扭扭)
大水庫理論 ... 有人無罪判有罪 畜生有罪判無罪 大水庫裡將畜生之罪惡推給人類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azurezeiss
V4
文章: 4879 註冊時間: 週二 9月 26, 2006 3:45 pm
來自: 溼地有花跳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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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azurezeiss » 週五 11月 04, 2011 9:55 am
這些判李慶安無罪定讞的法官,不以貪汙而以詐欺起訴的檢察官,
好像都沒在怕下地獄的!!
熊哥
部長級
文章: 7320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12, 2008 3: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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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熊哥 » 週五 11月 04, 2011 11:41 am
贛 (打小人) 是中國江西簡稱 (打小人)
贛 (打小人) 是中國江西簡稱 (打小人)
贛 (打小人) 是中國江西簡稱 (打小人)
贛 (打小人) 是中國江西簡稱 (打小人)
贛 (打小人) 是中國江西簡稱 (打小人)
贛 (打小人) 是中國江西簡稱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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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OW
指導教授
文章: 8219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8, 2006 1: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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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WINDOW » 週五 11月 04, 2011 11:43 am
azurezeiss 寫: 這些判李慶安無罪定讞的法官,不以貪汙而以詐欺起訴的檢察官,
好像都沒在怕下地獄的!!
也許地獄也是國民黨開的 (不要啊)
Jeff
CR
文章: 751 註冊時間: 週四 8月 24, 2006 9:37 am
來自: 艋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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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Jeff » 週五 11月 04, 2011 11:46 am
「
小時候覺得騎上單車就沒有辦不到的事,現在還是這樣覺得 」—電影《東京快遞》
「
長大後覺得騎上單車就沒有龜不到的地方,現在還是這樣覺得 」—醫聲自行車隊《肉腳六號》
空空空
副院長級
文章: 15896 註冊時間: 週五 12月 08, 2006 10: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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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空空空 » 週五 11月 04, 2011 12:27 pm
amin30 寫: TC 寫: 戲演完了就該收場了....
+1
+2
最高法院也知道
歹戲不要拖棚
所以
以創紀錄的速度駁回
看戲的,回家睡覺吧
u22
R2
文章: 278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08, 2007 4: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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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u22 » 週五 11月 04, 2011 1:27 pm
Calcium 寫: 施肇榮 寫: forester 寫: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無罪定讞
中央社 – 2011年11月3日 下午8:58(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二審日前改判無罪,台灣高檢署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的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李慶安被控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隱瞞美國國籍,詐領公職薪資等約新台幣1億餘元,檢方依刑法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將李慶安起訴。法院一審判2年,二審改判無罪。高檢署日前上訴最高法院。
高檢署的上訴理由認為,雖然北檢起訴時認為李慶安不是公務員,但高院於辯論時,審判長對李是否有公務員身分訊問時,檢察官、被告及律師均答稱「具有公務員身分」,但高院卻未就這部分與原起訴不同加以釐清。
此外,高檢署認為,李慶安具公務員身分自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即便公職身分無效,也應成立刑法詐欺罪等,高院卻做出無罪判決,有違論理法則,因此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李慶安被控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案件,經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司法院釋字第60號解釋意旨則提到,若有爭執,當事人應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最高法院表示,檢察官在李慶安案第二審上訴及辯論終結前,始終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也就是未對案件是否屬刑訴法第376條有所主張,所以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時,即已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儘管高院在審理期間曾詢問李慶安在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期間有無公務員身分,檢察官雖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或主張,檢察官上訴顯然為法所不容,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表示,高院在判決書中雖記載「檢察官得上訴」,但不能變更法律明文規定,作為檢察官上訴三審的依據 。1001103
替全體雙重國籍的民代及公務員解套嗎?
那又何必要求他們聲明是否有雙重國籍?
(咦) (咦) (咦) (咦) (咦)
這就是訴訟中的有意或無意的疏失
法官很認真的判
檢察官很認真的上訴
卻都犯了致命的錯誤
這樣子的幸運不是一般百姓碰得到的
這就厲害了!
高來高去不留痕跡
醫師可沒這麼幸運
依常理來看,
醫師加入國民黨應該較有保障.
來去恢復黨籍吧!
adalat10mg
R3
文章: 359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23, 2006 9: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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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adalat10mg » 週五 11月 04, 2011 3:00 pm
假醫<----->假立委
行醫救人申報健保<----->立法害人領高薪
查到罰款法辦<----->查到沒事無罪不用關也不罰錢
joelin
指導教授
文章: 9366 註冊時間: 週六 4月 14, 2007 11: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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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joelin » 週五 11月 04, 2011 3:14 pm
儒 學 身 能
道 修 靈 淨
佛 悟 心 空
JUSTIN
V1
文章: 1015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29, 2007 11: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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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JUSTIN » 週五 11月 04, 2011 4:26 pm
天理還在?
JUSTIN IS WORK,THINK,ENJOY
sephy
V1
文章: 1644 註冊時間: 週四 4月 05, 2007 5: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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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sephy » 週五 11月 04, 2011 4:33 pm
JUSTIN 寫: 天理還在?
in Taiwan, 已經不存在很久了 (怒火中燒)
fwc1
R1
文章: 134 註冊時間: 週五 10月 03, 2008 11:10 pm
來自: 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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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fwc1 » 週五 11月 04, 2011 5:06 pm
施肇榮 寫: forester 寫: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無罪定讞
中央社 – 2011年11月3日 下午8:58(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二審日前改判無罪,台灣高檢署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的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李慶安被控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隱瞞美國國籍,詐領公職薪資等約新台幣1億餘元,檢方依刑法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將李慶安起訴。法院一審判2年,二審改判無罪。高檢署日前上訴最高法院。
高檢署的上訴理由認為,雖然北檢起訴時認為李慶安不是公務員,但高院於辯論時,審判長對李是否有公務員身分訊問時,檢察官、被告及律師均答稱「具有公務員身分」,但高院卻未就這部分與原起訴不同加以釐清。
此外,高檢署認為,李慶安具公務員身分自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即便公職身分無效,也應成立刑法詐欺罪等,高院卻做出無罪判決,有違論理法則,因此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李慶安被控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案件,經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司法院釋字第60號解釋意旨則提到,若有爭執,當事人應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最高法院表示,檢察官在李慶安案第二審上訴及辯論終結前,始終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也就是未對案件是否屬刑訴法第376條有所主張,所以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時,即已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儘管高院在審理期間曾詢問李慶安在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期間有無公務員身分,檢察官雖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或主張,檢察官上訴顯然為法所不容,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表示,高院在判決書中雖記載「檢察官得上訴」,但不能變更法律明文規定,作為檢察官上訴三審的依據 。1001103
替全體雙重國籍的民代及公務員解套嗎?
那又何必要求他們聲明是否有雙重國籍?
(咦) (咦) (咦) (咦) (咦)
這就是訴訟中的有意或無意的疏失
法官很認真的判
檢察官很認真的上訴
卻都犯了致命的錯誤
這樣子的幸運不是一般百姓碰得到的
台灣真的需要轉型正義!!
hsc35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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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hsc35abc » 週五 11月 04, 2011 5:20 pm
如果這樣都可以無罪 可以全身而退
我覺得那些被起訴的署立醫院醫師 應該也可以無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