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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9:11 am
alexhuang1961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各位親愛的友人:

分享一下我最近的受騙經驗

乖乖交了五萬多元,事情經過是:



我四月底五月初也收到「元誠」寄來的「存證信函」說我欠他三萬七千多

因為是沒有的事,我理所當然覺得是詐騙事件,也沒理會他



六月收到台中地方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

說我欠「元誠」這家公司錢應償還,如有異議要20天內提出

只是一張自說自話的紙,我還是覺得是詐騙事件,一樣置之不理



最後八月初收到彰化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

主旨告知:將強制從我任職處扣薪水償還

我雖然還是覺得是詐騙事件,但居然對方也知道我的工作資料

我就打電話去彰化地院查詢,赫然被告知這是真的!



我回頭理解整個事件,才知道這個民事非訟事件的流程:

「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執行命令」

對方已經讓非法變成合法,只因我沒有在20天內提出異議!

也就是說我沒有在20天內說對方是錯的,就表示我默認對方是對的!!!

對方依時間逐步取得必要法律效力後,「執行命令」已經是有法律效力的強制執行

結果三萬七連他所說利息,我總共乖乖匯入五萬三千多到他指定戶頭裡



有無救濟之道,有!你可以「再起訴訟」

但是律師跟我分析,我要付出的時間、力氣與成本恐怕不划算

就現實付出與經濟效益絕對不划算

我是個很怕麻煩的人,又很清楚再起訴訟跟這些人攪和

我要付出的情緒成本恐怕更高

五萬多,算了,就認栽了!



我到彰化與台中地院聲請閱卷,發現對方真是有「個案控管」地逐步處理相關申請

我因個人資料外流在他們手上而感到不安!

有位朋友幫我問到一位律師,很巧的事他老婆也收到類似的一封信

跟我一樣是被說欠「和信電信通訊費」,不過律師處理的方式在此建議給各位



1. 先到遠傳(和信98年已被遠傳合併)直營門市填一張「未申辦聲明」(制式勾選表格而已)

2. 再到地院提「異議」,這樣就沒事了



律師也說更簡單的作法,其實只要在20天內跟地院提「異議」

地院就必須重起調查,開庭審理,其實也會沒事的



壞就壞在我自認沒作這件事

覺得是詐騙事件就都仗勢天理還在,不處理

我現在才學會有人隨意指控你,不要以為對方是瘋子騙子就置之不理

你不說他是瘋子騙子,反倒自己變成百口莫辯的傻子!



其實事情發生到現在三個多星期

我還是處在訝異我們的民事訴訟處理流程可以如此簡單讓人受害

詐騙集團可以只用兩封信、兩張紙(都沒有任何附件說明)

讓我一個大學教授因懶散乖乖認輸賠錢

詐騙集團的專業實在比我的專業好賺太多了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提醒大家別跟我犯一樣的錯誤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9:21 am
咖大
請問這位大學教授是那家的

該校師資堪憂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9:31 am
yabewei
(omg) 好可怕,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受教了

最近家人也有消費糾紛,上網一查,才發現原來很多人有類似的案例,唉~~~人心不古 (壓力) (壓力)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9:35 am
smallant
(omg) (omg) (omg) (omg) (omg) (omg)
那麼電話通知的算不算????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10:16 am
mowball
詐欺不是公訴嗎?
難道被當成財務糾紛??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10:21 am
TC
當事人"元誠"有反駁還說不能再轉這文章 : (所以真相不明?)
圖檔

底下這個不曉得是不是真的, 電視有報過類似案件 :

防詐常識002:房東要小心丟了房子
http://tw.myblog.yahoo.com/jw!so3qZkWTE ... e?mid=2002

案例:

包租公小心! 房客假租屋真盜賣
http://www.im.tv/vlog/Personal/3341830/6769726

這邊有解析 :
[新聞幕後] 假租屋盜賣人去樓空債留房東

真恐怖啊...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10:43 am
ROCCO
..........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10:45 am
TC
網路追追追/不理詐騙存證信函 反遭法院判賠錢?

http://rumor.nownews.com/2011/09/15/515-2742398.htm

裡面的說明是只要當事人提出議異, 就沒事了? 這不是廢話嗎?
問題在沒收到存證信函(雖然這一點也有點可疑)...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10:51 am
gary
平常多看法律書籍是有用的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10:53 am
awaken
alexhuang1961 寫: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跟我一樣是被說欠「和信電信通訊費」,不過律師處理的方式在此建議給各位


1. 先到遠傳(和信98年已被遠傳合併)直營門市填一張「未申辦聲明」(制式勾選表格而已)

2. 再到地院提「異議」,這樣就沒事了


提醒大家別跟我犯一樣的錯誤
N 年前ADSL還龜速時 申請過和信GIGA CABLE MODEM 他們結束營業 不來收最後一個月租費 直接把我當成欠費 接到通知 已是"帳務處理公司" 來討債 害我老爸以為我欠卡債
X信 企業收尾時 常用此招 大家要小心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11:13 am
gary
防詐常識002:房東要小心丟了房子
這篇文章我認為有問題
第一 沒有快速法庭
第二 訴訟金額超過100至150萬元, 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只能用一般訴訟程序,
所以2000萬的債務不可能草率結案.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12:51 pm
肉咖
(omg) (omg) (omg)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5:30 pm
ariantseng
一模一樣的事件也在Mobile01被PO出!

有些好像不是詐騙,而是債權人名單有誤,

所以有收到文件,打一下電話求證吧!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10:19 pm
handson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33 轉載...

心得: 法律是保護懂的人...

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也就是說你想請求的東西是金錢、有價證券(例如,公司股票,支票、本票…),或是可以替代之物(例如,米、油…),而且數量一定,就可以用支付命令方式取回。舉例,甲向乙借一萬元,原說好一個月後以會自動返還,詎料,乙屆期避不見面,甲此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甲開立一張支票作為付款,後來,乙向銀行提示時發現跳票,此時乙也是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須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債權人須以書面(聲請支付命令狀)方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且限向債務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後,法院只會書面審核,不會開庭聽債務人的辯解,法院就形式審查認為債權人說的有理,就會准許發給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准許後,又可分為三種情形討論,茲分述如下:
(1)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到後20日內未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就會
   再發給債權人乙份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即可憑此支付命令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以獲清
   償;
(2)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到後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此時支付命
   令失其效力,當初支付命令聲請變成是起訴或調解,也就是進入所
   謂的訴訟或調解程序;
(3)根本就無法訴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從法院發支付命令之日起
   算30日內還是無法送達,當初聲請的支付命令也就失去效力。

  支付命令為民間最普遍之討債方法,是因其具有下列種種優點:
一、程序簡易,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大部分就是書面的審核,避免如訴訟
  冗長的辯論過程,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二、動作迅速,若聲請人具備充分證據,通常於聲請後一、二個禮拜內法
  院便會發給雙方支付命令裁定。
三、費用低廉,支付命令所須之裁判費1000元。
四、聲請簡便,支付命令一旦確定即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可依執行
  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雖聲請支付命令很簡便,但仍有幾點應注意事項,否則也可能會被駁回的:
一、應以制式規格狀紙繕寫如:A四規格紙(例如利用聯晟法網列印者屬之)。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應載明如后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2、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須向債務人居住所或營業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
 6、須依債務人之人數附給法院聲請狀繕本。
三、須附聲請費(即裁判費)新台幣一仟元整。
四、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五、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法院將以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六、如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且未提出異議,則法院將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七、若債權人執有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時,可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六 9月 17, 2011 11:48 pm
hitachi
謝謝熱心的大大們 (GOODJOB) (GOODJOB)

再次感嘆醫師的法律常識太弱……
從法學常識的角度來看
至少要花一年的時間,好好上些法律課程
目前醫學院的教育根本是「誤人子弟」 (阿飄)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日 9月 18, 2011 12:18 am
surgeon
如果前員工欠卡債,銀行轉給財務管理公司處理經由法院寄發代扣薪資之公文,若未於期限內提異議,是否也會公親變事主?

Re: fw: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發表於 : 週日 9月 18, 2011 8:35 pm
ER little
我不相信這是真的。請勿散佈似是而非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