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災限賠42億 1條命只值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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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災限賠42億 1條命只值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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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4/27 03:12 羅融、陳文信、管婺媛/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羅融、陳文信、管婺媛/台北報導】


日本發生福島核災,也引起台灣對核災賠償責任歸屬及賠償金額的重視。民進黨立委翁金珠昨天提案修正《核子損害賠償法》,刪除目前法定賠償四十二億元的上限,並將求償年限從三年延長為卅年,不過此案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遭國民黨團擋下,無法付委審查。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民進黨的版本要求無限賠償,不僅在現實上有困難,也容易衍生事端,甚至導致有心人士刻意放大一些事件,進行政治操作。


翁金珠指出,依台灣現行法令,若因地震、海嘯、颱風等重大天然災害爆發核災事故,台電可完全免責,若非因天然災害導致核災,依現行《核子損害賠償法》中所規定的賠償上限,也僅四十二億元,以全台兩千三百萬人計算,平均每人僅分得一百八十三元,對照福島核災總賠償金高達新台幣三.五四兆元,簡直是九牛一毛,且國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在三年間不行使或核災發生十年後便自動消滅,實在是不合時宜。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辦公室表示,日本的核子事故賠償,在政府的部分規定,賠償上限為日幣一千兩百億元(約為新台幣四百億元),但核能經營者的賠償則無上限,立法意旨就在要經營者負主要賠償責任。


翁金珠也表示,依照國際潮流,凡因天災造成的核災,核能經營者的賠償多無上限,包括國際原能會(IAEA)一九九七年制定的《核損害民事責任維也納公約》,其中規定即使遇到天災所引發的核災,核能經營者亦不能免責。


中國在二○一○年,也修法刪除「重大天災得免責」的條文;而日、德等國家,對於核災也未設定賠償上限,乃採全部賠償,顯見我國的《核子損害賠償法》皆與國際潮流背道而馳。


翁金珠說,核子事故對災民及全體人類的影響甚鉅,希望台電主動宣布放棄天災免責權,承諾全部賠償,並精算財務保證及保險金額,政府也應儘速依照《環境基本法》提出「非核家園」的具體計劃及時間表。


林益世表示,目前行政部門也在檢討相關的規定,國民黨阻擋此案付委,並非不讓此案審查,而是行政部門希望能夠參考國際慣例,等待政府對案提出之後才進行審查,而不要貿然以無限上綱的方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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