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各位醫師之權益
發表於 : 週四 7月 29, 2010 9:54 pm
標 題: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合法性?
內 容:
一般醫學訓練之合法性? 為何沒有接受一般醫學訓練,無一般醫學之證書,能夠阻止醫師參加學會甄試,請領專科醫師證書。條文中無明文要求有一般醫學之訓練或證書(醫師法 第7-1條 醫師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醫師證書。
) 醫師法 第4條規定中含有實習,所以依法接受實習訓練;然而,為何要求國內醫師延長接受一般醫學訓練,卻無立法;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由三個月,於96年延長為半年,又要於100年延長為一年,嗣後可能再延長為二年、三年、四年,如此難道沒有影響各位醫師升任主治醫師之工作權嗎?
(釋字第462號: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
憲法第22條之旨,限制人民之權利,須以法律限制之。因此針對波蘭醫學生,慎重立法要求以外國學歷之醫學生需接受教育部學歷甄試,始能考試(醫師法 第 4-1 條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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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醫學訓練之合法性? 為何沒有接受一般醫學訓練,無一般醫學之證書,能夠阻止醫師參加學會甄試,請領專科醫師證書。條文中無明文要求有一般醫學之訓練或證書(醫師法 第7-1條 醫師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醫師證書。
) 醫師法 第4條規定中含有實習,所以依法接受實習訓練;然而,為何要求國內醫師延長接受一般醫學訓練,卻無立法;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由三個月,於96年延長為半年,又要於100年延長為一年,嗣後可能再延長為二年、三年、四年,如此難道沒有影響各位醫師升任主治醫師之工作權嗎?
(釋字第462號: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
憲法第22條之旨,限制人民之權利,須以法律限制之。因此針對波蘭醫學生,慎重立法要求以外國學歷之醫學生需接受教育部學歷甄試,始能考試(醫師法 第 4-1 條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