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油價溢收75億 經部遭糾正
更新日期:2010/01/21 04:11
機制不當 未全反映匯差利益
〔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監察院以中油浮動油價機制不當,未完全反映台幣升值的匯差利益,自二○○八年至今溢收近七十五億元的油價,通過糾正經濟部。監委並要求經濟部應在兩個月內檢討浮動油價,將超收款還給消費者。
對此,經濟部能源局與中油公司雖說會虛心檢討,但仍堅持油價計算方式無誤,強調會向監院再提出說明。
要求經部 兩個月內檢討返還
此糾正案是由監委程仁宏、洪昭男與李炳南提出,這三位監委去年七月已針對中油人事浮濫,虧本實因本身效率不佳而提出糾正案,當時程仁宏就曾批評,中油是「虧全民的、賺自己的,把全民當成提款機」;這次則是對浮動油價機制提出檢討。
程仁宏說,自二○○七年十二月到二○○八年五月油價凍漲期間,新台幣大幅升值,但後來油價解凍復漲,中油並沒有在浮動油價機制中足額反映新台幣的升值利益,也因此從當時至今年一月以來,中油在無鉛汽油及超級柴油部分溢收約七十五億元。
指初始稅前批售價 未必可信
程仁宏另指出,經濟部宣稱做為油價計價基準的九二無鉛汽油稅前批售價每公升比日本少四元,但當監院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時,中油卻無法提供;此外,各國稅費不同,台灣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車徵收,亞洲鄰近國家卻多採隨油徵收,而中油換算價格時並沒有計入燃料使用費,因此很難說浮動油價初始稅前批售價合理可信。
洪昭男也表示,浮動油價公式將利潤納入浮動,油價長期上漲趨勢中,明顯不利於消費者,且調價指標將杜拜及布蘭特原油均價分別以七十%及三十%的權重計算,但這與二○○八年實際進口油源兩者分佔六十七%與二十三%有所不同,也該檢討。
將工業用戶成本 轉嫁一般人
此外,李炳南指出,中油成品油的生產成本計算,出現以高價汽、柴油產品分攤低硫燃油生產成本的現象,也就是把工業用戶使用的燃料油生產成本,轉嫁給一般使用汽、柴油的消費者,悖離使用者付費原則。
程仁宏表示,按照浮動油價公式,國內汽、柴油按八十%的比率反映國際油價波動,然而二○○七年國際油價高漲時,國內油價曾凍漲一個月,但當年中油純益仍達一二六.一億元,「顯見這比率有檢討的空間」。
另,李炳南認為,國內油品凍漲期間,國內與國際油價價差擴大,民間業者放棄國內油品市場,大量外銷油品獲取鉅額利潤,衝擊國內油品供應穩定性,而中油獨撐國內需求責任,造成後續虧損,主管機關應研議穩定市場供需機制、維護市場競爭公平。
經濟部:將再說明計費方式
對監院的糾正,經濟部能源局長葉惠青昨說明,○七年的稅前盈餘主要來自海外分配油氣權益、轉投資等,光是汽、柴、燃料油三種油品,全年合計就虧損四十七億元,並非未受凍漲影響。
葉並指出,浮動油價以指標原油價格變動幅度八成做為汽、柴油稅前價計算基準,中油原油成本占八十三%,浮動油價只反映八十%,未必不利消費者。
至於監委質疑浮動油價初始稅前批售價未必合理可信,葉惠青回應,各國稅費計算不一樣,目前台灣確實是採隨車徵收,然而即使換成隨車徵收燃料費,對油價影響也不大,「只差兩塊錢」、且「還是亞洲國家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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