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公益法人得購危險性醫療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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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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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公益法人得購危險性醫療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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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第93條條文」,鬆綁公益法人購置及使用特殊具危險性醫療儀器規定,賦予類似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擬籌設重粒子線治癌醫院等案法源。

此修正條文是由國民黨籍立委黃義交等人提出,黃義交提案說明指出,張榮發在2007年間宣示要投資引進日本重粒子線醫療技術,今年7月,長榮集團宣布與日本「放射線醫學總合研究所」簽訂合作協議,3年內建造完成「重粒子線醫療研究院」。

黃義交說,由於張榮發不願與台灣現有教學醫院合作,堅持以「基金會」名義獨立籌設,最後因法令不允許而中止這項計畫。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規定,公益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為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發展研究計畫,其投資金額超過一定門檻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醫療法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在委員會審查時指出,條文三讀後,只要是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衛生署許可,得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這類醫院可以不做住院服務,只做癌症門診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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