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商交際費超限 轉列廣告費露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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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交際費超限 轉列廣告費露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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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交際費超限 轉列廣告費露餡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11.14 02:39 am


國內藥商因業務競爭激烈,常採取招待醫師出國參加研討會,以爭取鉅額藥品訂單的作法,但藥商因此須支付動輒上千萬元的交際費用,常因超過列報限額而轉列為其他費用,不符稅法規定,已引起國稅局注意並加強查核,被補稅藥商非常多。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一家知名國際藥廠在台灣設立的甲公司,為經營藥品批發業務,申報參加國外醫學研討費用1,564萬餘元,卻列報在廣告費用項下,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甲公司指稱是贊助各領域專業醫師參與國際專題研討會的團費支出。

國稅局認為,由於甲公司贊助的對象是各領域中有權開立處方箋供病患用藥的專業醫師,因此支付該項費用的目的,並非對於「不特定對象」拓展業務,或是為了提升企業或商品形象,很明顯是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的良好關係,以爭取有權開立處方箋的醫師好感,間接達成促銷藥品的目的,應屬交際費範圍,便依規定將這1,564萬餘元轉列交際費,合併計算交際費限額後,剔除超限的部分,並核定甲公司應補稅30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國稅局核定並提起告訴,主張該費用是推銷藥品的「廣告費」,但台北最高行政法院仍判決甲公司敗訴。

台北市國稅局主秘簡俊彥進一步解釋,公司為推展業務,招待客戶或特定人出國參加研討會所支付的費用,其性質應屬「交際應酬費用」;「廣告費」則是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而支出的費用,主要對象應是不特定人士。

台北市國稅局法務一科指出,藥商為促銷其藥品,常需花費金額龐大的交際應酬費在有開立處方箋的醫師身上,但因所得稅法第37條明訂企業列報交際費用的限額,為了彌補列報費用的缺口,會將費用轉列為「其他費用」或「廣告費」,幾乎所有國內知名的藥商都是採取這樣的作法,因此被國稅局剔除補稅的案例很多。南區也曾有知名藥商將交際費列報為廣告費,被南區國稅局補稅500萬餘元。

【2008/11/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沒有公義就沒有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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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yan
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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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30
註冊時間: 週五 2月 02, 2007 10:36 pm

Re: 藥商交際費超限 轉列廣告費露餡

文章 monyan »

政府吃飽太閒
可憐的藥商
廢除健保 廢除醫藥分業 支持醫療行為去民刑事化
我們要成立一個強而有力的醫師團體或政黨 不分彼此 大家團結起來
日本南韓的醫界看齊 維護我們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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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伊斯特拉夫.黃
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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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072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8, 2006 11:32 pm

Re: 藥商交際費超限 轉列廣告費露餡

文章 歐伊斯特拉夫.黃 »

monyan 寫:政府吃飽太閒
可憐的藥商
不要濫用同情,你到底站在哪一邊?只補稅不罰已經很好了。國稅局對每一家公司都一樣的標準,交際費本就該有限額,不然收入都拿來報交際費抵掉了,絕對課不到稅,公司的老闆把收入都拿來花天酒地然後說不賺錢不用繳稅可以嗎?因為交際費被剔掉補稅是很平常的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8 條,你覺得 他符合哪一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8 條  廣告費:
 一、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
  (二)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四)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五)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六)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七)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
    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八)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負擔,不
    予認定。
  (九)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
    。
  (十)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
  (十一)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
  (十二)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二、廣告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其因檢附有困難時,得列
    單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及版(頁)次等。
  (二)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及幻燈之
    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
    取得普通收據。
  (三)參加展覽、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四)廣播、電視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五)租用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
    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七)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
    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八)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
    、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但加油站業
    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各
    班次(早、中、晚班)、島別(柴油島、汽油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
    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
    報表為憑。
  (九)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
    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
  (十)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
    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
    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十一)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
     蓋章之收據。
  (十二)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
     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品;其檢附困難者,
     得以相片替代。
You can,t teach young dog old tricks.

不為不可成 , 不求不可得 ,不處不可久 ,不行不可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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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lovecoco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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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820
註冊時間: 週六 6月 24, 2006 1:03 pm

Re: 藥商交際費超限 轉列廣告費露餡

文章 truelovecoco »

大王殺!大王殺!大王殺!大王殺!大王殺!大王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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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or
V3
V3
文章: 3276
註冊時間: 週六 11月 11, 2006 2:45 am

Re: 藥商交際費超限 轉列廣告費露餡

文章 taipeior »

因為沒有對政府官員廣告... (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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