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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9:11 am
MK
想請問版上各位大大...

健X局要審查病歷...

站在維護患者健康的角度來看...

各診所當然是全力配合...

但應該有一定的比例上限吧??

不然要是健X局隨便來一個函說要抽審全部病歷...(立意抽審)

那不就完蛋了?

請問是否有這個法條/規定抽審的上限呢??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9:21 am
subQ
只有定最低下限20本
最高?
板上某大被要求交6000本哩 (阿飄)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9:25 am
MK
subQ 寫:只有定最低下限20本
最高?
板上某大被要求交6000本哩 (阿飄)
那不就只要健X局不爽...

隨時可以要求抽查大量病歷...

好恐怖唷...

好像白色恐怖唷... (哭哭) (印堂發黑) (jolin) (崩潰) (倒地) (omg) (搞自閉) (無力感)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9:29 am
Nicholas
立意抽審不回推 -->它高興 可以全抽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9:33 am
MK
Nicholas 寫:立意抽審不回推 -->它高興 可以全抽
請問尼大...

有哪些條件符合「立意抽審」的規範呢?

是否有明文規定??

不然健X局只要說是「審查醫師建議」...

那不就等於尚方寶劍一樣,讓它玩的...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9:47 am
kcfc
MK 寫:
subQ 寫:只有定最低下限20本
最高?
板上某大被要求交6000本哩 (阿飄)
那不就只要健X局不爽...

隨時可以要求抽查大量病歷...

好恐怖唷...

好像白色恐怖唷... (哭哭) (印堂發黑) (jolin) (崩潰) (倒地) (omg) (搞自閉) (無力感)
既然是抽樣

應抽查到一定代表母體樣本即可(統計學-
本人在學時被當的學科) (偽可愛)

樣本數超過一定數目,就不叫抽樣了!

!(叫追殺)

不是嗎!

大大高手們,

樣本數與母體數關聯?

請開課釋疑(我要補學分)! (眼汪汪)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9:48 am
Nicholas
MK 寫:
Nicholas 寫:立意抽審不回推 -->它高興 可以全抽
請問尼大...

有哪些條件符合「立意抽審」的規範呢?

是否有明文規定??

不然健X局只要說是「審查醫師建議」...

那不就等於尚方寶劍一樣,讓它玩的...
是的 審查醫師建議就抽!!
問起來很多診所都如此
94年...偶傻傻的去找公會--> 毫無理由 加抽半年 (偶是1,500張的標準戶)

現在醫界內部不接總額真正理由...公開版面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10:03 am
desktop
最少抽二十本,2000以上,每百加一本,這部分被刪有回推放大,此外不定期外加立意抽樣,被刪不放大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5:24 pm
Ming-Jer Kang
這問題,我跟施肇榮討論過好多次了。
依法,健保局應該全抽全審( 施大的見解),
這樣就完全沒有所謂“比例回推核刪”的問題。
理論上,這樣才不會“殃及無辜”,
我只是一不小心鍵錯一件,卻要連坐扣我完全沒錯的九十九件,
實在沒道理。

但實際上,健保局做不到全抽全審,
大部份醫師大概也不會喜歡被全抽,
因此才有所謂“隨機抽樣”抽審,
然後比例回推的情況。
“論人歸戶抽審”其實也是這樣思維下的變形,
可是大家都反對。
可見,抽審=核刪,卻不等於“抽樣方法”的觀念,
很多人仍想不通。

因此,健保局如果認為不全部抽審看不出全貌,
他是有權力這樣做的。
這也是最合法的。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5:42 pm
施肇榮
Ming-Jer Kang 寫:這問題,我跟施肇榮討論過好多次了。
依法,健保局應該全抽全審( 施大的見解),
這樣就完全沒有所謂“比例回推核刪”的問題。
理論上,這樣才不會“殃及無辜”,
我只是一不小心鍵錯一件,卻要連坐扣我完全沒錯的九十九件,
實在沒道理。

但實際上,健保局做不到全抽全審,
大部份醫師大概也不會喜歡被全抽,
因此才有所謂“隨機抽樣”抽審,
然後比例回推的情況。
“論人歸戶抽審”其實也是這樣思維下的變形,
可是大家都反對。
可見,抽審=核刪,卻不等於“抽樣方法”的觀念,
很多人仍想不通。

因此,健保局如果認為不全部抽審看不出全貌,
他是有權力這樣做的。
這也是最合法的。
所謂抽審應該是健保局就委託事項的品質的抽驗
如果要核扣時也應該依照不符合的事實核扣才合理
放大回推對醫療院所或病人都不公平

健保局於有必要時當然可以全部抽審看以窺案件全貌
但是
有異往常的增加抽審量
應該附有理由讓相對的醫療院所知道原因比較妥當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5:47 pm
MK
施肇榮 寫:
Ming-Jer Kang 寫:這問題,我跟施肇榮討論過好多次了。
依法,健保局應該全抽全審( 施大的見解),
這樣就完全沒有所謂“比例回推核刪”的問題。
理論上,這樣才不會“殃及無辜”,
我只是一不小心鍵錯一件,卻要連坐扣我完全沒錯的九十九件,
實在沒道理。

但實際上,健保局做不到全抽全審,
大部份醫師大概也不會喜歡被全抽,
因此才有所謂“隨機抽樣”抽審,
然後比例回推的情況。
“論人歸戶抽審”其實也是這樣思維下的變形,
可是大家都反對。
可見,抽審=核刪,卻不等於“抽樣方法”的觀念,
很多人仍想不通。

因此,健保局如果認為不全部抽審看不出全貌,
他是有權力這樣做的。
這也是最合法的。
所謂抽審應該是健保局就委託事項的品質的抽驗
如果要核扣時也應該依照不符合的事實核扣才合理
放大回推對醫療院所或病人都不公平
健保局於有必要時當然可以全部抽審看以窺案件全貌
但是
有異往常的增加抽審量
應該附有理由讓相對的醫療院所知道原因比較妥當
如果理由是...
1.審查醫師建議

2.懷疑附近兩間診所是同一老闆...( 沒錯...就是之前請教的問題...)
 但這兩間診所隔兩條街&都已經開張滿5年以上...

這一次只有30本&一個月...

但是誰知道下次會不會被惡搞呢??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5:55 pm
施肇榮
MK 寫:
施肇榮 寫:
Ming-Jer Kang 寫:這問題,我跟施肇榮討論過好多次了。
依法,健保局應該全抽全審( 施大的見解),
這樣就完全沒有所謂“比例回推核刪”的問題。
理論上,這樣才不會“殃及無辜”,
我只是一不小心鍵錯一件,卻要連坐扣我完全沒錯的九十九件,
實在沒道理。
但實際上,健保局做不到全抽全審,
大部份醫師大概也不會喜歡被全抽,
因此才有所謂“隨機抽樣”抽審,
然後比例回推的情況。
“論人歸戶抽審”其實也是這樣思維下的變形,
可是大家都反對。
可見,抽審=核刪,卻不等於“抽樣方法”的觀念,
很多人仍想不通。
因此,健保局如果認為不全部抽審看不出全貌,
他是有權力這樣做的。
這也是最合法的。
所謂抽審應該是健保局就委託事項的品質的抽驗
如果要核扣時也應該依照不符合的事實核扣才合理
放大回推對醫療院所或病人都不公平
健保局於有必要時當然可以全部抽審看以窺案件全貌
但是
有異往常的增加抽審量
應該附有理由讓相對的醫療院所知道原因比較妥當
如果理由是...
1.審查醫師建議
2.懷疑附近兩間診所是同一老闆...( 沒錯...就是之前請教的問題...)
但這兩間診所隔兩條街&都已經開張滿5年以上...
這一次只有30本&一個月...
但是誰知道下次會不會被惡搞呢??
所以才說附理由的重要性
這樣才不會流於咨意
醫療院所才會有規矩所循
建議你去函向健保局要求釋疑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8:42 pm
eugenekhh
有人知道立意抽樣的標準嗎?有那些指標?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10:09 pm
王正坤
以下是我自己的推論與實例:

按照道理,醫師向健保局申請費用,健保局有權審核每筆病歷的明細與實況。
但是健保局沒有人力應付全審,因此發明等比例抽審,減少審查數量。

立意抽樣全審的好處是可以壓制不守規定的醫師,
例如中區委員會曾經對於中區某些大醫院開設的大型診所,進行全面抽審。
以此壓制這些大醫院與診所醫師爭利的情形。
但是如果委員會與健保局濫用此方法,可能變成醫師同業內鬥的工具。
因此立意抽樣應該保留,
但是決定立意抽樣時,必須召開委員會,讓很多醫師行使同意權,才不會造成弊端。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10:34 pm
Ming-Jer Kang
王正坤 寫:以下是我自己的推論與實例:

按照道理,醫師向健保局申請費用,健保局有權審核每筆病歷的明細與實況。
但是健保局沒有人力應付全審,因此發明等比例抽審,減少審查數量。

立意抽樣全審的好處是可以壓制不守規定的醫師,
例如中區委員會曾經對於中區某些大醫院開設的大型診所,進行全面抽審。
以此壓制這些大醫院與診所醫師爭利的情形。
但是如果委員會與健保局濫用此方法,可能變成醫師同業內鬥的工具。
因此立意抽樣應該保留,
但是決定立意抽樣時,必須召開委員會,讓很多醫師行使同意權,才不會造成弊端。
施醫師與王醫師的意見
是假定醫師是無辜的
而且病歷無法造假

但如果健保局決定全審
我的認知是
他一定發現了什麼
這時候,如果你是檢察官,
你會打草驚蛇,教嫌犯趕快針對要點去“檢討修正”嗎?

我一直在說的,有些人為何非搶進委員會不可?
重點就在這裡。
健保局憑什麼“必須”事事先跟委員會商量?
萬一嫌犯就是委員甚至主委呢?

醫師有時是太一廂情願了,
甚至是似乎太缺乏社會經驗了。

我寫這些,說出真心話,
也準備接受萬箭穿心。
但請大家跳開醫師立場,
仔細想想我的話有沒有道理。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10:40 pm
X-MAN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抽樣方式進行專業審
查。
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樣及回推方式詳如附表二,隨機抽樣採等比
例回推,立意抽樣則不回推。
保險人得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案件進行分析,於回饋分析資
料後依分析結果,增減隨機抽樣比率或免除抽樣審查。
保險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經協商,以某一期間抽取若干月份之審查結
果,做為該期間其他月份核減率之計算基礎。

第 18 條 專業審查由審查委員及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基於醫學原理、病情需要、治療緩急、醫療能力及服務行為進行之。前項專業審查,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審查醫療服務案件,如有醫療
適當性或品質等疑義,得會同相關專長之其他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審查
,或提審查會議審查。

第 六 章 檔案分析
第 29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點數申報資料,保險人得針對醫事服務機構別
、科別、醫師別、保險對象別、案件分類、疾病別或病例別等,分級分類
進行該類案件之醫療資源耗用、就醫型態、用藥型態及治療型態等之檔案
分析,並得依分析結果,予以輔導改善,經輔導並於一定期間未改善者,
保險人得採立意抽樣審查、加重審查或全審,必要時得移請稽核。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10:48 pm
X-MAN
根據18條:顯然專業審查法令有具體範圍,其中並不包括俗稱高貴藥價管制.

根據29條:顯然立意抽審有壹定要件並不包括未達月休4日.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11:09 pm
Ming-Jer Kang
X-MAN 寫:根據18條:顯然專業審查法令有具體範圍,其中並不包括俗稱高貴藥價管制.

根據29條:顯然立意抽審有壹定要件並不包括未達月休4日.
這是醫師自己的認知
抽審沒有理由、沒有指標,
你說他不公平;
接總額讓醫師自己管,定出指標,
你說法無明文。

天公難當啊。
我為何在認識何謂“自主管理”之後,
主張不接總額,
這是原因之一。
前面說的,更是主要原因。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三 8月 27, 2008 11:59 pm
施肇榮
X-MAN 寫: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六 章 檔案分析
第 29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點數申報資料,保險人得針對醫事服務機構別
、科別、醫師別、保險對象別、案件分類、疾病別或病例別等,分級分類
進行該類案件之醫療資源耗用、就醫型態、用藥型態及治療型態等之檔案
分析,並得依分析結果,予以輔導改善,經輔導並於一定期間未改善者,
保險人得採立意抽樣審查、加重審查或全審,必要時得移請稽核
1.我還是寧願假定醫師是善良的
希望大家don't let me down.
2.從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29條的文義解釋看來
必須是先"依分析結果,予以輔導改善,經輔導並於一定期間未改善者"
而後"採立意抽樣審查、加重審查或全審。"
3.今天並不苛求立意抽樣審查先要
"依分析結果,予以輔導改善,經輔導並於一定期間未改善者"才做
(雖然依照法定程序是一定要這樣)。
僅是要求立意抽樣審查同時告知原因,應該准予。
4.若連被立意抽審及核減的原因都不清楚告知的話,
將如何改進以及提出證據來答辯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四 8月 28, 2008 12:14 am
施肇榮
Ming-Jer Kang 寫:
X-MAN 寫:根據18條:顯然專業審查法令有具體範圍,其中並不包括俗稱高貴藥價管制.

根據29條:顯然立意抽審有壹定要件並不包括未達月休4日.
這是醫師自己的認知
抽審沒有理由、沒有指標,
你說他不公平;
接總額讓醫師自己管,定出指標,
你說法無明文。

天公難當啊。
我為何在認識何謂“自主管理”之後,
主張不接總額,
這是原因之一。
前面說的,更是主要原因。
抽審沒有理由、沒有指標,
確實是不公平及違法

接總額讓醫師自己管,定出指標,
不能說是法無明文
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醫療專業方面的決定
只要是有一定的規則性、明確性,
不流於咨意,又可得而知
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
重點應該在於指標訂定型成的過程要公開
並不為少數人所操控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四 8月 28, 2008 12:46 am
desktop
Ming-Jer Kang 寫: 我一直在說的,有些人為何非搶進委員會不可?
重點就在這裡。
健保局憑什麼“必須”事事先跟委員會商量?
萬一嫌犯就是委員甚至主委呢?
偶知道的也是這樣,不只可利用漏洞規避自己被審查

還可以設定條件,對自家鄰近診所強力抽審,好好刪減修理一番,還可以建議健保局到某診所門口站崗,不好意思指名道姓說是誰啦

在下百分之百,贊成健保局用電腦抽,人為弊端實在太多了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四 8月 28, 2008 7:08 am
Ming-Jer Kang
施肇榮 寫:
Ming-Jer Kang 寫:
X-MAN 寫:根據18條:顯然專業審查法令有具體範圍,其中並不包括俗稱高貴藥價管制.

根據29條:顯然立意抽審有壹定要件並不包括未達月休4日.
這是醫師自己的認知
抽審沒有理由、沒有指標,
你說他不公平;
接總額讓醫師自己管,定出指標,
你說法無明文。

天公難當啊。
我為何在認識何謂“自主管理”之後,
主張不接總額,
這是原因之一。
前面說的,更是主要原因。
抽審沒有理由、沒有指標,
確實是不公平及違法

接總額讓醫師自己管,定出指標,
不能說是法無明文
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醫療專業方面的決定
只要是有一定的規則性、明確性,
不流於咨意,又可得而知
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
重點應該在於指標訂定型成的過程要公開
並不為少數人所操控
我是最主張一切透明的,任何會議的決定,
一定上網。
但即使是像這樣公開的決策,大家舉手表示贊成的議案,
都有別有用心的人抹黑,說是我的決定了,
何況其他。
我擋了人家的財路了,水清哪抓得到魚?

少數人要利用職權謀私利,太普遍了。
如今的醫界,當家作主的已經不是醫師,而是商人,
在這種情況下,你還能盼望什麼?
絕大部分醫師是善良的,我相信,也知道事實如此,
但一粒老鼠屎能壞了一鍋粥。
我們說話怎麼大聲得起來?

我主張不接總額,其實出發點就是完全避免任何瓜田李下的嫌疑,
因為無論如何,我們就是球員兼裁判,
這樣尷尬的身分,你怎樣證實自己清白?

如今也只有盼望聖王出了,
希望各區主委都是聖王,
所有委員都是阿羅漢。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四 8月 28, 2008 9:46 am
pedi
奇怪,怎麼都沒有人考量都診所應付抽審的成本?
這部分健保局可不管啊
所以,抽20本,跟抽2000本,對健保局來說都沒差
可是對被抽審的診所,光影印的費用跟時間,就差很多了
就審查醫師而言,各位覺得審20本跟審2000本會沒差嗎?
(更別提現在有審查醫師的心態是,先刪再說,等你再申覆把錢討回去)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四 8月 28, 2008 9:47 am
MK
pedi 寫:更別提現在有審查醫師的心態是,先刪再說,等你再申覆把錢討回去
這一點真的有...

很誇張...

好像跟傳言一樣...

健X局有給審查醫師『業績壓力』...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四 8月 28, 2008 10:46 am
X-MAN
第五十二條 (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   保險人為審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組成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其審查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敬愛的康大與施大

管理辦法來自健保法第五十二條授權,因此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就是合法,專業抽審依法令本來就不需指標.

但是依18&29條看來目前執行方式好像違反法規命令.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四 8月 28, 2008 10:57 am
Nicholas
X-MAN 寫:
第五十二條 (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   保險人為審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組成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其審查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敬愛的康大與施大

管理辦法來自健保法第五十二條授權,因此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就是合法,專業抽審依法令本來就不需指標.

但是依18&29條看來目前執行方式好像違反法規命令.
還是得定辦法吧
審查只要透明 告知原因 絕多數醫師都贊成

以前醫師公會有些審查醫師註記加重抽審的情況
一般業績小的診所一樣會中招
所以如果能完全電腦化抽審不可人為操縱 應該是好的辦法
如果經過"審查醫師會議多數決" 加入人為因素
一般醫師還是有怨言...不知道會議怎麼開的?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四 8月 28, 2008 10:57 am
eugenekhh
所以被立意抽審多表示健保局的資料認為你有問題多囉。有時覺得很囉嗦,立意的抽比隨機的多。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四 8月 28, 2008 4:00 pm
chg0125
最好全部抽審,看審查委員看不看的完,哈哈哈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四 8月 28, 2008 4:40 pm
sjchen
MK 寫:
Nicholas 寫:立意抽審不回推 -->它高興 可以全抽
請問尼大...

有哪些條件符合「立意抽審」的規範呢?

是否有明文規定??

不然健X局只要說是「審查醫師建議」...

那不就等於尚方寶劍一樣,讓它玩的...
和建X局...簽約後.....就是被人玩 (無盡漩渦) (窮) (無盡漩渦)

Re: 抽審病歷數目有上限/標準嗎??

發表於 : 週四 8月 28, 2008 10:59 pm
Ming-Jer Kang
X-MAN 寫:
第五十二條 (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   保險人為審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組成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其審查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敬愛的康大與施大

管理辦法來自健保法第五十二條授權,因此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就是合法,專業抽審依法令本來就不需指標.

但是依18&29條看來目前執行方式好像違反法規命令.
法令是死的,嘴巴是活的,
如要硬拗,也可以說得變成合法。
大家都月休四天,爲什麼你沒休?
我要抽來看看你有沒有作假,
這理由可不可以?

所謂自主管理,到最後會變出科際搶食,
弄出“同情弱勢科”或“科內大和解,共搶別科錢”……等怪招出來。
至於電腦抽,還是要經過人為訂指標啊,
人的思慮,不可能千秋萬世都沒錯,
何況有指標就有漏洞,
即使是“輪流抽”也有空窗期可作假,
請問如何“用電腦抽”?

事非經過不知難,我是過來人了,
因此才會說,期待聖王出,
500年有希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