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4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衛生主管機關要注意了,前往醫療機構進行稽查時,如沒有事先通知或出具合法證件,造成醫療機構營業損失,當心構成國家賠償。北市府衛生局就因為這樣,為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應國賠李相台診所負責人李相台醫師39萬元。
本案是衛生主管機關因為稽查醫療院所不當,一審被判決應負起國家賠償的首例。全案尚未確定,還可再上訴。
以治療靜脈曲張、消除蘿蔔腿知名的北市「李相台診所」負責人李相台醫師,因未在曾姓病患的病歷上簽章,為北市衛生局在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作成行政處分,要求同年月廿日前改善完畢。
北市府衛生局為了稽查李相台醫師有否改善,就在九十四年六月廿一日,處分書上限定完成改善的隔日,指派葉姓稽查員前往稽查,卻意外引發李相台「告」官。李認為葉沒有出具有權檢查的公函,以及執行職務的證明文件,顯然稽查不當,造成營業損失和名譽侵害,請求衛生局國賠187萬多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醫療法26條,應認提出報告及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等檢查及資料蒐集,均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的通知。
法官認為,北市衛生局辯稱進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無須事先通知醫療機構的說法,不足採信。衛生局也應有進行稽查的合法性基礎,在符合前提要件實地進行稽查時,應另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出具證件。
稽查診所沒公文 衛局判賠3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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