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pin 寫:如果醫師法明文定醫師可以交付藥劑,藥師法卻說不行,這種矛盾衝突,即使在修法時沒有擋下來,為何從沒人注意到並提出釋憲?
《醫師法》第三章「義務篇」(注意是義務非權利)第14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請詳看節錄內容, 因不連貫 , 不明之處 , 請看全文。
節錄 文章 ,主旨 在讓關心 調劑權的人 明白 前輩 努力 的歷史 ,
無意 毀謗 全聯會 及 任何人 。如有錯誤 ,請指正 , 以便修改。
..........節錄 高醫師 文章 .....
http://www.drkao.com/3rd_site/3_2/0229.htm
面對醫療審判,今後醫師何去何從?
----醫療法制暨醫療糾紛委員會召集人卸職感言三之一
本會常務理事/醫療法制暨醫療糾紛委員會召集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研究所法律組博士班研究生 高添富
...................
第三件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簡134號簡朝振法官的行政判決:
司法承認醫師依法有「開給方劑」、「交付藥劑」之義務,
亦即肯定醫師固有的調劑權之存在。
.....................
第三個案例則是醫界後知後覺,歷史再現的典型例子,
醫師固有的調劑權居然任台中一位開業醫師孤軍奮鬥自力救濟,
螳臂擋車努力爭取的,竟是當年醫界高層漠不關心,
放任藥事法102 條通過留下來的惡果,
而今高層只忙著爭權奪利派系鬥爭,任歷史再度重演,讓小醫師們自生自滅?
.....................
(二)判決評釋
1. 醫師固有的調劑權---醫師依法有「開給方劑」、「交付藥劑」之義務因本判決而昭然若揭;即文中所言:「藥事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該法另於第十章附則為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惟因第二項規定,上開調劑權受有限制而已。醫師依其專業素養及調劑之設備而得為藥品之調劑,因受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之限制後,其仍為調劑之行為,此與醫師、藥事人員以外之人所為藥品之調劑,對病患健康之維護及所生危害之可能性,不可等量齊觀。」
2. 本判決文中的最令人激賞的真知卓見為
(1)惟查該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係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修正公布,在其後民國 九十一 年一月 十六日 修正公布之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可見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仍得為藥劑之交付。
及(2)認定藥師法及藥事法有關藥品調劑事項,與醫師法有關『開給方劑』與『交付藥劑』,確屬不同之立法宗旨,由藥師執行藥品調劑業務為基礎,並基於醫師診療時可能之急迫用藥需要,而以醫藥分工合作之精神律定,符合全民用藥健康福祉」云云,將醫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限定於醫師診療時急迫用藥需要,顯然屬於限縮解釋,惟從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文義上及醫師法全部條文觀之,尚難看出有限縮解釋之依據。
3. 本案例是我們醫界後知後覺的典型慣例,
要不是個人於兩個月前主動去邀請
壹北高等行政法院找
院長葉百修法學博士來為我們亞太婦醫學會專題演講時,
他曾很關心的點醒本人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簡字第134號判決,
現台中市政府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並斬釘截鐵好意相告:
若最高行政法院您們醫師勝訴,就是正式承認醫師固有的調劑權,就沒有醫藥分業,診所非聘請藥師不可的問題了,
要是敗訴,了您們醫師也可以
請大法官解釋,應該不會有問題。
真是一語驚醒夢中人,個人身為醫療法律人竟也都矇然不知,真是汗顏。
惟經本人到處遊說再三呼籲,除了我們婦產科醫學會的蘇聰賢名譽理事長熱烈鼓勵響應,贊同要發動婦產科醫學會來越區越科支持,
其他有權公會反應並不熱烈,真有急驚風碰到慢郎中之嘆。
4. 個人曾在7 月21 日向台北市醫師會的醫政法制委員會提出一建議案 案由如下:「出錢出力協助行政訴訟,護衛醫師調劑權---建請全聯會協助台中開業醫師對醫師調劑權的行政訴訟。提案人:高添富委員。
理由:
一.台中開業醫師對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已勝訴---因為醫師法修正在藥事法102 條後,表示醫師固有調劑權。現台中市政府衛生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中。
二.若台中衛生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二審定讞,則確定「醫師有調劑權」,則今後不必硬性規定醫療院所一定要請藥師。
三.若最高行政法院台中開業醫師敗訴,則全聯會應全力請律師為醫師聲請大法官解釋(釋憲),若大法官解釋贊成「醫師有調劑權」,則藥事法102 條應該癈止。
四.據調查.
行政法院法官的共識是「醫師有調劑權」!
五.由司法途徑解決調劑權問題,比找立委修法藥事法102 條來得可行,
且不必花太多錢—小兵立大功 。
建議:
一.金錢資助,由全聯會再多聘請一,兩位律師或律師團協助該醫師在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
二.法律協助—醫事法律人專業研究。
三.舉辦醫師調劑權研討會或公聽會,以示正聽。」
雖然在台北市醫師公會因不合程序無法正式提案,
但上頭對個人這種雞婆反應並不以為然,反正聽說全聯會已經有人在協助了,
但到底誰在做?做了什麼?進度成效如何?勝算多少?
都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下樓人,反正大家都是抱著事不關己,船到橋頭自然沈的心態。
想不到今日
醫師有唯一鹹魚翻身的機會也沒有人要把握,
個人空有一身見識,人微言輕,螳臂擋車,也是英雄無用之地。
5. 想到前陣子台南醫師公會募集了四百多萬要到立法院修法,
「還我醫師調劑權」結果也是出師未捷身先死,真是飲令人英雄短。
當時台南醫師公會發文告知全體醫師們,是多麼豪情萬丈,
文曰:「修改藥事法102條修正案,經由台南市醫師公會的努力,終於獲得全國醫師的廣大迴響,許多不同縣市的醫師透過私人黨政關係,遊說許多立法委員。
92年9月,很多立法委員發現此法案以民眾為優先考量,合乎公平正義原則,願意身先士卒,擔任提案人的角色,更有很多立委願意出面連署修法,因為連署活動一但展開,就要火速進行,以免日久生變,熱情冷卻!
修法內容如下,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醫師自行調劑藥品之限制)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前面劃線部分,為藥師公會遊說立法委員修法,所增加的詞句)此次,醫師公會想要修改藥事法102條為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病患得請求醫師交付處方至藥局調劑,醫師對於本項請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並告知全國醫師「不可以再往後拖延時間,因為立法委員選舉又要到了,
到時候新當選立委又換人了,醫師公會又要遊說新任立委,會更累!時間緊迫,大家一起努力吧!願大家能於93年春節收到最好的春節禮物,藥事法102條順利被修正,醫師恢復調劑權。天佑醫界!」。
甚至為立法委員準備連署的說帖,文情並茂「為尊重人民自由選擇就醫取藥權利,特擬具「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修正草案,以免造成民眾之奔波不便與加重病情,招致病人怨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最後雖
立委連署成功,付諸大會討論,
但三兩下就被藥事利益團體運作下,迅雷不及掩耳之下即而被剔除,
雷聲大雨點小,弄得灰頭土臉,人在屋簷下,徒呼負負。
............以上節錄 高醫師 文章 ,下略......
補註 :
感謝 施大師 補充 說明
"台中這個案件, 據說,全聯會是有支助費用"
在此 向 全聯會 道歉 !
節錄 文章 主旨 在讓關心 調劑權的人 明白 前輩 努力 的歷史 ,
無意 毀謗 全聯會 及 任何 人
yehmy覺得社會的實際狀況 ,不是 比道理 ,而是比拳頭力量!
有錢能使鬼推磨 , 錢能通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