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跳水致癱 國賠469萬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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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cci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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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跳水致癱 國賠469萬 【19:30】

文章 gucci37 »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 ... E%E6%9C%83
學生跳水致癱 國賠469萬 【19:30】


〔中央社〕1名國中游泳隊員在校內參加跳水訓練,趁老師不在以危險姿勢跳水,導致全身癱瘓,家屬提起國賠訴訟求償。最高法院審理認為教師有過失,判決校方應賠新台幣469萬元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指出,原在台北市某國中擔任游泳隊員的林姓學生,民國96年8月參加全國游泳分齡賽前,在校內接受賽前訓練。但林姓學生趁指導老師回辦公室拿計時器時,以雙手扣背、向後高舉的危險姿勢跳水,還向同學高喊「你看我跳」。

判決指出,正確跳水姿勢應是雙手夾緊頭部跳水,林姓學生以錯誤姿勢落水後,遲未游出跳水範圍,頭部還不斷小幅度左右轉動,同學驚覺有異,趕緊通知老師將林送醫急救,但林因頸椎骨折,急救後四肢癱瘓,大小便無法控制。家屬認為,老師在事故發生時不在場有責任,憤而提起國賠訴訟,向校方求償。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若指導老師當時未離開泳池,在現場全程監督,學生應不敢以錯誤的危險方式跳水,認定老師不在場有過失,與學生受傷有因果關係。

高院合議庭另審酌學生以危險姿勢跳水導致癱瘓,也有70%過失,判決校方應賠償林姓學生醫療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未來10年復健費共469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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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現在是有告有賠就是了,這不就是變相鼓勵不告白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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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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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學生跳水致癱 國賠469萬 【19:30】

文章 Liberty »

這真是個病態的社會
出了事毫無自省能力, 只會怪別人
反正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法院的判決更是助長了這種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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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or
V3
V3
文章: 3276
註冊時間: 週六 11月 11, 2006 2:45 am

Re: 學生跳水致癱 國賠469萬 【19:30】

文章 taipeior »

以後要離別人家的小孩遠一點... (石化)
Calc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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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18
註冊時間: 週日 6月 14, 2009 10:36 am

Re: 學生跳水致癱 國賠469萬 【19:30】

文章 Calcium »

不合理啦
"醫療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未來10年復健費共469萬餘元"
1.醫師被判賠都是賠到平均餘命,醫師比較賤嗎
2.國賠是納稅人的錢,為什麼不是負責老師自掏腰包? 醫師都是自掏腰包,醫師比較賤嗎?
阿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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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46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19, 2011 6:51 am

Re: 學生跳水致癱 國賠469萬 【19:30】

文章 阿寬 »

Calcium 寫:不合理啦
"醫療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未來10年復健費共469萬餘元"
1.醫師被判賠都是賠到平均餘命,醫師比較賤嗎
2.國賠是納稅人的錢,為什麼不是負責老師自掏腰包? 醫師都是自掏腰包,醫師比較賤嗎?
有道理

差別待遇!

法官表示醫生比較有錢, 應賠多點誠意 (誤)
darkduck
R4
R4
文章: 405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19, 2011 1:04 pm

Re: 學生跳水致癱 國賠469萬 【19:30】

文章 darkduck »

(壓力)
最後由 darkduck 於 週六 2月 04, 2012 10:34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Li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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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59
註冊時間: 週日 12月 26, 2010 11:08 am

Re: 學生跳水致癱 國賠469萬 【19:30】

文章 Lionet »

當然是不告白不告啊。

自己去拿資料,學生自己跳水殘廢了 => 告

叫學生去拿資料,學生半路自已跌倒殘廢了 => 告

幹不管怎樣都會被告啊!
Easyplayer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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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03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學生跳水致癱 國賠469萬 【19:30】

文章 Easyplayer »

gucci37 寫: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 ... E%E6%9C%83
學生跳水致癱 國賠469萬 【19:30】


〔中央社〕1名國中游泳隊員在校內參加跳水訓練,趁老師不在以危險姿勢跳水,導致全身癱瘓,家屬提起國賠訴訟求償。最高法院審理認為教師有過失,判決校方應賠新台幣469萬元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指出,原在台北市某國中擔任游泳隊員的林姓學生,民國96年8月參加全國游泳分齡賽前,在校內接受賽前訓練。但林姓學生趁指導老師回辦公室拿計時器時,以雙手扣背、向後高舉的危險姿勢跳水,還向同學高喊「你看我跳」。

判決指出,正確跳水姿勢應是雙手夾緊頭部跳水,林姓學生以錯誤姿勢落水後,遲未游出跳水範圍,頭部還不斷小幅度左右轉動,同學驚覺有異,趕緊通知老師將林送醫急救,但林因頸椎骨折,急救後四肢癱瘓,大小便無法控制。家屬認為,老師在事故發生時不在場有責任,憤而提起國賠訴訟,向校方求償。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若指導老師當時未離開泳池,在現場全程監督,學生應不敢以錯誤的危險方式跳水,認定老師不在場有過失,與學生受傷有因果關係。高院合議庭另審酌學生以危險姿勢跳水導致癱瘓,也有70%過失,判決校方應賠償林姓學生醫療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未來10年復健費共469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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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現在是有告有賠就是了,這不就是變相鼓勵不告白不告。
對這個裁判真的很有意見....
去找了一下裁判書....可能還沒放上網路....

如果只派出一名老師隨隊....
又要處理行政事務..又要行影不離的跟著學生....
是老師的過失還是學校的過失....??
這牽涉到國賠後....國家是否可以跟失職的公務員求償....
國賠若是公務員的過失....國家是可以求償的....
只是公務機關怠惰不行政....所以國賠都是大家賠....
如過判學校過失....我還覺得可以接受....
但是判老師....太過分了....

因果關係就決定一切....??
學生做這種蠢事....當初他爸媽不要生就好了....

在台灣....當爛泥最好....真是多做多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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