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醫學生總量管制的法規彙整與就衛生署、教育部及考選部違法事項之分析
一、立法精神:
教育部依據行政院經建會決定,以每750人口一位醫師為政策目標及醫學系招生名額以「人口為基準」訂定總量管制,並參考行政院衛生署「醫療機構現況及醫院醫療服務量統計」及「台灣地區歷年醫療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職業醫事人員數」之資料,至民國八十八年底中西醫師合併計算,平均每年每696人有一位醫師,已遠遠超過經建會對醫師人力建議之政策目標。為避免醫師過剩造成社會問題,教育部限制每年醫學系招生數以不超過1,300人為原則。(備註:96年底僅為每447人有一位醫師,醫師人力已嚴重過剩)
二、立法依據:
教育部限制每年醫學系招生數以不超過1,300人之法律依據為:
(1)教育部依據大學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該標準第 3 條明示:教育部依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發展需求、學校資源條件、師資專長、總量發展規模等面向,核定大學增設、調整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2)另外,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也規定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學分學程,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實施;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並應報本部備查。
三、衛生署及教育部違法之事項:
依據監察院糾正文記載:「部分學生前往波蘭習醫前曾徵詢教育部及衛生署,確認以波蘭醫學系學歷得逕參加國內醫師考試,始前往習醫。」衛生署及教育部承辦人員無視94 年2 月4 日曾召集相關單位討論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結論:「歐盟不包括波蘭之規定」在先,又未以國內醫學系招生數進行總量管制的立法精神及條文排除波蘭醫學系學歷可參加國內醫師考試之資格。無論承辦人員是否疏失,衛生署及教育部皆已違反大學法第十二條規定所訂定之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四、考選部違法之事項:
(1)依據98年10月監察院糾正文記載「波蘭93 年加入歐盟以來迄今不過6 年期間,國人於當年即前往該國就讀醫學系者,於96 年及97年間已陸續畢業,2 年間即有37 名畢業生以該國學歷應考並通過醫師考試,目前尚就學中之人數,亦約670 名,相較於歐盟其他國家之留學人數寥廖可數,留學波蘭人數之多,顯非尋常,嚴重影響國內醫學系招生人數之管制總量」,考選部無視該糾正文的提出,仍核准持波蘭醫學大學者可報考99年8月之醫師國考,顯有違憲法所賦予監察院糾正之權力。
(2)其次,異議者或謂:波蘭醫學大學之台生並非我國之醫學生,應不屬於醫學生總量管制之範圍內。但根據教育部依據行政院經建會之政策,並參考行政院衛生署之資料所算出我國醫師人力的適當之比例,因而制定醫學生總量管制的標準。因此為避免醫師過剩造成社會問題,不可能只限制國內醫學生人數,而放寬國外醫學生之數,此由醫學生總量管制之立法精神就可得知。更何況「限制國內醫學生人數,而放寬國外醫學生之數」更有違憲之可能。故考選部「核准持波蘭醫學大學者可報考99年8月之醫師國考」之行為已違反大學法第十二條規定所訂定之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對國內醫學系招生數進行總量管制),及其立法精神。
我國醫學生總量管制的法規彙整與就衛生署、教育部及考選部違法事項之分析
版主: 版主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