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與第二意見
從前的醫療是醫師為中心的醫療模式,現代的醫療則是病人為中心的醫療模式。從倫理上或法律上,病人有權參與會影響他們福祉的醫療決定。病人要做出合理的抉擇,首先要靠醫師提供醫學診斷、預後、治療選擇及結果之充足資訊。醫病雙方合作,做出彼此同意的醫療照顧計畫,代表對病人最佳的處置。因此醫師要有「告知的義務」,病人在「知情」之後才能做出合理正確的抉擇與「同意」。達成對病人最有利的「知情同意」或「告知同意」(Informed consent)。
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 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如情況緊急,不在此限。」醫療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甚至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八條規定:「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於告知。」
「告知同意或知情同意」是指一位被完整告知的病人,能參與攸關他的健康照護的抉擇。並給予同意,授權醫師執行。醫師在倫理上及法律的要求上,有義務用病人及家屬聽得懂的語言,提供足夠的資訊,讓病患足以作理性的判斷。
為了提供足夠的資訊,讓病人做合理的判斷,必要時,醫師應同意甚至鼓勵病人尋求「第二意見」(Second opinion)。亦即醫師可備好足夠的病歷資料,交由病人去找他所熟悉的醫師或專家,尋求提供判斷與抉擇的意見,然後做出決定,找原來的醫師或另外一位醫師,接手處置。如此更能符合知情同意的意義,並可減少醫療糾紛。
如果病人沒有適當的醫師可以諮詢,主治醫師可以介紹同一家醫院的另一位主治醫師或他院的專家提供諮詢。如果病人是在加護病房,不方便移動,主治醫師應該主動邀請病人所想要請教的醫師,移駕前來「往診」。醫師應該養成彼此支援「出診」或「往診」的習慣,為病人解除疑惑,讓病人更安心的接受適當的治療。
以同理心善待病人,是良醫必備的條件。當病人及家屬無法做成抉擇時,醫師可以將病人當成家人,「視病猶親」,告訴病人,如果病人是醫師自己的親人時,你會做哪種選擇。病人也可請教醫師,如果病人是醫師的親人,他會作何選擇。相信經過這樣的溝通,醫病雙方一定能夠達成對病人更好的抉擇。當大家都已做了最好的討論與選擇,並提供最好的醫療處置時,治療後果的好壞,應較能坦然接受,不必後悔,不必自責或責備他人。
(本文登載於健康世界雜誌2009年6月 http://www.health-world.org.tw)
(本文收錄於陳榮基部落格http://profrcchenmd.blogspot.com)
知情同意與第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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