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oric (886^^)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Re: 531活動路權申請與集會遊行申請聲明(重要必看)
時間: Thu May 28 11:44:21 2009
因為新工處的回覆太鳥了,我就查了一下相關法規
母法: 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1項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然後台北市政府為了要執行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制定了 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
其中,第2點規定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
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新工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
前項之申請書應載明活動日期、時間、地點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
號、住址、電話號碼並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機關團體應檢
附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申請人或代理人存摺封面
影印本(須與匯款人為同一人,以退還保證金)。
依據這個要點,發布的臺北市使用道路集會申請須知,內容也是一樣
http://eservice.mytaipei.tw/hypage.cgi? ... uid=014149
有趣的地方來了,
我們看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4項的規定,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第2項)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第4項)
如果以5/31的遊行來看,
5/31 始日不計算在內, 30, 29, 28, 27, 26, 25(星期一),
所以5/25前提出申請就可以了(也就是說,符合前述集會遊行法的 六日前 )
發起人既然是在5/20就提出申請, 依照前述法律規定, 已經合法了
台北市政府的小小要點(位階比法律,甚至中央法規命令還低)
居然把法律規定六日,擅自延長到八日
而且,還只算工作天,實際上更是延長到不知道幾日了
這邊一定會有 法律保留 的問題, 根本就未經授權, 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
簡單問一句啦, 憑˙甚˙麼˙規定八日工作天前?

http://cache.ppt.cc/e/e/7/src_ee7fc5e11 ... 24355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