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優惠廣告不實 家樂福遭罰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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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優惠廣告不實 家樂福遭罰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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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1gacr.html
更新日期:2009/03/18 17:58 江佩君

  消費券自1月18日上路以來,到今(18)天剛好滿2個月,期間許多業者為了搶佔消費券商機,紛紛推出把消費券變大的促銷方案。不過,今天行政院公平會認為家樂福在春節所推出的「滿3600元送7200元」活動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分別處罰家福公司和台灣家樂福公司各250萬元和50萬元罰鍰。家樂福也成為消費券發放後,首家因為促銷活動廣告不實而被處罰的業者。


  消費券發放後,家樂福賣場趁著春節時推出「到家樂福用消費券每滿3,600元送7,200元滿額折價券」活動,活動所送7,200元滿額折價券,在活動廣告宣稱「商品任您買(菸類除外)」及刊載「滿額折價券使用注意事項」,都顯示不適用購買的商品類別,只有「家樂福量販商品提貨券、菸類」。


  但是,行政院公平會經消費者投訴,消費者實際取得「滿額折價券」時,卻發現背面的「使用注意事項」還記載多項不適用的商品類別,除了家樂福提貨券、菸類外,不適用的商品類別還包括啤酒、威士忌、白蘭地、XO、高粱酒等烈酒,並且不能折抵運費安裝、家電延長保固專案等費用。


  公平會表示,家樂福滿3,600元送7,200元滿額折價券活動,是以較寬鬆的限制條件,先吸引消費者使用消費券,卻在使用滿額折價券時,以嚴格限制消費者得適用購買商品的類別。


  為此,公平會曾多次前往家樂福台北、高雄的賣場,調查後發現,能夠使用「滿額折價券」折抵的商品類別,的確和廣告所載不符,家樂福的廣告未將「滿額折價券」使用限制條件真實清楚揭露。


  因此,公平會裁定家樂福上述行為,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對於不實廣告之規範。除了勒令家樂福停止廣告不實的行為外,也分別處以家福公司新台幣250萬元、台灣家樂福公司50萬元罰鍰。


  針對公平會的處罰,台灣家樂福表示「非常無辜」,滿額折價券活動在推出後,即在廣告、店面宣傳海報和賣場人員的宣導上,已註明放寬限制條件,烈酒類等產品一樣可購買。家樂福將在正式接收到公平會公文後,再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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