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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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文章 JustInCase »

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 ... +0,00.html
江慧真/台北報導

馬政府厲行廉能公約,也將擴大規範公立醫院醫生與兼任行政職大學教授!行政院上周通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而從八月一日起,無論是地方政府、監察院、考試院、立法院等公務員,甚至公立醫院醫生、兼任公立學校行政職的老師、國公營事業公務員,全得遵行照辦。
未來,公立大學兼有行政職、或是受歡迎的教授老師,無論是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等活動,都要受到「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五千元」的規範;受邀寫稿者,每千字不得超過兩千元。照這個標準,演講稿費是重要收入的國立大學教授若適用,形同變相減薪。

收禮有規定 鐘點費稿費也限額

至於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的教授,如上電視台政論節目與電視邀請評論時,是否也適用演講、座談的規範?行政院官員表示「適用」。

公立醫院醫生,也準用公務員的規範,包括不得任意收禮、飲宴應酬、接受請託關說,在受贈同一個人送禮、包紅白包(如婚喪喜慶等)一次最多只能收三千元,一年內不能超過一萬

上周四行政院院會中,這套廉政規範引發閣員熱烈討論。退輔會主委高華柱便曾發問,公立醫院的醫生是否涵蓋在此規範?經建會主委陳添枝也詢問,公立大學教授是否也是適用對象?

人事局長陳清秀則舉例說,如果參加一個飯局,到了現場才發現廠商或相關對象在,要不要繼續留下來吃?擔任青創會會長的青輔會主委王昱婷則質疑,青創會會員幾乎都是中小企業主,這些餐會都不能去了嗎?僑委會委員長吳英毅則面有難色的認為,他的業務對象全是各國僑胞,未來不用再和他們打交道搏感情吃飯?

八月起上路 違反者將遭受懲罰

但行政院長劉兆玄認為,台北市政府採更嚴格版本,行政院自然不能自外於廉能要求,於是拍板定案加強宣導,八月一日就上路。

法務部長王清峰也強調,公約宣導之後,公務員要是違反,將依公務員服務法、考績法、公務人員懲戒條例等處罰;「若涉及刑事責任,還得吃上官司!」

根據這項規範,未來公務員不得任意收禮、飲宴應酬、接受請託關說,就連自己的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同住一起且共有財產者)的家屬也通通不准;透過第三人名義的「白手套」,再交給公務員或上述親友,通通都算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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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家醫院上班的同業要注意一下了,
以免到時候不小心被抓來殺雞儆猴...
po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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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516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13, 2006 5:24 am

Re: 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文章 poki »

JustInCase 寫: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 ... +0,00.html
江慧真/台北報導

馬政府厲行廉能公約,也將擴大規範公立醫院醫生與兼任行政職大學教授!行政院上周通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而從八月一日起,無論是地方政府、監察院、考試院、立法院等公務員,甚至公立醫院醫生、兼任公立學校行政職的老師、國公營事業公務員,全得遵行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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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家醫院上班的同業要注意一下了,
以免到時候不小心被抓來殺雞儆猴...
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只能規範到守規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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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文章 514 »

嚴以待人!
alexhuang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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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16, 2007 5:13 pm

Re: 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文章 alexhuang1961 »

JustInCase 寫: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 ... +0,00.html
江慧真/台北報導

馬政府厲行廉能公約,也將擴大規範公立醫院醫生與兼任行政職大學教授!行政院上周通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而從八月一日起,無論是地方政府、監察院、考試院、立法院等公務員,甚至公立醫院醫生、兼任公立學校行政職的老師、國公營事業公務員,全得遵行照辦。
未來,公立大學兼有行政職、或是受歡迎的教授老師,無論是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等活動,都要受到「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五千元」的規範;受邀寫稿者,每千字不得超過兩千元。照這個標準,演講稿費是重要收入的國立大學教授若適用,形同變相減薪。

收禮有規定 鐘點費稿費也限額

至於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的教授,如上電視台政論節目與電視邀請評論時,是否也適用演講、座談的規範?行政院官員表示「適用」。

公立醫院醫生,也準用公務員的規範,包括不得任意收禮、飲宴應酬、接受請託關說,在受贈同一個人送禮、包紅白包(如婚喪喜慶等)一次最多只能收三千元,一年內不能超過一萬

上周四行政院院會中,這套廉政規範引發閣員熱烈討論。退輔會主委高華柱便曾發問,公立醫院的醫生是否涵蓋在此規範?經建會主委陳添枝也詢問,公立大學教授是否也是適用對象?

人事局長陳清秀則舉例說,如果參加一個飯局,到了現場才發現廠商或相關對象在,要不要繼續留下來吃?擔任青創會會長的青輔會主委王昱婷則質疑,青創會會員幾乎都是中小企業主,這些餐會都不能去了嗎?僑委會委員長吳英毅則面有難色的認為,他的業務對象全是各國僑胞,未來不用再和他們打交道搏感情吃飯?

八月起上路 違反者將遭受懲罰

但行政院長劉兆玄認為,台北市政府採更嚴格版本,行政院自然不能自外於廉能要求,於是拍板定案加強宣導,八月一日就上路。

法務部長王清峰也強調,公約宣導之後,公務員要是違反,將依公務員服務法、考績法、公務人員懲戒條例等處罰;「若涉及刑事責任,還得吃上官司!」

根據這項規範,未來公務員不得任意收禮、飲宴應酬、接受請託關說,就連自己的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同住一起且共有財產者)的家屬也通通不准;透過第三人名義的「白手套」,再交給公務員或上述親友,通通都算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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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家醫院上班的同業要注意一下了,
以免到時候不小心被抓來殺雞儆猴...
以前當市長就整過

現在熱血中年 當然要擴大營業
cdave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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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
註冊時間: 週日 5月 20, 2007 12:00 am

Re: 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文章 cdavemd »

does it also include the professors fundations?
the real money are from the drug companies into their fundations
i heard the beura is looking into it now....
Call me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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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文章 JustInCase »

514 寫:嚴以待人!
婚喪喜慶的紅白包一人不可以超過三千元
真的很熟的朋友一般都超過這個數字吧!
如果你跟某人有仇,
趁機包個兩萬塊紅包再留下證據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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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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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文章 TCL »

老套
立法從嚴
執法從寬
時日一久, 備而不用.
沒有公義就沒有是非
Eric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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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
註冊時間: 週三 6月 11, 2008 1:52 pm

Re: 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文章 Eric Hsu »

重點在「公務員」的定義與範圍。
drov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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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74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04, 2008 10:19 pm

Re: 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文章 droveye »

poki 寫:
JustInCase 寫: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 ... +0,00.html
江慧真/台北報導

馬政府厲行廉能公約,也將擴大規範公立醫院醫生與兼任行政職大學教授!行政院上周通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而從八月一日起,無論是地方政府、監察院、考試院、立法院等公務員,甚至公立醫院醫生、兼任公立學校行政職的老師、國公營事業公務員,全得遵行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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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家醫院上班的同業要注意一下了,
以免到時候不小心被抓來殺雞儆猴...
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只能規範到守規矩的
抓不到主任級以上的,在馬市長任內,有人當到副院長級以上
儀器,藥品無所不拿,你拿大尾如何? (樂奔)
對小尾的v.S.有恐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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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SIEN
主任秘書
主任秘書
文章: 10039
註冊時間: 週二 6月 05, 2007 11:44 am

Re: 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文章 A-HSIEN »

Eric Hsu 寫:重點在「公務員」的定義與範圍。
公立醫院 公家機關內
不是所有人都是公務員
有一部分是約聘僱員
是領勞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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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火星

Re: 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文章 JustInCase »

TCL 寫:老套
立法從嚴
執法從寬
時日一久, 備而不用.
問題是到時可能會被拿來選擇性執法...
以後公家醫院內鬥時可能就更精彩了...
不過反正是與我無關,
到時又可以看戲了..
Eric Hsu
Intern
Intern
文章: 15
註冊時間: 週三 6月 11, 2008 1:52 pm

Re: 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文章 Eric Hsu »

公務員的定義關係到被規範者的範圍,但是我們的法令對公務員的定義又各不相同。

刑法第10條對公務員的的定義原來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但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修正施行的公務員的定義包括:「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因此,刑法修正公務員的定義後,除了兼任行政職務(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的公立醫院醫師,在從事公共事務(例如採購等)時有刑法公務員的適用外,其他像醫師與病患之間的來往,在修法後就不再受刑法公務員的規範。

但是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專任有給職)之文武職人員和公營事業人員,均適用之」定義的公務員範圍又不一樣。公立醫院的專任有給職醫師,則又都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

至於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它的第二點就規定: 「本規範所稱公務員,指本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仍然維持未修正前刑法對公務員的定義。行政院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於公務員的定義呢?並不清楚。

問題在於,如果依照公務員服務法或舊刑法的定義,公立學校老師及公立醫院的醫師都屬於公務員。如果依照修正後刑法公務員的定義,則只有具行政職的醫師或老師屬於公務員。奇怪的是,如果行政院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只規範兼任公立學校行政職的老師,為何又要求所有的公立醫院醫師必須遵守?醫師的倫理要求必須比老師高嗎?再舉個簡單例子,公立醫院裏擔任醫學院教職的醫師,究竟適用公立學校老師還是公立醫院醫師的規定?從行政院會的新聞報導內容看來,內閣部會首長對公務員的定義也弄不清楚。

目前唯一的結論是,可以管公立醫院醫師的法令真的很多。
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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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82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21, 2007 2:52 pm

Re: 公務員廉能公約 擴及醫生教授

文章 RD »

公務員與約聘用人員的異同:
在工作分配上,在績效要求上,在服務品質上,在責任義務上-->大家都一樣(某些主管眼中:約聘用>公務員)
在薪資架構上,在補助項目上,在考績獎金上,在福利制度上-->對不起,約聘用都沒有,管你是否為國考的xx師,都沒有,比技工工友還少 (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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