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臺灣早期的公職候選人,都是由地方「頭人」三請四託的敦請,他才會答應出來候選,敦請的對象當然是仕紳。
可是經過賄選文化越來越誇張,選舉文化就急速劣質化。臺灣的賄選是先由老K開創出來的。早期的候選人雖然都是仕紳,但仕紳不一定是老K籍,那時候只要不是老K籍,老K就想辦法讓他不當選(當年還有民社黨、青年黨、無黨),為了讓他不當選,老K籍候選人就開始有賄選。
民國50年以前的選舉,老K為了讓黨籍候選人當選,都是用「作票」的方式,把預先蓋好的選票整疊投進去,之後就有人抗議,老K就改用全臺灣大停電(開票時),經過民國48年的縣市長選舉大熄燈之後,選民從此帶手電筒看開票,老K看各種方法都用盡了,只好改用賄選。
剛開始,賄選品由黨部委託鄰長代發,每票一包味精(10兩),有的是等值的香菸、砂糖、米粉…. 等。鄰長搬這東西一戶一戶去發嫌麻煩,民國60年代開始改用現金,一票10元(記得好像立委補選(1969?)開始),緊接著社會工商化,通貨膨脹加速,買票也從10元→50元…..→1000元等等。
90年代之後,買票不見得有效(爆炸率3成以下),賄選方式又改為「縛柱仔腳」。縛柱仔腳是給地方頭頭多少萬元,要他負責開出多少票來,沒達到票數,拿去的錢就被追回,所以地方頭頭就努力打拚。
老K開始有賄選時,不准非老K的人買票,非K籍如有買票一定會被抓到,不是判刑就是送外島管訓。K黨籍候選人才可以公然買票,選民不服氣,後來乾脆開放大家都可以買票。
開放大家都可以買票之後,從此民眾有事要辦也要用錢買,公職人員有藉口說:「我用錢向你買選票,你要用錢買我為你辦事,名正言順,互不相欠」。
(PS;本文非政治性文章,只是民間文史筆記)
【老仙ㄟ講世間事】賄選與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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