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語同樣叫「心婦仔」(sim pu-a)(ㄒㄧㄣm ㄅㄨ-ㄚ),北部人和中南部人所指意思不相同,北部人所稱的心婦仔是包括童養媳和養女,但中南部人稱「心婦仔」是專指將來與自己兒子配成媳婦的,不是當媳婦的叫「養女仔」(iong2 li-a)(ㄩㄥˋ ㄌㄧ-ㄚ)。
筆者小時候,臺灣還有重男輕女的觀念,那時候的人都說:「生查甫自己ㄝ,生查某別人ㄝ」,意思是替別人家生媳婦不合算。
日治之後禁止殺女嬰,那麼如果生了女孩怎麼辦?最常見的就是送給別人家做「心婦仔」,自己奶水再抱別人的女嬰來養。各位一定覺得奇怪,自己女孩不要,又要養別人女孩,其實說來並不奇怪,原來女孩給別人養是將來長大後,與她的男孩成婚,而養別人女孩也是將來和自己兒子成婚,也就是各自養自己的媳婦,養大的心婦仔和自己兒子「拺做堆」的結婚方式,就可以省掉大筆娶媳婦的錢。這就是「心婦仔」詞彙的由來,「心婦仔」是「媳婦仔」的轉音,「仔」是小孩的意思。
古早,並不全是生了女孩給人家當媳婦仔,有的不是當媳婦仔的,中南的人叫「養女仔」,但北部人都全叫「心婦仔」。那麼領養別人家生的女孩最常見用途如下:
1.結婚三、五年一直未懷孕,領養一個女孩來帶頭生育,最好生男孩,所以領養的女孩常被命名為招治(招弟弟)。
2.有人久婚不育,自認已不能生育,就領養女孩來當女兒,一來可做伴,二來可防老。不育為何不領養男孩?因為男孩要用很貴的金錢買,女孩不用錢就可領養,女孩將來長大把她行招贅婚,也跟領養男孩同意思,這是窮人家的辦法。
3. 當女傭:領養女孩養到八、九歲就可當女傭(查某ㄍㄢˋ)使喚,到結婚年齡把她出嫁,又多了一個女婿。
4. 當娼妓:聽說,北部有人領養女孩好幾個,養到十五、六歲就賣給妓女戶當娼妓,或自營妓女戶。過去北部人很多做這種人口販(俗稱老娼),據說是好賺行業。民國4-50年代有一女權運動者呂錦花,她奔走政府禁止養女買賣立法,後來她被稱為「養女之母」。
【追蹤臺語】心婦仔 10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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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追蹤臺語】心婦仔 1050908
謝謝老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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