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 ... 169983D6B7
五大修正重點
一、只要旅行業者推出「無最低組團人數」或「保證出團」,當有參團者,即便「一人」,也必須出團,不得拒絕;就算業者只是公布在官網,也視同為定型化契約,必須履行。
二、考量出團四十一天以前取消行程的爭議仍會發生,新增不論是旅行業者或消費者,在出團四十一天前提出解約時,都要賠償旅行費用的五%;等於在現行規這類賠償規範級距為五級(從當日之後取消旅費全賠,到出團卅一天以前取消賠償旅費十%),新增一級為六級。
第三,出團前遇到火山爆發等天災,及類似上次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而無法出團時,旅行業者應檢據核實已代繳的航空公司班機及旅店等契約中已支付的必要費用與規費後,將餘額全數退還消費者。
第四,食宿等級、品質與原定行程表所列不符合,且可歸責於旅行業時,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差額兩倍的違約金;而且旅行業應說明差額的計算方式,例如食材的計算單價,如果沒有提出差額計算說明,違約金的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的五%」。
第五,除經旅客要求或同意,旅行業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有消費者反對就不行,必須預先安排。
九月中旬公告施行國內(外)旅遊契約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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