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就衛福部公告美容醫學列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案處理概況

提供會員和全聯會公會幹部雙向交流的園地

版主: association

回覆文章
全聯會蔡明忠秘書長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92
註冊時間: 週一 6月 17, 2013 3:33 pm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就衛福部公告美容醫學列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案處理概況

文章 全聯會蔡明忠秘書長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就104.12.29衛福部公告美容醫學列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案處理概況

一、105.3.29李彥秀立法委員提出臨時提案,建請衛福部暫緩實施美容醫學列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案,待徵詢多方意見後再議。(提案如附件1)
二、105.4.6就本案拜會劉建國立法委員,結論:請衛福部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內容,三個月內再修正本案,並建議三個月內重新再預告、公告內容。
三、105.4.8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8次院會將本案排入報告事項第155項,國民黨黨團(提案單如附件2)及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本案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審查」。
四、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至第63條)規定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流程略以:(行政命令審查作業程序如附件3)
1. 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日期以院會公文送達委員會起算);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2.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3. 行政命令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蔡明忠秘書長105.4.12
附加檔案
附件1-105.03.29李彥秀立委臨時提案.jpg
附件2-105.04.08國民黨黨團提出異議.jpg
附件3-行政命令審查程序.pdf
(235.22 KiB) 已下載 563 次
回覆文章

回到「全聯會與各縣市醫師公會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