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3年9月24日以衛部醫字第1031665757號令訂定發布。該辦法重點如下:
一、 明定事先報准及藥師越區前往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適用規定。(第二條)
二、 明定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應遵循事項。(第三條)
三、 明定藥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服務,指執行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第四條)
四、 依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理由,有關第一項第五款之說明,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因素請假之情形。(第五條)
附件一:「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條文
附件二:「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總說明
附件三:「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逐條說明 [/u]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蔡明忠秘書長103.9.24
20140924衛生福利部訂定發布「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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