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31日17:57
新北市陳姓男子(44歲)今年2月5日、農曆大年初六清晨,因胃痛到新莊台北醫院就醫,卻認為醫護人員未緊急處置他的病況,竟拿起護理站的剪刀,刺傷蕭姓女護理師左大腿2刀,新北地院依傷害罪判陳男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
雖然新修正的《醫療法》傷害醫護人員罪最重可判刑3年,刑責較重,但新北地院簡易判決指出,因蕭女當時在護理站處理排班事情,並非執行醫療業務,因此仍認定陳男觸犯的是刑責較輕的《刑法》傷害罪;全案尚可上訴。
這算是恐龍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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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這算是恐龍判決嗎?
刑法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度一樣 哪有比較重
排班 應該屬於行政屬性的業務,不是直接攸關病人生命的醫療業務
醫療法106條立法要保護的是哪種法益?有沒有包括到醫院行政人員
這就有請參與立法的公會大老(施大,就是在呼喚你,沒錯),來闡釋一下啦
PS 大腿刺2剪刀,受傷到何種程度,判1個月,合不合適又是另外一個議題啦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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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度一樣 哪有比較重
排班 應該屬於行政屬性的業務,不是直接攸關病人生命的醫療業務
醫療法106條立法要保護的是哪種法益?有沒有包括到醫院行政人員
這就有請參與立法的公會大老(施大,就是在呼喚你,沒錯),來闡釋一下啦
PS 大腿刺2剪刀,受傷到何種程度,判1個月,合不合適又是另外一個議題啦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