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修法 執業自由仍未解 法官憂再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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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修法 執業自由仍未解 法官憂再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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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限於一地執業引發違憲爭議,經大法官釋字第711號在去年7月31日解釋,認為《藥師法》第11條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的法意,判定1年後失效。其中1名聲請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依據釋憲結果,6月30日判決原告藥師勝訴,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敗訴。
立法院則於6月27日進行修法三讀,將原來已違憲的《藥師法》第11條「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修改為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列出例外但書,而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立法院修法結果,錢建榮感到失望。他認為,修法雖開了例外的窗,但還是沒有回應到全案發生的源頭狀況,輕則影響藥師本身無法因應突發緊急情況,造成壓迫藥師成為「血汗勞工」的殺手;重則造成病患的就醫領藥權益嚴重受阻,反有害大法官所言「重大公益」。
1名桃園地方藥局的藥師因為要照顧生病的父親,商請其他同業代班半天,造成該同業被桃園縣衛生局依違反《藥師法》開罰。其實這樣的例子並非首例或特例,不少藥師都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審理此案時,發現有違憲法保障財產權、工作權等精神,聲請釋憲。
修法後仍影響藥師財產權與工作權
錢建榮在判決書指出,藥師的平均收入不高,且依中央健康保險局限制,每位藥師每天最多只能調劑100張醫師處方箋,超過者均不給予調劑費,也不能移補到其他日數,所以除大醫院或大診所的受僱藥師每天可能達100張外,一般藥局並沒有這種行情,甚至連10張都不到,加上開業藥局租金成本,藥師收入更是微薄,因此藥師轉行的比比皆是。
錢建榮指出,因執行業務獲得財產,與藥師的財產權有關。《藥師法》第11條規定,限制藥師僅能於1處執行業務,無異限制、影響藥師的財產權。
另外一種情形是,某藥師每周3日選擇在待遇較高的甲城市藥局工作以增加收入,另4日想選擇在離家較近的乙城市藥局工作,方便照顧家庭;又例如某藥師白天在醫院內藥局工作,夜間想在社區藥局接替。這2個例子看起來相當平常,卻都因違反《藥師法》而作罷,實質影響到藥師工作權。
弔詭的是,錢建榮指出,《藥師法》第11條規定的結果,以藥師身分支援藥師業務,取得收入補貼家用是不可以的,但是藥師擺地攤或開計程車賺錢補貼家用,反而可以。
法官:主管機關「把藥師當賊看」
對於立法院修法結果,錢建榮感到失望,新《藥師法》第11條但書僅開放「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的例外事由,不及於「藥品製造業之藥師(藥廠或含藥化妝品公司)」。大法官釋憲也沒有提到「藥品製造業藥師/非藥品製造業藥師」,但是在修法時,卻將兩者分別限制,差別待遇,可能再度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有再次遭宣告違憲之虞。
此外,錢建榮表示,最為人詬病的,在《藥師法》第11條第5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者,依據立法說明僅泛稱「為賦予法律彈性,避免掛一漏萬,爰增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例外情形」,很顯然的,所謂「公益或緊急需要」還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錢建榮認為,這除了不脫管制國家本質外,更突顯立法者與主管機關對藥師的不信任心態,根本是「將藥師當賊看」。在立法理由第5款最後指出,「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雖回應了提出釋憲的案由和情形,錢建榮也認為,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新法第2項授權制定執行業務辦法,不可不慎,否則仍有違反釋字第711號解釋意旨之嫌,可能再次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藥師限於一地執業引發違憲爭議,經大法官釋字第711號在去年7月31日解釋,認為《藥師法》第11條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的法意,判定1年後失效。其中1名聲請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依據釋憲結果,6月30日判決原告藥師勝訴,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敗訴。
立法院則於6月27日進行修法三讀,將原來已違憲的《藥師法》第11條「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修改為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列出例外但書,而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立法院修法結果,錢建榮感到失望。他認為,修法雖開了例外的窗,但還是沒有回應到全案發生的源頭狀況,輕則影響藥師本身無法因應突發緊急情況,造成壓迫藥師成為「血汗勞工」的殺手;重則造成病患的就醫領藥權益嚴重受阻,反有害大法官所言「重大公益」。
1名桃園地方藥局的藥師因為要照顧生病的父親,商請其他同業代班半天,造成該同業被桃園縣衛生局依違反《藥師法》開罰。其實這樣的例子並非首例或特例,不少藥師都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審理此案時,發現有違憲法保障財產權、工作權等精神,聲請釋憲。
修法後仍影響藥師財產權與工作權
錢建榮在判決書指出,藥師的平均收入不高,且依中央健康保險局限制,每位藥師每天最多只能調劑100張醫師處方箋,超過者均不給予調劑費,也不能移補到其他日數,所以除大醫院或大診所的受僱藥師每天可能達100張外,一般藥局並沒有這種行情,甚至連10張都不到,加上開業藥局租金成本,藥師收入更是微薄,因此藥師轉行的比比皆是。
錢建榮指出,因執行業務獲得財產,與藥師的財產權有關。《藥師法》第11條規定,限制藥師僅能於1處執行業務,無異限制、影響藥師的財產權。
另外一種情形是,某藥師每周3日選擇在待遇較高的甲城市藥局工作以增加收入,另4日想選擇在離家較近的乙城市藥局工作,方便照顧家庭;又例如某藥師白天在醫院內藥局工作,夜間想在社區藥局接替。這2個例子看起來相當平常,卻都因違反《藥師法》而作罷,實質影響到藥師工作權。
弔詭的是,錢建榮指出,《藥師法》第11條規定的結果,以藥師身分支援藥師業務,取得收入補貼家用是不可以的,但是藥師擺地攤或開計程車賺錢補貼家用,反而可以。
法官:主管機關「把藥師當賊看」
對於立法院修法結果,錢建榮感到失望,新《藥師法》第11條但書僅開放「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的例外事由,不及於「藥品製造業之藥師(藥廠或含藥化妝品公司)」。大法官釋憲也沒有提到「藥品製造業藥師/非藥品製造業藥師」,但是在修法時,卻將兩者分別限制,差別待遇,可能再度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有再次遭宣告違憲之虞。
此外,錢建榮表示,最為人詬病的,在《藥師法》第11條第5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者,依據立法說明僅泛稱「為賦予法律彈性,避免掛一漏萬,爰增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例外情形」,很顯然的,所謂「公益或緊急需要」還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錢建榮認為,這除了不脫管制國家本質外,更突顯立法者與主管機關對藥師的不信任心態,根本是「將藥師當賊看」。在立法理由第5款最後指出,「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雖回應了提出釋憲的案由和情形,錢建榮也認為,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新法第2項授權制定執行業務辦法,不可不慎,否則仍有違反釋字第711號解釋意旨之嫌,可能再次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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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修法 執業自由仍未解 法官憂再度違憲
那一天
一人1000
3000就解決了
醫師們不要再想公正公義了
一人1000
3000就解決了
醫師們不要再想公正公義了
一個態度,所謂的沉默的大多數,所謂的“非暴力不合作”;
一個生活,也不是單純的看熱鬧,既不什麼簡單的路過;
一種娛樂,冷眼旁觀他人的喧囂,靜靜品味自己的沉默;
一個生活,也不是單純的看熱鬧,既不什麼簡單的路過;
一種娛樂,冷眼旁觀他人的喧囂,靜靜品味自己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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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修法 執業自由仍未解 法官憂再度違憲
都這樣說了,如果不再度提出釋憲真的對不起這位法官 (害羞扭扭)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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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修法 執業自由仍未解 法官憂再度違憲
那幾位跑來這裡跟我們對戰的紅字會員呢? (挖鼻孔)
講了一堆歪理 拍拍屁股走人啦?!
台灣的立委 見X辦事真的是國家亂源(不是說要反輔選....不 幫她對手輔選幾個嗎?)
講了一堆歪理 拍拍屁股走人啦?!
台灣的立委 見X辦事真的是國家亂源(不是說要反輔選....不 幫她對手輔選幾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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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R.HSU
-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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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修法 執業自由仍未解 法官憂再度違憲
某些利委真是令人民失望。食我俸祿,所為何事?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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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修法 執業自由仍未解 法官憂再度違憲
應該是:<<我就是把藥師會員當賊看,怎樣!!>>auricle 寫:要虱公會 :我就喜歡被當賊看啊 ! (挖鼻孔)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Re: 藥師法修法 執業自由仍未解 法官憂再度違憲
一語道破弔詭的是,錢建榮指出,《藥師法》第11條規定的結果,以藥師身分支援藥師業務,取得收入補貼家用是不可以的,但是藥師擺地攤或開計程車賺錢補貼家用,反而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