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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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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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joelin »

是否移入....
儒 學 身 能
道 修 靈 淨
佛 悟 心 空
rocephi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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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rocephin100 »

lupin 寫:
我說誰發現誰就用手机打119
我覺得連這句話都不用說,避免造成員工日後的麻煩和抱怨
除了自己快失蹤外,也請所有員工視而不見速速閃人
可是確實有看到,還跟我報告,
下次是可以當作不知道,IF SO ,良心有些不安,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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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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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windnet »

鬼島!這就是我賠錢還一直不放棄玩股票的原因,在這鬼島不搏一次翻身,像我們這種工農階級出身的哪有身家在這行業跟牠賭一把?賭股票輸贏好壞一乾二淨,賭鬼島仇醫法官跟民眾萬劫不復。
brian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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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brian1968 »

rocephin100 寫:
lupin 寫:
我說誰發現誰就用手机打119
我覺得連這句話都不用說,避免造成員工日後的麻煩和抱怨
除了自己快失蹤外,也請所有員工視而不見速速閃人
可是確實有看到,還跟我報告,
下次是可以當作不知道,IF SO ,良心有些不安,會不會?
我比較在意的是在法律上
若像你這種的
我們只打119而無其他作為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我是覺得沒有
還有請高人指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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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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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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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lupin »

rocephin100 寫:
lupin 寫:
我說誰發現誰就用手机打119
我覺得連這句話都不用說,避免造成員工日後的麻煩和抱怨
除了自己快失蹤外,也請所有員工視而不見速速閃人
可是確實有看到,還跟我報告,
下次是可以當作不知道,IF SO ,良心有些不安,會不會?
從SPIDER-MAN電影學到的教訓:先遠遠看一眼受害者是否是自己家人。
如果不是,想想良心和熱心在本仇醫大島帶來的下場,過去的例子已經不勝枚舉: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hl=zh- ... izkVZxEKZo

,再想想自己的家人和荷包以及短暫的人生,如果還是想做再去做吧!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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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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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Einstein »

brian1968 寫:
rocephin100 寫:
lupin 寫:
我說誰發現誰就用手机打119
我覺得連這句話都不用說,避免造成員工日後的麻煩和抱怨
除了自己快失蹤外,也請所有員工視而不見速速閃人
可是確實有看到,還跟我報告,
下次是可以當作不知道,IF SO ,良心有些不安,會不會?
我比較在意的是在法律上
若像你這種的
我們只打119而無其他作為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我是覺得沒有
還有請高人指點一下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 ... 9101104323
p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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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pipo »

joelin 寫:
jesuischinoise 寫: 台灣也該是時候致立類似法律了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 ... _id=112287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十四條之一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十四條之二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這個例子舉這個法不適
因為前面根本沒急救.....
以下是魯蛇的簽名檔
1. 先入為主
2. 斷章取義
3. 討論不提出確切數據
4. 只想辯贏
5. 用許多跟討論話題無關的語助詞,好顯示自己比較強
6. 否認做過的事情還說別人造假!? / 造假實例2
7. 超盧特攻隊實蹟 - 腦內想像來酸人反駁人實錄
8.
image 寫: 誰幫忙算算這樣多少...我數學不好
-- 引用來源
9. 趕快來看:[image 惡意抹黑他人實錄],秀下限無止盡,劣到極點!
10. 對秋焦之流,即便道歉也可以事後否認,其實無需期待對方會道歉。
p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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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pipo »

檢察官起訴
跟法官判有罪是兩回事
以下是魯蛇的簽名檔
1. 先入為主
2. 斷章取義
3. 討論不提出確切數據
4. 只想辯贏
5. 用許多跟討論話題無關的語助詞,好顯示自己比較強
6. 否認做過的事情還說別人造假!? / 造假實例2
7. 超盧特攻隊實蹟 - 腦內想像來酸人反駁人實錄
8.
image 寫: 誰幫忙算算這樣多少...我數學不好
-- 引用來源
9. 趕快來看:[image 惡意抹黑他人實錄],秀下限無止盡,劣到極點!
10. 對秋焦之流,即便道歉也可以事後否認,其實無需期待對方會道歉。
brian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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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brian1968 »

pipo 寫:檢察官起訴
跟法官判有罪是兩回事
+1
不過
有起訴了
對一般人還是會有一定的效果
畢竟沒人會無聊到愛去那個地方
除非贏了有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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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876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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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ken87642011 »

pipo 寫:檢察官起訴
跟法官判有罪是兩回事
出庭有多麻煩,去過才知道啊.
kcyang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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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kcyang21 »

看到這個新聞心頭一驚
前些時候我在任職的醫院附近騎腳踏車要回家
我超車過另一個騎腳踏車的阿伯 要超過他時 見他一路偏向我這一側 覺得你搞啥啊 一直偏過來
等我超過他後沒多久 聽到碰一聲 (我完全沒碰到他喔)
發現他倒地了
身為醫護人員
有想過跑過去問他怎麼了("叫叫CAB"等等的...)
可是怕被家屬怪罪是我去撞他的
搞不好他是ICH所以倒地 結果被說成是我撞他害他ICH那我就跳到黃河都洗不清了
好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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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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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hitachi »

Einstein 寫:
第十四條之二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為:
1.須有危難存在;
2.危難須屬緊急;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須出於不得已;
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須行為不可過當。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紅字是法庭上雙方律師攻防重點,所以緊急避難免責在民刑法本來就有,緊急醫療救護法只是畫蛇添足,再度聲明民刑法的避難免責。所以法律和以前一樣,完全沒有改變!大家不要被騙了!以前會判有罪,類似的情況過當或已逾越必要程度者 在未來也要負刑事民事責任 (怕怕) (怕怕) (怕怕)
過當被起訴也就算了,畢竟法條明白寫著
這個例子可是「不足」
如果被對方律師知道你是醫師
就很容易證明你的「不足」

我都說我過勞,注意力很難集中,無法辦識路人需要救援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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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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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cwhung »

你相信這句話嗎? [off duty 醫護或救難人員 視同一般人]

如果有很多明顯的例子
告訴你不要去做某件事
而你偏偏要去做
那你做了之後被處罰
就是活該

以上
是連小學生都知道的事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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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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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Einstein »

刑法15-2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這個案例店家扶助路倒翁 ,就有義務照護江翁!不是丟著在那不管他,讓他趴在桌上休息,自己出門買東西。另一人1小時後才發現江翁有問題送醫,法律白紙黑字規定得很清楚,若店家自己要出門買東西,就不應該好心把翁扶到屋內! (怕怕) (怕怕) (怕怕)這個案例不是罰店家好心扶翁,而是罰店家既然把翁扶到屋內,就要盡義務照顧好他,不是把他丟在那邊,自己跑出去購物,最後導致延誤就醫而死亡。
最後由 Einstein 於 週五 7月 11, 2014 12:47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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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hsuyc »

在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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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kwojoh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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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並非犯罪行為

文章 Shangyih »

此條爭論在於先行為係犯罪行為,然而扶助他人入內難認屬犯罪行為
Einstein 寫:刑法15-2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這個案例店家扶助路倒翁 ,就有義務照護江翁!不是丟著在那不管他,讓他趴在桌上休息,自己出門買東西。另一人1小時後才發現江翁有問題送醫,法律白紙黑字規定得很清楚,若店家自己要出門買東西,就不應該好心把翁扶到屋內! (怕怕) (怕怕) (怕怕)這個案例不是罰店家好心扶翁,而是罰店家既然把翁扶到屋內,就要盡義務照顧好他,不是把他丟在那邊,自己跑出去購物。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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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施肇榮 »

rich 寫:依法論法 也不能怪檢察官 只能說好心沒好報
行走江湖 大家小心

檢察官要說的只是:打電話叫119,有那麼難嗎!?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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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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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文章 Einstein »

此條爭論在於先行為係犯罪行為,然而扶助他人入內難認屬犯罪行為
行為就是行為,若導致過失至人於死就是犯罪行為,消極的不做為也可能是犯罪行為,扶助他人入內雖難認犯罪行為,但放著不管直到被別人發現後延誤就醫就是有過失致死之虞!台灣沒有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只有騙善良的撒瑪利亞人(緊急救護法)法,就法論法,就是如此。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二、刑事裁判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裁判要旨:
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於行為時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而所
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
見,而其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又因自己行為致有
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為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明
定;而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為
不作為犯,其所負責任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相同,此觀諸同法第十五條
第一項之規定甚明。則刑法上之不作為犯,乃指消極行為之犯罪,與積極行
為之犯罪,在法律上可發生同一之效果;而該消極不作為本身,即係犯罪行
為,至於是否與刑法上各個犯罪之構成要件該當,仍應按行為人有無違反法
律上防止義務之客觀情形,及其主觀上有無犯罪故意及是否有應注意、能注
意而不注意等意思要件,綜合觀察,分別論以故意或過失犯,非謂行為人祇
要客觀上違反法律上之防止義務,即成立與積極作為結果相同之不作為犯;
此與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於客觀上能預見因其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時,即
應適用刑法上關於因發生該加重結果而加重其刑之規定處斷者不同。
相關法規:刑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過失」的涵意為「非故意,但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因此此罪在主觀上須非故意,若是故意則是「普通殺人罪」,另須有過失之存在始能成罪,若非故意又無過失存在,縱使發生人死亡之結果仍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所以過失─消極的不做為和積極的作為在法律上可發生同一之效果,本案因消極的不做為(放著不管他出去買東西)導致老翁的死亡(死亡和不做為延誤就醫有因果關係),所以有過失致死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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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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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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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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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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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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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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