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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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92073.shtml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聯合報╱記者黃捷、林孟潔/基隆報導】
2014.07.09 02:55 am
江姓老翁去年在卡拉OK店外不慎跌倒,頭部撞地,顱內出血昏迷。方姓店東聞聲察看,以為他只是喝醉,抬回店內休息,沒想到1小時後江翁已無氣息,送醫不治,檢方認為方男具照顧義務,卻延誤就醫,昨天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年約70多歲的江翁去年6月至方男(55歲)經營的卡拉OK店消費,因江翁晚間已經喝醉,方男與徐姓女服務員(50歲)叫他「不要喝了,快回家!」把他送出門後返回店內。
15秒後門外突然「碰」的一聲,方男出來察看,發現江翁倒在馬路上,趕緊扶他進店內,由於多次呼喚都未有回應,便讓他趴在桌上休息,自己出門買東西。
徐女1小時後發現江翁身體傾斜無法坐立,靠近一看,竟發現他嘴唇發白,立刻電話通知方男。方男指示徐女叫救護車,自己也立刻趕回去對江翁做心肺復甦術,直至救護人員接手,但江男到院時瞳孔放大,已無呼吸心跳,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法醫解剖後確定江翁因頭部受到撞擊,顱內出血,進而引發中樞神經性休克後死亡,江妻得知上情,憤而提告;方男因事後常被顧客指點,受不了壓力而關店。
方男向警方辯稱扶江翁進店時,江翁仍有呼吸,且有打呼聲,以為他只是喝醉,才沒報警。檢察官認為,方男扶江翁進店內時,就已剝奪江翁被其他路人發現的可能,應有義務照護江翁,加上解剖後證明死因與延誤就醫有直接關聯,涉過失致死罪嫌,予以起訴。
【2014/07/09 聯合報】@ http://udn.com/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聯合報╱記者黃捷、林孟潔/基隆報導】
2014.07.09 02:55 am
江姓老翁去年在卡拉OK店外不慎跌倒,頭部撞地,顱內出血昏迷。方姓店東聞聲察看,以為他只是喝醉,抬回店內休息,沒想到1小時後江翁已無氣息,送醫不治,檢方認為方男具照顧義務,卻延誤就醫,昨天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年約70多歲的江翁去年6月至方男(55歲)經營的卡拉OK店消費,因江翁晚間已經喝醉,方男與徐姓女服務員(50歲)叫他「不要喝了,快回家!」把他送出門後返回店內。
15秒後門外突然「碰」的一聲,方男出來察看,發現江翁倒在馬路上,趕緊扶他進店內,由於多次呼喚都未有回應,便讓他趴在桌上休息,自己出門買東西。
徐女1小時後發現江翁身體傾斜無法坐立,靠近一看,竟發現他嘴唇發白,立刻電話通知方男。方男指示徐女叫救護車,自己也立刻趕回去對江翁做心肺復甦術,直至救護人員接手,但江男到院時瞳孔放大,已無呼吸心跳,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法醫解剖後確定江翁因頭部受到撞擊,顱內出血,進而引發中樞神經性休克後死亡,江妻得知上情,憤而提告;方男因事後常被顧客指點,受不了壓力而關店。
方男向警方辯稱扶江翁進店時,江翁仍有呼吸,且有打呼聲,以為他只是喝醉,才沒報警。檢察官認為,方男扶江翁進店內時,就已剝奪江翁被其他路人發現的可能,應有義務照護江翁,加上解剖後證明死因與延誤就醫有直接關聯,涉過失致死罪嫌,予以起訴。
【2014/07/09 聯合報】@ http://udn.com/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法律人要社會大眾不管路倒翁 以免惹禍上身
https://youtu.be/rVNbkeZbwHw
人生苦短 要督趁早 我督故我在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但盼風雨來,能留你在此』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即使天無雨,我亦留此地』
我願化身石橋,受那五百年風吹,五百年日曬,五百年雨淋,只求她從橋上經過
真愛 無私 善良 寬恕 信心 希望
善待身邊的人 找到生命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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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為了避免剝奪病人被其他路人發現的可能,我們沒100%把握千萬別理他!
同理可証:為了避免剝奪病人被其他醫術更高竿的醫師救治的可能,在飛機上,火車上.....有人突然發病,如果我們沒100%把握千萬別理他!
同理可証:為了避免剝奪病人被其他醫術更高竿的醫師救治的可能,在飛機上,火車上.....有人突然發病,如果我們沒100%把握千萬別理他!
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檢察官英明啊
即使看到山裏路邊有人倒下
也千萬別幫忙打電話報警啊
原來當播通電話的那一刻
就會被認定打電話的人
應負起照顧路倒人的責任
好心的撒瑪利亞人
將永遠消失
在鬼島
即使看到山裏路邊有人倒下
也千萬別幫忙打電話報警啊
原來當播通電話的那一刻
就會被認定打電話的人
應負起照顧路倒人的責任
好心的撒瑪利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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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12, 2008 10:22 pm
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1CHIASHUNL 寫:為了避免剝奪病人被其他路人發現的可能,我們沒100%把握千萬別理他!
同理可証:為了避免剝奪病人被其他醫術更高竿的醫師救治的可能,在飛機上,火車上.....有人突然發病,如果我們沒100%把握千萬別理他!
最近我家巷口路倒了一個醉客,家人看到他頭部滿是血,想報案,又怕被賴上。
後來我出去看狀況,已經有救護車到了,我就默默地離開…
2019-01-04 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蔡英文:不接受九二共識、一國兩制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 jesuischinoise
- 主任秘書
- 文章: 10599
-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20, 2008 11:01 am
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玻璃娃娃案──好撒馬利亞人(Good Samaritan)之注意義務許多國家制定了好撒馬利亞人法,用立法手段保護做好事的人。例如在美國和加拿大,急救人士在搶救傷者過程中或其後對方死亡,可以運用此法案撤銷死者家屬對治療者的法律起訴,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
台灣也該是時候致立類似法律了
最後由 jesuischinoise 於 週三 7月 09, 2014 10:46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常常喜樂 不住禱告 凡事謝恩
用認養取代買賣,可愛狗貓待認養(品種狗貓也有):
全國動物收容系統
http://www.meetpets.org.tw/pets/dog
http://www.meetpets.org.tw/pets/cat
敬畏耶和華心存謙卑,就得富有,尊榮,生命為賞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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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726
-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16, 2006 11:58 pm
- jo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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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9366
- 註冊時間: 週六 4月 14, 2007 11:12 pm
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jesuischinoise 寫: 台灣也該是時候致立類似法律了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 ... _id=112287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十四條之一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十四條之二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儒 學 身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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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這樣....家屬要告還是可以告吧??joelin 寫:jesuischinoise 寫: 台灣也該是時候致立類似法律了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 ... _id=112287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十四條之一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十四條之二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https://youtu.be/rVNbkeZbw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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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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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30, 2006 11:24 am
- 來自: Tainan
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意思是第十四條之二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救護人員於值勤期間
救人要先考慮會不會被告
保護好自己免於刑責比較重要
非值勤期間
才可以盡心盡力去救人囉?
(咦) (咦) (咦)

- jo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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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醫病關係是排除於"善良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之外
國內外都如此
有興趣 可以 google 一下
此法是鼓勵 一般民眾 救助別人 不要擔心 後續法律追訴
off duty 醫護或救難人員 視同一般人
更是鼓勵 有專業知識的一般民眾 救助別人 不要擔心 後續法律追訴
國內外都如此
有興趣 可以 google 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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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日 5月 23, 2010 12:09 am
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鐵門趕快放下,絕對不要出去 (偽可愛)wood 寫:好奇問一下
如果我在看診中,外面馬路有人路倒(非在院所內病人)
離開出去救治是算在值勤期間嗎??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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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依照 高醫急診事件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35035967/
媒體很嗜血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35903770/
高醫痛改前非.......
很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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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632
-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25, 2011 12: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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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因這檢察官之影響,而使日後路倒者皆曝屍於街頭,無人敢伸出援手,應可據此提出國賠吧!
lupin 寫: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92073.shtml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聯合報╱記者黃捷、林孟潔/基隆報導】
2014.07.09 02:55 am
江姓老翁去年在卡拉OK店外不慎跌倒,頭部撞地,顱內出血昏迷。方姓店東聞聲察看,以為他只是喝醉,抬回店內休息,沒想到1小時後江翁已無氣息,送醫不治,檢方認為方男具照顧義務,卻延誤就醫,昨天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年約70多歲的江翁去年6月至方男(55歲)經營的卡拉OK店消費,因江翁晚間已經喝醉,方男與徐姓女服務員(50歲)叫他「不要喝了,快回家!」把他送出門後返回店內。
15秒後門外突然「碰」的一聲,方男出來察看,發現江翁倒在馬路上,趕緊扶他進店內,由於多次呼喚都未有回應,便讓他趴在桌上休息,自己出門買東西。
徐女1小時後發現江翁身體傾斜無法坐立,靠近一看,竟發現他嘴唇發白,立刻電話通知方男。方男指示徐女叫救護車,自己也立刻趕回去對江翁做心肺復甦術,直至救護人員接手,但江男到院時瞳孔放大,已無呼吸心跳,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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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男向警方辯稱扶江翁進店時,江翁仍有呼吸,且有打呼聲,以為他只是喝醉,才沒報警。檢察官認為,方男扶江翁進店內時,就已剝奪江翁被其他路人發現的可能,應有義務照護江翁,加上解剖後證明死因與延誤就醫有直接關聯,涉過失致死罪嫌,予以起訴。
【2014/07/09 聯合報】@ http://udn.com/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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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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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2848
-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off duty 醫護或救難人員 視同一般人??joelin 寫:醫病關係是排除於"善良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之外
國內外都如此
有興趣 可以 google 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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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 duty 醫護或救難人員 視同一般人
更是鼓勵 有專業知識的一般民眾 救助別人 不要擔心 後續法律追訴
實務上不是…尤其是對方律師夠強的話…
建議醫師不要太天真,現實社會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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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小弟就遇過,大白天EXPIRED在小店的走廊,員工看到告訴我,我說誰發現誰就用手机打119, 然後鐵門拉下,小弟就搞失蹤,後來就119來,POLICE 也來。lupin 寫:鐵門趕快放下,絕對不要出去 (偽可愛)wood 寫:好奇問一下
如果我在看診中,外面馬路有人路倒(非在院所內病人)
離開出去救治是算在值勤期間嗎??
。
後來員工去做證等等,我包了紅包給員工,還是被COMPLAINED
知是無家人,告知POLICE,可出錢幫忙處理,也沒下文。
小弟真的是沒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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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三 9月 06, 2006 7: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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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rocephin100 寫:小弟就遇過,大白天EXPIRED在小店的走廊,員工看到告訴我,我說誰發現誰就用手机打119, 然後鐵門拉下,小弟就搞失蹤,後來就119來,POLICE 也來。lupin 寫:鐵門趕快放下,絕對不要出去 (偽可愛)wood 寫:好奇問一下
如果我在看診中,外面馬路有人路倒(非在院所內病人)
離開出去救治是算在值勤期間嗎??
。
後來員工去做證等等,我包了紅包給員工,還是被COMPLAINED
知是無家人,告知POLICE,可出錢幫忙處理,也沒下文。
小弟真的是沒種
完全正確處理方式 應納入教科書的 sop....
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我覺得連這句話都不用說,避免造成員工日後的麻煩和抱怨我說誰發現誰就用手机打119
除了自己快失蹤外,也請所有員工視而不見速速閃人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這是公開版面genius.kid 寫:rocephin100 寫:小弟就遇過,大白天EXPIRED在小店的走廊,員工看到告訴我,我說誰發現誰就用手机打119, 然後鐵門拉下,小弟就搞失蹤,後來就119來,POLICE 也來。lupin 寫:鐵門趕快放下,絕對不要出去 (偽可愛)wood 寫:好奇問一下
如果我在看診中,外面馬路有人路倒(非在院所內病人)
離開出去救治是算在值勤期間嗎??
。
後來員工去做證等等,我包了紅包給員工,還是被COMPLAINED
知是無家人,告知POLICE,可出錢幫忙處理,也沒下文。
小弟真的是沒種
完全正確處理方式 應納入教科書的 sop....

不得不推 (淚奔)
https://youtu.be/rVNbkeZbw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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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約雷鳴,陰霾天空,但盼風雨來,能留你在此』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即使天無雨,我亦留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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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愛 無私 善良 寬恕 信心 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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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積極樂觀又充滿正能量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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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願化身石橋,受那五百年風吹,五百年日曬,五百年雨淋,只求她從橋上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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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19, 2011 12:31 pm
Re: 店家扶助路倒翁 遭訴過失致死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十四條之二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構成要件為:
1.須有危難存在;
2.危難須屬緊急;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須出於不得已;
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須行為不可過當。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紅字是法庭上雙方律師攻防重點,所以緊急避難免責在民刑法本來就有,緊急醫療救護法只是畫蛇添足,再度聲明民刑法的避難免責。所以法律和以前一樣,完全沒有改變!大家不要被騙了!以前會判有罪,類似的情況過當或已逾越必要程度者 在未來也要負刑事民事責任 (怕怕) (怕怕) (怕怕)
最後由 Einstein 於 週四 7月 10, 2014 10:07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