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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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小弟印象中大部份醫事人員均是醫事司主管,只有藥事人員歸TFDA管......施肇榮 寫:藥師法第11條修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各位委員、專家、學者及醫藥專業相關團體共同努力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共同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與用藥安全,讓藥師得以享有符合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益。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係依行政院版本酌予文字修正,文字修正重點如下:
1、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2、 增訂第2項規定,對於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本法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須送請總統公布後生效,本部將儘速研議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後續業務之執行。
新聞資料詢問:李偉強 司長
電 話:0975-618730
(好像護理人員也歸另一司主管(XXX和健康照護司)之類的?)(除非最近衛福部主管業務有調整?)
研議訂定相關辦法好像是TFDA的權責,關醫事司什麼事 (咦)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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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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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人員已經都歸醫事司管marlon 寫:小弟印象中大部份醫事人員均是醫事司主管,只有藥事人員歸TFDA管......施肇榮 寫:藥師法第11條修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各位委員、專家、學者及醫藥專業相關團體共同努力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共同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與用藥安全,讓藥師得以享有符合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益。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係依行政院版本酌予文字修正,文字修正重點如下:
1、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2、 增訂第2項規定,對於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本法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須送請總統公布後生效,本部將儘速研議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後續業務之執行。
新聞資料詢問:李偉強 司長
電 話:0975-618730
(好像護理人員也歸另一司主管(XXX和健康照護司)之類的?)(除非最近衛福部主管業務有調整?)
研議訂定相關辦法好像是TFDA的權責,關醫事司什麼事 (咦) (咦)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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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藥師都可以支援執行調劑業務!!DoReMe 寫:基本上,藥師法第11條修正通過的版本的第一項第5款,跟原本未修正的情形,事實上是一樣的。
假如依醫師公會的聲明稿指出: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 明(稿)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內容未符釋憲意旨 本會深表遺憾
呼籲衛福部切實遵循立法說明意旨訂定施行細則
103年6月27日
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業於今日(6/27)三讀通過,該修正條文內容無法反映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原則開放,例外限制」之意旨,同時未能充分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本會深表遺憾。
本條文修正草案今由立法院王正平院長主持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照行政院提案將修正,對於第一項第五款原規範「緊急照護需要」,為免僅涵蓋病人需要,經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極力說明爭取,獲採納改為「緊急需要」,將病人與藥事人員的緊急需要皆包含在內。另於立法說明增列「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係將原附帶決議改列於立法說明,在未來法律解釋與適用均有效力。惟鑒於協商結論未依本會建議版本,切實依循釋字第711號解釋重點,今日協商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未簽署同意。
今日通過之修法版本,立法說明欄中增列「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實際已開放醫療機構與藥局間藥師,在傷病或請假時互相支援。本會鄭重呼籲,衛生福利部未來訂定相關施行辦法時,應切實遵循立法說明意旨,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並維護藥師工作權益。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蘇清泉
【附註】立法院6/27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欄增列如下說明:
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新聞聯絡人
蔡秘書長明忠 \ 0918-112-298
發布時間\ 103年6月27日○時
...................................................................................................................
要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的條件是1.中央規定的緊急需要情形+ 2.事先報准的兩項要件。
有那位厲害的醫師先進可以想出符合上述條件的情形??
1.假如中央規定的緊急需要情形是指病患緊急需要,那直接依照緊急調劑權的情形,醫師緊急調劑即可,根本不需要動到藥師法第11條的修正。
2.假如是藥師緊急需要的情形。請問一下,有那位醫師先進可以預測出你的藥師何時是緊急需要的情形,而來事先報准?
3.中央網開一面認定,藥師預請產假、病假是緊急需要情形?你覺得依照法條文義解釋來看,藥師預請病假跟產假是"緊急需要"嗎?這樣的法律解釋會通嗎?一般民眾會覺得藥師預請病假或產假是符合''緊急需要''的情形??藥師公會也會認同這種情形是''緊急需要''的情形??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誰說指病患緊急需要,醫師一定要緊急調劑,不需要動到藥師法第11條藥師支援的修正??
這兩項都是藥事法第102條第二項,醫師得親自調劑之情形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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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了解,謝謝!施肇榮 寫:人員已經都歸醫事司管marlon 寫:小弟印象中大部份醫事人員均是醫事司主管,只有藥事人員歸TFDA管......施肇榮 寫:藥師法第11條修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各位委員、專家、學者及醫藥專業相關團體共同努力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共同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與用藥安全,讓藥師得以享有符合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益。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係依行政院版本酌予文字修正,文字修正重點如下:
1、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2、 增訂第2項規定,對於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本法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須送請總統公布後生效,本部將儘速研議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後續業務之執行。
新聞資料詢問:李偉強 司長
電 話:0975-618730
(好像護理人員也歸另一司主管(XXX和健康照護司)之類的?)(除非最近衛福部主管業務有調整?)
研議訂定相關辦法好像是TFDA的權責,關醫事司什麼事 (咦)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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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請問以下: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 明......
在哪裡找到的?(全聯會網站怎沒有?)
聲 明......
在哪裡找到的?(全聯會網站怎沒有?)
DoReMe 寫:基本上,藥師法第11條修正通過的版本的第一項第5款,跟原本未修正的情形,事實上是一樣的。
假如依醫師公會的聲明稿指出: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 明(稿)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內容未符釋憲意旨 本會深表遺憾
呼籲衛福部切實遵循立法說明意旨訂定施行細則
103年6月27日
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業於今日(6/27)三讀通過,該修正條文內容無法反映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原則開放,例外限制」之意旨,同時未能充分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本會深表遺憾。
本條文修正草案今由立法院王正平院長主持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照行政院提案將修正,對於第一項第五款原規範「緊急照護需要」,為免僅涵蓋病人需要,經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極力說明爭取,獲採納改為「緊急需要」,將病人與藥事人員的緊急需要皆包含在內。另於立法說明增列「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係將原附帶決議改列於立法說明,在未來法律解釋與適用均有效力。惟鑒於協商結論未依本會建議版本,切實依循釋字第711號解釋重點,今日協商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未簽署同意。
今日通過之修法版本,立法說明欄中增列「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實際已開放醫療機構與藥局間藥師,在傷病或請假時互相支援。本會鄭重呼籲,衛生福利部未來訂定相關施行辦法時,應切實遵循立法說明意旨,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並維護藥師工作權益。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蘇清泉
【附註】立法院6/27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欄增列如下說明:
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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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103年6月27日○時
...................................................................................................................
要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的條件是1.中央規定的緊急需要情形+ 2.事先報准的兩項要件。
有那位厲害的醫師先進可以想出符合上述條件的情形??
1.假如中央規定的緊急需要情形是指病患緊急需要,那直接依照緊急調劑權的情形,醫師緊急調劑即可,根本不需要動到藥師法第11條的修正。
2.假如是藥師緊急需要的情形。請問一下,有那位醫師先進可以預測出你的藥師何時是緊急需要的情形,而來事先報准?
3.中央網開一面認定,藥師預請產假、病假是緊急需要情形?你覺得依照法條文義解釋來看,藥師預請病假跟產假是"緊急需要"嗎?這樣的法律解釋會通嗎?一般民眾會覺得藥師預請病假或產假是符合''緊急需要''的情形??藥師公會也會認同這種情形是''緊急需要''的情形??這種文義解釋會不會又是另一個大法官解釋的開端??
20141225白色的力量、小柯當市長!謙卑、冷靜、忍耐
醫師像鋼球,顆顆硬梆梆;
政客喜搖晃,乒乓好好聽。
--具醫師身分高官的感慨!
醫師像水銀,外強內同心;
政客敢搖晃,小顆變大顆、小科變大科、小柯變大柯......
--具醫師身分著者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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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公法上權利受損的當事人 才能提行政救濟
(當事人適格)
救濟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定讞 才能申請釋憲
所以如果支援標準放很寬
藥師想支援 大家都可以支援 沒有人工作權受損害
就沒有人 有資格提行政救濟 就不需要再釋憲
藥師公會沒有資格提釋憲 他的權利並不受損
...................................................................
1.當事人之資格不以自然人為限,法人團體有代表人、固定處所、固定資產著亦可為訴訟上之當事人。
2.法人團體依章程規定對其社員為一定處分行為,該社員依訴願,向該社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提出行政救濟,該主管機關認為該社團法人處分違反法令,於是撤銷該社團法人對該社員之處分,這個撤銷處分的行為自然為一行政處分,該社團法人自然得就該撤銷處分的行政處分提出行政救濟,進而進行行政訴訟。倘最後該社團法人之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自然得就該主管機關最初據以撤銷該社團法人處分行為之法令提出釋憲。
(當事人適格)
救濟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定讞 才能申請釋憲
所以如果支援標準放很寬
藥師想支援 大家都可以支援 沒有人工作權受損害
就沒有人 有資格提行政救濟 就不需要再釋憲
藥師公會沒有資格提釋憲 他的權利並不受損
...................................................................
1.當事人之資格不以自然人為限,法人團體有代表人、固定處所、固定資產著亦可為訴訟上之當事人。
2.法人團體依章程規定對其社員為一定處分行為,該社員依訴願,向該社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提出行政救濟,該主管機關認為該社團法人處分違反法令,於是撤銷該社團法人對該社員之處分,這個撤銷處分的行為自然為一行政處分,該社團法人自然得就該撤銷處分的行政處分提出行政救濟,進而進行行政訴訟。倘最後該社團法人之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自然得就該主管機關最初據以撤銷該社團法人處分行為之法令提出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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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內部聲明稿給誰看?
流浪到外部又為啥?
流浪到外部又為啥?
DoReMe 寫:內部聲明稿
20141225白色的力量、小柯當市長!謙卑、冷靜、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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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不過這麼明顯的亂罰 一個法人團體超越衛福部自己擴張"執法" 提了也不會受理的DoReMe 寫:公法上權利受損的當事人 才能提行政救濟
(當事人適格)
救濟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定讞 才能申請釋憲
所以如果支援標準放很寬
藥師想支援 大家都可以支援 沒有人工作權受損害
就沒有人 有資格提行政救濟 就不需要再釋憲
藥師公會沒有資格提釋憲 他的權利並不受損
...................................................................
1.當事人之資格不以自然人為限,法人團體有代表人、固定處所、固定資產著亦可為訴訟上之當事人。
2.法人團體依章程規定對其社員為一定處分行為,該社員依訴願,向該社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提出行政救濟,該主管機關認為該社團法人處分違反法令,於是撤銷該社團法人對該社員之處分,這個撤銷處分的行為自然為一行政處分,該社團法人自然得就該撤銷處分的行政處分提出行政救濟,進而進行行政訴訟。倘最後該社團法人之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自然得就該主管機關最初據以撤銷該社團法人處分行為之法令提出釋憲。
如果我是被罰的藥師 不只要把罰款要回來 還要公會賠我"心理損害""時間損失"及"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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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不過這麼明顯的亂罰 一個法人團體超越衛福部自己擴張"執法" 提了也不會受理的
如果我是被罰的藥師 不只要把罰款要回來 還要公會賠我"心理損害""時間損失"及"懲罰性"賠償
..........................................................................................
1."明顯亂罰" ??誰說了算? 大大你嗎?
2."法人團體超越衛福部自己擴張"執法"":如果是行政主管機關自己違背法令呢?不然君以為釋字711號是如何來的?大家的討論源頭從何而來?
3."我是被罰的藥師 不只要把罰款要回來 還要公會賠我"心理損害""時間損失"及"懲罰性"賠償":(1)法人團體對社員的罰款?大大你何曾見過醫師公會對醫師會員罰款過?(2)心理損害?時間損害?:法人團體對社員權的侵害頂多恢復社員資格或撤銷相關行政處分。某醫師會員被醫師公會撤銷會員資格後,該醫師會員打行政訴訟恢復醫師會員資格,還可以要求"心理很受傷"、"時間浪費"的損害賠償?請問一下,請求權的基礎為何?如何證明實際損害額?還可以"懲罰性賠償"?!把消費者保護的概念一起帶進來!要不要再追訴"誣告罪"更有看頭!
如果我是被罰的藥師 不只要把罰款要回來 還要公會賠我"心理損害""時間損失"及"懲罰性"賠償
..........................................................................................
1."明顯亂罰" ??誰說了算? 大大你嗎?
2."法人團體超越衛福部自己擴張"執法"":如果是行政主管機關自己違背法令呢?不然君以為釋字711號是如何來的?大家的討論源頭從何而來?
3."我是被罰的藥師 不只要把罰款要回來 還要公會賠我"心理損害""時間損失"及"懲罰性"賠償":(1)法人團體對社員的罰款?大大你何曾見過醫師公會對醫師會員罰款過?(2)心理損害?時間損害?:法人團體對社員權的侵害頂多恢復社員資格或撤銷相關行政處分。某醫師會員被醫師公會撤銷會員資格後,該醫師會員打行政訴訟恢復醫師會員資格,還可以要求"心理很受傷"、"時間浪費"的損害賠償?請問一下,請求權的基礎為何?如何證明實際損害額?還可以"懲罰性賠償"?!把消費者保護的概念一起帶進來!要不要再追訴"誣告罪"更有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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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不過這麼明顯的亂罰 一個法人團體超越衛福部自己擴張"執法" 提了也不會受理的
如果我是被罰的藥師 不只要把罰款要回來 還要公會賠我"心理損害""時間損失"及"懲罰性"賠償
..........................................................................................
1."明顯亂罰" ??誰說了算? 大大你嗎?
2."法人團體超越衛福部自己擴張"執法"":如果是行政主管機關自己違背法令呢?不然君以為釋字711號是如何來的?大家的討論源頭從何而來?
3."我是被罰的藥師 不只要把罰款要回來 還要公會賠我"心理損害""時間損失"及"懲罰性"賠償":(1)法人團體對社員的罰款?大大你何曾見過醫師公會對醫師會員罰款過?(2)心理損害?時間損害?:法人團體對社員權的侵害頂多恢復社員資格或撤銷相關行政處分。某醫師會員被醫師公會撤銷會員資格後,該醫師會員打行政訴訟恢復醫師會員資格,還可以要求"心理很受傷"、"時間浪費"的損害賠償?請問一下,請求權的基礎為何?如何證明實際損害額?還可以"懲罰性賠償"?!把消費者保護的概念一起帶進來!要不要再追訴"誣告罪"更有看頭!
如果我是被罰的藥師 不只要把罰款要回來 還要公會賠我"心理損害""時間損失"及"懲罰性"賠償
..........................................................................................
1."明顯亂罰" ??誰說了算? 大大你嗎?
2."法人團體超越衛福部自己擴張"執法"":如果是行政主管機關自己違背法令呢?不然君以為釋字711號是如何來的?大家的討論源頭從何而來?
3."我是被罰的藥師 不只要把罰款要回來 還要公會賠我"心理損害""時間損失"及"懲罰性"賠償":(1)法人團體對社員的罰款?大大你何曾見過醫師公會對醫師會員罰款過?(2)心理損害?時間損害?:法人團體對社員權的侵害頂多恢復社員資格或撤銷相關行政處分。某醫師會員被醫師公會撤銷會員資格後,該醫師會員打行政訴訟恢復醫師會員資格,還可以要求"心理很受傷"、"時間浪費"的損害賠償?請問一下,請求權的基礎為何?如何證明實際損害額?還可以"懲罰性賠償"?!把消費者保護的概念一起帶進來!要不要再追訴"誣告罪"更有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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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討論相關議題,還是緊扣議題的核心及議題該有的方向比較適當。
本人對本議題的回言,以後將僅限於本議題中有關法律上之觀點。
之前回文如有情緒性反應,還請海涵。
本人對本議題的回言,以後將僅限於本議題中有關法律上之觀點。
之前回文如有情緒性反應,還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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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法第11條 ---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 -- 醫事司
有些情況只需要常識就可以判斷吧 會員依法提出支援要求 主管機關核准 藥師公會卻橫加阻攔 不論它是用罰款或不給登錄等措施 都是違法,爛搞DoReMe 寫:不過這麼明顯的亂罰 一個法人團體超越衛福部自己擴張"執法" 提了也不會受理的
如果我是被罰的藥師 不只要把罰款要回來 還要公會賠我"心理損害""時間損失"及"懲罰性"賠償
..........................................................................................
1."明顯亂罰" ??誰說了算? 大大你嗎?
2."法人團體超越衛福部自己擴張"執法"":如果是行政主管機關自己違背法令呢?不然君以為釋字711號是如何來的?大家的討論源頭從何而來?
3."我是被罰的藥師 不只要把罰款要回來 還要公會賠我"心理損害""時間損失"及"懲罰性"賠償":(1)法人團體對社員的罰款?大大你何曾見過醫師公會對醫師會員罰款過?(2)心理損害?時間損害?:法人團體對社員權的侵害頂多恢復社員資格或撤銷相關行政處分。某醫師會員被醫師公會撤銷會員資格後,該醫師會員打行政訴訟恢復醫師會員資格,還可以要求"心理很受傷"、"時間浪費"的損害賠償?請問一下,請求權的基礎為何?如何證明實際損害額?還可以"懲罰性賠償"?!把消費者保護的概念一起帶進來!要不要再追訴"誣告罪"更有看頭!
"某醫師會員被醫師公會撤銷會員資格後,該醫師會員打行政訴訟恢復醫師會員資格,還可以要求"心理很受傷"、"時間浪費"的損害賠償?" ~~~如果這個措施是違法違憲的 造成我權益損失名譽損失心理壓力(人被撤銷執照會沒壓力嗎?) 甚至回復前的工作損失 當然可以請求高額民事賠償啊!